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受侵害的民事起诉状【通用5篇】

时间:2014-09-07 08:17:47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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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受侵害的民事起诉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系原告,谨以本诉状对被告提起诉讼,理由如下:

一、案由

本案系名誉权受侵害的纠纷案件。

二、原告基本情况

1. 原告姓名:李华

2. 原告性别:男

3. 原告年龄:35岁

4. 原告职业:自由职业者

5. 原告住址: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号

三、被告基本情况

1. 被告姓名:张三

2. 被告性别:男

3. 被告年龄:40岁

4. 被告职业:记者

5. 被告住址: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号

四、案情经过

本案起因于被告张三在某报纸刊登的一篇文章中,对原告李华进行了虚假且中伤性的报道,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在该文章中指称原告参与了某公司的贪污行为,且声称原告是一个道德败坏的人。这些指控完全是虚构的,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声誉和社会形象。被告在未经核实情况下,以恶意进行了这一诽谤性报道,给原告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压力和生活困扰。

五、权利受侵害的事实和依据

1. 被告在文章中发布了对原告的诽谤言论,指称原告参与了贪污行为,且声称原告是一个道德败坏的人。这些言论完全没有事实依据,是对原告名誉的恶意中伤。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公民的名誉、荣誉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3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给予受害人赔偿损失。

六、诉讼请求

1. 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发布对原告的诽谤言论,并在其所在的报纸上刊登声明,恢复原告的名誉。

2. 要求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以消除对原告名誉的不良影响。

3. 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名誉受侵害所遭受的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万元。

七、证据目录

1. 原告身份证明

2. 被告发布的诽谤文章

3. 原告精神损失证明

4. 原告经济损失证明

八、代理人及联系方式

本案原告自行代理,联系方式:李华,联系电话:XXX-XXXXXXX。

以上事实和证据,我系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审理,并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名誉的侵害行为,恢复原告的名誉,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

特此申请。

原告:李华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名誉权受侵害的民事起诉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系原告,谨以本诉状对被告提起诉讼,理由如下:

一、案由

本案系名誉权受侵害的纠纷案件。

二、原告基本情况

1. 原告姓名:王明

2. 原告性别:女

3. 原告年龄:45岁

4. 原告职业:教师

5. 原告住址: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号

三、被告基本情况

1. 被告姓名:李四

2. 被告性别:男

3. 被告年龄:50岁

4. 被告职业:媒体人员

5. 被告住址: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号

四、案情经过

本案起因于被告李四在其主持的一个电视节目中,对原告王明进行了恶意中伤和诽谤。被告毫无根据地指称原告是一个不称职的教师,声称原告在教学中存在严重的问题,导致学生学习成绩不佳。这些指控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给原告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与困扰。

五、权利受侵害的事实和依据

1. 被告在电视节目中公开发布了对原告的诽谤言论,指称原告是一个不称职的教师,且声称原告在教学中存在严重问题。这些言论完全没有事实依据,是对原告名誉的恶意中伤。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公民的名誉、荣誉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3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给予受害人赔偿损失。

六、诉讼请求

1. 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名誉的侵害行为,并公开道歉,恢复原告的名誉。

2. 要求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以消除对原告名誉的不良影响。

3. 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名誉受侵害所遭受的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

七、证据目录

1. 原告身份证明

2. 被告电视节目录像证据

3. 原告精神损失证明

4. 原告经济损失证明

八、代理人及联系方式

本案原告自行代理,联系方式:王明,联系电话:XXX-XXXXXXX。

以上事实和证据,我系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审理,并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名誉的侵害行为,恢复原告的名誉,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

特此申请。

原告:王明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名誉权受侵害的民事起诉状 篇三

  导语:造成对原告名誉权的损害事实发生,其行为存在严重过错,依法已构成对原告的名誉侵权,其应对原告上述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名誉权受侵害的民事起诉状范例,欢迎参考。

