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全文 篇一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和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政策措施。在中国,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是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法规,它的出台对于促进环境保护和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全文共分为七章,包括总则、费率和费用的确定、费用的使用、征收的管理、监督检查和处罚、附则等内容。
首先,总则部分明确了排污费征收的目的和原则。该部分指出,排污费征收的目的是通过经济手段促进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推动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循环利用。同时,排污费征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利的原则,确保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合法、合理和透明。
接着,费率和费用的确定部分规定了企业排污费的计算方法和征收标准。根据企业的排污量和排放浓度,确定相应的排污费率,并根据排污费率和企业的排污量计算出排污费用。该部分还规定了不同行业和污染物排放的特殊情况下的排污费计算方法和征收标准。
费用的使用部分明确了排污费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原则。排污费主要用于环境保护项目和生态补偿,包括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环境监测和监管、生态修复和环境教育等。排污费的使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确保排污费的使用效果最大化。
征收的管理部分规定了排污费的征收管理程序和要求。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申报排污费,并按时缴纳。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费征收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征收工作的公正和公平。
监督检查和处罚部分明确了对违反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的措施和要求。对于虚报排污量、拒不申报或者拖延缴纳排污费的企业,将依法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
最后,附则部分对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和实施时间进行了规定。
总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出台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通过合理设置排污费标准和完善的管理措施,可以有效地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推动绿色发展,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排污费征收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征收工作的公正和公平,保障法规的有效执行。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全文 篇二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排污费征收成为各国广泛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之一。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是我国环境保护法规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全文共分为七章,包括总则、费率和费用的确定、费用的使用、征收的管理、监督检查和处罚、附则等内容。
总则部分明确了排污费征收的目的和原则。排污费征收的目的是通过经济手段促进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推动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循环利用。排污费征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利的原则,确保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合法、合理和透明。
费率和费用的确定部分规定了企业排污费的计算方法和征收标准。根据企业的排污量和排放浓度,确定相应的排污费率,并根据排污费率和企业的排污量计算出排污费用。该部分还规定了不同行业和污染物排放的特殊情况下的排污费计算方法和征收标准。
费用的使用部分明确了排污费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原则。排污费主要用于环境保护项目和生态补偿,包括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环境监测和监管、生态修复和环境教育等。排污费的使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确保排污费的使用效果最大化。
征收的管理部分规定了排污费的征收管理程序和要求。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申报排污费,并按时缴纳。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费征收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征收工作的公正和公平。
监督检查和处罚部分明确了对违反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的措施和要求。对于虚报排污量、拒不申报或者拖延缴纳排污费的企业,将依法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
附则部分对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和实施时间进行了规定。
总的来说,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出台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通过合理设置排污费标准和完善的管理措施,可以有效地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推动绿色发展,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排污费征收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征收工作的公正和公平,保障法规的有效执行。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全文 篇三
导语: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特制定《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收集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全文,欢迎参考。
第一条 为规范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一)污水排污费。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
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二)废气排污费。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对没有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对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办法见附件。
第四条 除《条例》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核定方法外,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核算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按本办法规定征收排污费。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变更《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排污费征收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第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8号)中有关排污收费的规定;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计物价(1993)136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按排放水污染物总量征收排污费试点工作的批复》(计价格[1995]2090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开展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扩大试点的通知》(环发[1998]6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杭州等三城市实行总量排污收费试点的通知》(环发[1998]73号)等,以及地方制定的排污收费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