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精彩3篇)

时间:2017-01-04 02:12:13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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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篇一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重要性与作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一项重要的法规,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稳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工资支付是雇主对劳动者进行正当报酬的一种方式,是劳动者获得经济收入的重要途径。因此,确立和贯彻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助于确保劳动者的基本权益。该规定明确了工资支付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要求雇主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这不仅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能够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当劳动者能够及时获得应得的工资报酬时,他们会更加积极地投入到工作中,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

其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于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工资支付过程中,雇主和劳动者之间存在着一种雇佣关系,而这种关系的稳定与和谐对于保持劳动力的稳定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实施,能够规范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权益关系,减少劳资纠纷的发生。只有当工资支付得到保障,劳动者才会对企业产生认同感和归属感,从而增强员工的忠诚度和团队凝聚力。

此外,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还有助于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根据该规定,雇主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而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扣留或拖延支付工资。这种规定的执行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当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时,社会将更加公正和谐,人们的生活质量也会得到提高。

总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实施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稳定发展以及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具有重要作用。为了确保规定的有效执行,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工资支付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处理工资支付纠纷,为劳动者提供更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机会。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篇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企业发展的影响和挑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实施对于企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和挑战。一方面,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贯彻执行有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促进企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另一方面,该规定也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成本和管理压力。因此,企业应积极应对这些挑战,推动工资支付制度的改革和优化,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发展。

首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实施能够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企业的发展。根据规定,企业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的工资,这不仅保障了员工的基本权益,还能够增强员工的工作动力和归属感。当员工能够及时获得应得的工资报酬时,他们会更加积极地投入到工作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这样一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会更加顺利,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也会得到提升。

其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于企业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根据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加强工资核算和管理,确保工资支付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这需要企业具备高效的工资核算和管理系统,以及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团队。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可能面临工资核算难度大、信息管理复杂、工资支付流程繁琐等问题。因此,企业需要加强内部管理,引入先进的管理技术和手段,提高工资支付的效率和精准度。

此外,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实施还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成本压力。根据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员工的工资,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扣留或拖延支付工资。这意味着企业需要承担更多的人力成本和财务成本。特别是对于一些小微企业而言,可能会面临资金紧张、运营压力增加的困境。因此,企业需要合理规划财务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工资支付的正常运作。

综上所述,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于企业发展既带来了机遇,又带来了挑战。企业应积极应对这些挑战,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资支付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同时,企业也应充分认识到规定的实施对于员工的激励作用,通过合理的激励机制和发展机会,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发展。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篇三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劳动部在1994年12月6日发布的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第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工资支付

  1.劳动者受处分后的工资支付:(1)劳动者受行政处分后仍在原单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级等)或受刑事处分后重新就业的,(2)劳动者受刑事处分期间,如收容审查、拘留(羁押)、缓刑、监外执行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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