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篇一
近日,国家人事部发布了最新版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对事业单位的招聘程序和标准进行了一系列的规范和改进。这一规定的出台,对于提高事业单位招聘的公正性、透明度以及人才的选拔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最新版的规定明确了公开招聘的原则和程序。根据规定,事业单位的招聘应当采取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确保每位应聘者都有公平的竞争机会。同时,规定还要求招聘过程中必须公开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等环节,确保整个招聘过程的公开透明。
其次,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招聘标准和评价体系。根据规定,事业单位的招聘标准应当与岗位要求相匹配,并通过公正、科学的方式进行评价。招聘标准的制定应当符合岗位的实际需求,确保选拔的人员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同时,规定还要求招聘组织应当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通过笔试、面试等方式对应聘者进行全面评价,确保选拔的人员能够胜任工作。
最后,规定还对招聘结果的公示和异议处理进行了明确。根据规定,招聘组织应当公示招聘结果,并接受应聘者对招聘结果提出的合理异议。同时,规定还要求招聘组织要及时处理应聘者的异议,并公布处理结果,确保招聘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总的来说,最新版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在公正、透明、科学的原则下,对事业单位的招聘程序和标准进行了规范和改进。这一规定的出台将有效提高事业单位招聘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也能够提高人才的选拔质量,为事业单位引进更多优秀人才提供了有力保障。
最新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篇二
近日,国家人事部发布了最新版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事业单位招聘的管理和监督。这一规定的出台,将有助于解决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高招聘的质量和效率。
首先,最新版的规定明确了招聘程序和时限。根据规定,事业单位的招聘程序应当按照公示、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体检、聘用等环节进行,确保招聘过程的规范和有序。同时,规定还要求招聘过程的时限应当合理,避免招聘过程过长导致应聘者的等待和不确定性。
其次,规定强调了招聘人员的资格审核和背景调查。根据规定,事业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应当对应聘者的学历、工作经历、职业资格等进行严格审核,并进行背景调查。这一规定的出台,将有助于避免招聘中的虚假情况和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事业单位,保障招聘的公平和合法性。
最后,规定还对应聘者的权益保护进行了加强。根据规定,招聘组织应当保护应聘者的个人信息安全,切实保障应聘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规定还要求招聘组织要及时公示招聘结果,接受应聘者的异议,并依法处理。这一规定的出台,将有效保护应聘者的合法权益,增强公众对招聘的信任和认可。
总的来说,最新版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在程序、审核和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加强。这一规定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招聘的质量和效率,解决招聘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事业单位引进更多优秀人才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最新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篇三
导语:《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已经人事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下面是小编收集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规定。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等。
第十三条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年度招聘计划须报人事部备案;国务院各部委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人事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省(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地(市)、县(市)人民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当载
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六条 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七条 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八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十九条 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二条 经用人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三条 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或备案。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公开招聘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