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事项的通知(实用3篇)

时间:2013-03-01 08:40:24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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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事项的通知 篇一

随着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保险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日益频繁。为了确保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事项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首先,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是必要的。关联交易往往涉及到利益输送和内幕交易等问题,容易导致公司资源的浪费和投资者利益的损害。因此,监管部门应该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监管机制,加强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其次,完善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机制。保险公司应该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和制度,加强对关联交易的风险评估和控制。同时,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交易的合规性和合法性,确保交易的合理性和风险可控性。

第三,加强对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保险公司应该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披露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交易的内容、交易的金额、交易的对象等。通过信息披露,可以增强投资者对保险公司的信任,提高市场的透明度,防止关联交易带来的潜在风险。

最后,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督和惩处。对于违法违规的关联交易行为,应该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惩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同时,要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关联交易带来的不良影响。

总之,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事项是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益的需要,也是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通过加强监管、完善内部控制、加强信息披露和加大监督惩处力度,可以有效降低关联交易带来的风险,确保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事项的通知 篇二

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规模和频率也在不断增加。关联交易对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为了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事项,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规范和监督关联交易行为。

首先,要加强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明确关联交易的范围和限度,制定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和标准,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督和检查。同时,要加强对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确保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其次,要加强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保险公司应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披露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交易的内容、交易的金额、交易的对象等。通过信息披露,可以增加市场的透明度,提高投资者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度,防止关联交易带来的潜在风险。

第三,要加强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评估和控制。保险公司应该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及时发现和防范关联交易的风险,避免关联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不利影响。同时,要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和合规性,确保交易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最后,要加强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督和惩处。对于违法违规的关联交易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惩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同时,要加大对保险公司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关联交易带来的不良影响。

总之,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事项是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益的需要,是保险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的需要。通过加强监管、加强信息披露、加强风险评估和加大监督惩处力度,可以规范和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保障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事项的通知 篇三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防范潜在风险,近日中国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关联交易市场行为角度入手,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明确监管原则,完善配套措施,建立追责机制。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7〕52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有效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风险,维护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利益,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或指定审计委员会负责关联方识别维护、关联交易的管理、审查、批准和风险控制。

  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公司指定一名执行董事担任负责人,成员应当包括合规负责人等管理层有关人员。

  一般关联交易按照内部程序审批,最终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备案或批准;重大关联交易经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审查后,按照有关规定提交董事会批准。

  二、保险公司应当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机制,优化关联交易管理流程,合规、业务、财务等关键环节的审查意见以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等会议决议应当清晰留痕并存档。

  三、保监会基于《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穿透认定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行为。

  (一)保险公司关联方追溯至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或其他协议安排的,穿透至实际权益持有人认定关联关系。

  (二)保险公司投资或委托投资于金融产品,底层基础资产包含保险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关联方资产的,构成关联交易。

  (三)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所形成的关联方(已受所在金融行业监管的机构除外)与保险公司其他关联方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保险公司应当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并向保监会及时报告关联交易有关情况,保险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除外。

  (四)保监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关联关系以及关联交易行为。

  四、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资金穿透管理的监管要求,监测资金流向,全面掌握底层基础资产状况,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控制制度。

  保险公司开展资金运用和委托管理业务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资金投资的底层基础资产涉及保险公司关联方的,应当按照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审查并向保监会报告。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为保险机构的,应当就审查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约定不清的,

双方均为关联交易识别和报告的责任单位。

  五、签订统一交易协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统一交易协议的内部审查、报告和信息披露参照重大关联交易办理。统一交易协议项下发生的关联交易无需逐笔报送,在关联交易季度报告中一并报送;

  (二)统一交易协议签订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无明确期限或者期限超过三年的统一交易协议应当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的一年内重新签订;

  (三)对于统一交易协议项下发生的资金运用行为,在底层基础资产涉及保险公司关联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关联交易审查并报告。

  六、基于已经报告的特定关联交易事项产生的后续赎回、赔付、还本付息、分配股息和红利、再保险摊出摊入保费等交易行为,不计入关联交易总额,也无需再次履行关联交易审批、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保险公司向关联方购买资产、股权的,关联交易报告中应当说明关联方最初的购买成本。保险公司向关联方出售资产、股权的.,关联交易报告中应当说明最初的购买成本。

  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关联方档案。

  七、对于保险资金运用、变更注册资本、股东变更等需要请示或报告的业务行为,若该行为同时构成关联交易,保险公司应当在申请、备案或报告材料后附关联交易报告一并提交,不得单独报送。

  对于固定资产的买卖、借款、租赁等不需要批准或备案的关联交易,按照现有规定报送关联交易报告。

  向保监会指定机构(如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等)报送的业务行为,构成关联交易的,应当同时向保监会报送。

  八、保监会在关联交易审查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质询函;

  (二)责令修改交易结构;

  (三)责令停止或撤销关联交易;

  (四)责令禁止与特定关联方开展交易;

  (五)视情况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九、未按规定报送关联交易报告或者在关联交易内部审查环节未能勤勉尽职的有关责任人员,保监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公开谴责,记入履职记录;

  (二)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均有责任的,一并处理。

  十、保险公司违反关联交易有关规定的,由保监会依法予以处罚。

  十一、本通知所称保险公司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公司参照适用。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

  2017年6月23日

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事项的通知(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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