名誉权受侵害的民事起诉状 篇四

  原告:xx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xx区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董事长

  被告:XXX,《xx报》产经中心编委

  住所地:上海市xx路xx大厦13楼

  联系电话:

  传真: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刊发对原告名誉权梅成侵害的相关报道或言论;

  2、判令被告在相应的报刊、媒体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商业信誉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

  4、本案诉讼费及保全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一家台商独资公司,属“A集团”旗下的骨干企业.2006年6月15日,《xxxx日报》发表了该报记者王某撰写的题为“A员工,机播罚你站12小时”的报道,该报道未经调查核实,仅凭道听途谨就妄下结论,称在原告工作的“一般操作工都必须连续工作12个小时,不得说话”:“招聘1000人,有500人身体本来就有病”:“亲眼见到三个女工因经常加班而在生产线上晕倒”,“A员工下班忘记拔插头将被罚款1000元”,“几个月下来,每个人已筋疲力尽,双脚生满水泡”,“因工作需要调换部门,职员的电脑强拆开三次,检查机型条形码是否匹配”,等等,该等报道与察实严重不符,没有事实根据;该报道使用图片与其下的注释图文不符,纯属虚构事实,恶意中伤,企图误导读者。同时,此报道多处使用了“逃高”、“特殊管理”、“残酷”、“乱窜”等明显带有侮辱、贬损性语言,对原告员工的工作环境妄加进行贬损性的评论,称富xx员工的生活“干得比驴累,吃得比猪差,起得比鶏早,下班比小姐晚,装得比孙子乖,看上去比谁都好,五年后比谁都老”。此后,《xxxx日报》还以系列报道的形式持续刊发了该等不实报道,使广大读者对原告及其经营的“A”(品牌产生了重大的误解,造成原告社会评价严重降低,在业界造成极坏的影响,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和商业信誉,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被告XX作为《xxxx日报》产经中心的编委,没有对原告的真实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也没有适当履行对此类评论性、批评性的`新闻报道的特定审批程序,没有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即批准刊发该等不实报道,造成对原告名誉权的损害事实发生,其行为存在严重过错,依法已构成对原告的名誉侵权,其应对原告上述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维护司法正义,现根据《民法通则》第101、102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xx有限公司

名誉权受侵害的民事起诉状 篇五

  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XXXXXXXXXXXXXXXX,电话139XXXXXXXXX。

  被告陈某,女,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XXXXXXXXXXXXXXXX,电话158 X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其言行造成的恶劣影响;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宋某某(被告前夫)2012年2月8日在世纪佳缘网站认识,交往2个月后确定恋爱关系才得知宋某某离异9个月且有育有一女由被告代管。原告同宋某某交往6个月后,被告以宋某某“妻子”的身份介入了本人的生活,多次发短息污蔑原告是“小三”、“贱女人”等等。

  2013年3月原告同宋某某恋爱关系的逐渐稳定,被告更加变本加厉的发短信辱骂污蔑、恐吓原告人。2013年10月随着原告同宋某某

婚期的临近,被告以各种身份或通过他人,打电话到原告公司进行私人信息的了解,以应聘者的身份套取公司地址及查询原告私人信息,如原告在公司的职位,是否在武汉居住、QQ、微博等等。2013年1月1日被告闯入原告同事及好友空间,并发布公告污蔑、辱骂、诽谤原告。阅览过此公告的多达100多人全是原告的亲朋好友、同事、家人。

  被告单方面认为能同宋某某复合,在与同宋某某离婚的之后,为了破坏原告同宋某某恋爱、结婚,故意多次利用手机短信、网络捏造、散播谣言恶意中伤原告。被告对原告反复多次通过多种途径辱骂、恐吓、骚扰。其疯狂的举动、下作到极点的行为,给原告的生活、工作、名誉、人格尊严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给原告心灵造成了无法愈合的伤痛。被告的种种劣行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名誉权受侵害的民事起诉状【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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