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专用线安全管理制度(实用3篇)

时间:2018-05-05 09:43:44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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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专用线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随着铁路专用线的建设和运营越来越普遍,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铁路专用线的安全管理制度不仅关系到运营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更关乎到广大乘客和员工的生命安全。因此,建立和完善铁路专用线安全管理制度是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的关键。

首先,铁路专用线安全管理制度应明确各个管理主体的责任和义务。运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和检查。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作业时,应严格按照相关安全规定进行操作,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此外,铁路专用线安全管理制度还应明确乘客和员工的安全责任,倡导乘客和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

其次,铁路专用线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各项安全措施的具体要求。例如,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灭火设备的配置和使用要求,规范火灾应急处理流程;应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行车规则和交通信号规定,确保列车运行的安全和顺畅;应制定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控制措施和防护措施,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

此外,铁路专用线安全管理制度还应包括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规定。在事故发生时,必须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及时组织救援和抢修工作,降低事故对铁路运输的影响。同时,还应明确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的程序和要求,保证事故的彻底调查和责任的追究,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最后,铁路专用线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要求应得到各方的支持和配合。铁路运营单位、施工单位、乘客和员工都应积极配合,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同时,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铁路专用线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稳定。

总之,铁路专用线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保障。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安全管理制度,才能有效提升铁路专用线的安全水平,保障乘客和员工的生命安全,促进铁路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铁路专用线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铁路专用线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对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为了确保铁路专用线的安全运营,铁路专用线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势在必行。

首先,铁路专用线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是对运营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的明确。运营单位要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并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作业时,必须按照相关安全规定进行操作,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只有明确安全责任,才能有效地提升铁路专用线的安全水平。

其次,铁路专用线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各项安全措施的具体要求。例如,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灭火设备的配置和使用要求,规范火灾应急处理流程;应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行车规则和交通信号规定,确保列车运行的安全和顺畅;应制定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控制措施和防护措施,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通过建立具体的安全措施要求,可以有效地预防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此外,铁路专用线安全管理制度还应包括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规定。在事故发生时,必须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及时组织救援和抢修工作,降低事故对铁路运输的影响。同时,还应明确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的程序和要求,保证事故的彻底调查和责任的追究,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最后,铁路专用线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运营单位、施工单位、乘客和员工都应加强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同时,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铁路专用线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保障铁路运输的安全稳定。

总之,铁路专用线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铁路运输安全的基础。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安全管理制度,才能有效提升铁路专用线的安全水平,保障乘客和员工的生命安全,促进铁路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铁路专用线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20最新铁路专用线安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专用线的建设和管理,保障运输安全和畅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铁路专用线(含专用铁路,下同)的建设、维修、运输、安全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的铁路专用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铁路专用线的管理、监督与协调工作。

  铁路专用线主管部门所属的铁路专用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铁路专用线的管理、监督与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铁路专用线的监督与协调工作;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铁路专用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铁路专用线所在地人民政府及铁路专用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维护铁路专用线的生产秩序,保障运输安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铁路专用线设施、设备的义务,对于盗窃、破坏、损毁铁路专用线设施、设备和扰乱铁路专用线运输秩序的行为,有权制止、举报。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铁路专用线,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向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申请铁路专用线与国家铁路接轨许可,并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铁路专用线,应当征求相关部门、铁路专用线管理机构和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

  第七条铁路专用线建设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铁路专用线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检测检验,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铁路专用线建设项目竣工后,依法由铁路专用线经营管理单位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铁路专用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线路、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本单位不具备维修技术能力的维修项目,应当委托具有专业维修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签订书面合同。维修服务的收费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

除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铁路专用线线路。

  第十一条铁路专用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铁路专用线运输管理,建立铁路专用线运输管理制度,确定专职运输员。

  第十二条铁路专用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程》建立健全本单位作业管理制度,按年度与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签订年度运输协议和安全协议。

  第十三条铁路专用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月和按年度向铁路专用线管理机构报送运输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铁路专用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抢险救灾物资和国家规定优先运输的其他物资予以优先运输。

  第十五条专用铁路兼办公共旅客运输营业、公共货物运输营业的,其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提出申请,经省铁路专用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铁路专用线与有关单位共用的,应当签订共用协议,抄送设区的市、自治州铁路专线办备案。

  第十六条铁路专用线主管部门收取的铁路专用线运输管理费,应当专款用于铁路专用线管理。

  第十七条铁路专用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铁路专用线运输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员,专项安排安全生产所需经费。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与铁路专用线平面交叉的道口(含人行过道,下同),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道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毁、侵占或者移动道口的设施、设备和标志。

  第十九条铁路专用线两侧应当设立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的范围,由铁路专用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

  铁路专用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铁路专用线安全保护区边界设立标桩,并根据需要设置围墙、栅栏等防护设施。

  第二十条在铁路专用线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必要的铁路专用线施工、作业、抢险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建房、取土、挖沙、挖沟、采空作业、放牧、堆放或者悬挂物品,种植影响行车了望的树木,以及其他有损路基和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铁路专用线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限期拆除。

  拆除铁路专用线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依法给予补偿。但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铁路专用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铁路专用线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铁路专用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据铁路专用线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铁路专用线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铁路专用线发生安全事故时,铁路专用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所在地铁路专用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受理铁路专用线安全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擅自设置道口的,破坏、损毁、侵占或者移动铁路专用线道口安全设施、设备和标志的,由铁路专用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铁路专用线线路安全保护范围区内实施有关违法行为的,由铁路专用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铁路专用线安全管理制度(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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