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起诉状经典「」 篇一
抚养费起诉状经典「」
尊敬的法官:
我是原告XXX,作为孩子的父亲,我对被告XXXX要求支付抚养费提出起诉,希望法庭能够给予公正的判决。
我与被告XXXX于XXX年结婚,并育有一名儿子,现年X岁。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夫妻关系恶化,最终导致了离婚。根据我对孩子的深爱与责任感,我一直全心全意地履行着作为父亲的责任,尽力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支持。
然而,自离婚以来,被告XXXX并未履行作为母亲的职责,对孩子的抚养几乎没有任何贡献。她没有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支持,也没有关心孩子的教育和成长。她选择了追求自己的个人利益,完全忽视了孩子的需求和权益。
我在此诉至法庭,要求被告XXXX支付合理的抚养费,以确保孩子能够得到正常生活所需的经济支持和教育资源。
根据我对孩子的了解和日常照顾,我目前每月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孩子的食品、衣物、住宿、交通、医疗和教育费用。根据我的经济状况和收入水平,我认为每月抚养费应为XXXX元。
我请求法庭考虑以下事实和证据: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父母应当共同承担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被告XXXX作为孩子的母亲,有责任为孩子提供必要的抚养和教育支持。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应通过协议解决。然而,被告XXXX没有与我达成任何协议,也没有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
最后,根据我所提供的收入证明和开销明细,我已经尽力提供了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教育支持,但这远远不足以满足孩子的需求。被告XXXX在经济能力上远远超过我,应该承担起她作为母亲的责任。
基于上述事实和证据,我请求法庭做出以下判决:
1. 被告XXXX支付每月XXXX元的抚养费,用于孩子的食品、衣物、住宿、交通、医疗和教育费用;
2. 被告XXXX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我相信,法庭会根据法律和公正的原则,给予我和孩子应有的保护和支持。我会尊重法庭的判决,并继续履行作为父亲的责任。
此致
原告XXX
日期:
抚养费起诉状经典「」 篇三
抚养费起诉状经典范文「优秀篇」
导语:全部历史就是利益的斗争,而法是那些占了上风的利益的权威性的表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抚养费起诉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
抚养费起诉状【篇一】
原告:张――(系被告之女)、--------
法定代理人:张----(系原告之母)
被告:张------
诉讼请求
1、要求支付脐带血费用17800元、奶粉费用2000元。
2、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原告从出生至18岁的抚养费1500元
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被告亲生女儿,被告自原告出生就没有尽过抚养义务。原告母亲在上研究生没有任何收入,而被告在------有着固定的不错的收入。但被告就连生原告的生产费都没有出,自原告出生后更是没给过一分钱。原告母亲本身母乳非常充足,但被告对原告不管不顾和对原告母亲进行辱骂,使原告母亲陷入深深地痛苦之中致使母乳逐渐减少而不得不购买奶粉。原告母亲于被告2012年4月23日协议离婚, 原告由母亲抚养。离婚后原告母亲多次要求支付抚养费,但至到现在被告分文未出,无奈之下特起诉到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德州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
法定代理人:
20xx年6月5日
抚养费起诉状【篇二】
费婚生子女俗称私生子,是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其生父生母无婚姻关系的子女。由于法律上对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程度有别,故有区分的.实益。那么,非婚生子女抚养费起诉状怎么写?下面是一份非婚生子女起诉状范本,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其具体内容。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起诉状
原告:梁××,女,汉族,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6002519731106××××,住:海南省××县××镇县陶瓷厂,联系电话:1591420××××;
被告:孙××,男,汉族,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10419710713××××,户籍住址:广州市××区××街××里××号×××房,现住址:越秀区东风西×号×房,联系电话:1354348××××;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间的非婚生女儿(2009年8月23日生)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
二、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梁××于2008年5月通过网络与被告孙××认识交往,当时被告自称未婚且想找一个女朋友结婚,全盘隐瞒着已婚的真实情况与原告交往。在二人交往的过程中,原告曾经多次提出和被告结婚的要求,但被告均以自己父母和亲弟弟都在加拿大,如果要与原告在广州结婚就没有主婚人为理由推托。原告对此深信不疑,不再过问此事。直到2009年1月原告发现自己怀孕一个月,被告知道后表现得很高兴,于是原告再一次催促被告与之登记注册结婚。被告则说要和父母商量,直至被告怀孕5个月的时候,被告在原告的一再追问下,才不得不说出自己
其实早已有家室。这一突如其来的事实让原告感到睛天霹雳,遂多番与被告吵闹要求其出钱让其去医院把孩子拿掉,但被告执意要原告生下小孩。直至2009年8月23日原告在被告的陪同下到广州市中山三院生下一女,原告入院生产一切费用均是被告支付的。原告出院当天,由于原告所生女儿黄疸偏高需要住院观察,被告借口方便其照顾女儿要转院到其单位附近医院住院,将其与原告的女儿抱走。之后原告再也无法见上女儿一面。2010年5月4日原告到被告所在公司即广州××实业总公司(位于:黄埔大道西××号××大厦×楼)寻找被告要求看望,被告趁原告不注意的时候把原告推开跑掉了,原告仍然无法见到其女。由于原告思女心切,无奈之下前往被告住处找寻被告及其女儿,在被告所住小区楼下保安处了解到被告的妻子是不能生育的。后来原告去被告的父母住处要个说法,被告及其妻子在电话里威胁原告说:要让原告生不如死,无论花多少钱都要找人把原告找出来搞死!综上所述,被告欺瞒原告已婚事实与其生下一女并抱走原告女儿的恶劣行径,不仅狠狠的伤害原告的感情,严重影响原告将来的婚姻生活,更使原告倍尝骨肉分离之锥心刺痛!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