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上诉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XXX,我在此向贵院提交离婚上诉状,请贵院审理处理。根据我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以及被告的行为,我决定提起离婚诉讼。我希望法院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此案,并作出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公平正义的判决。
首先,我想向法院陈述我们的婚姻状况。我和被告于YYYY年YY月YY日注册结婚,婚后我们共同经历了多年的生活。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之间的关系逐渐恶化。被告对我进行了长期的精神和情感虐待,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痛苦和压力。我已经尽力维持这个婚姻,但是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我们之间的感情,我无法再忍受下去。
其次,我想向法院说明离婚的原因。被告在婚姻中存在着严重的过错行为。他经常对我进行言语辱骂和恐吓,并时常打我。这些行为给我带来了极大的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我曾经尝试与被告进行沟通和解决问题,但是他拒绝改变自己的行为。我相信,我们之间已经没有再修复的可能性,离婚是唯一的选择。
最后,我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做出合理的安排。在财产分割方面,我希望法院能够公平地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保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我希望法院能够考虑孩子的最佳利益,制定出符合他们成长需求的抚养方案。
在此,我再次强调,我提起离婚诉讼的唯一原因是被告在婚姻中的过错行为。我希望法院能够依法审理此案,并做出公正、公平的判决。我相信法院会给予我公正的待遇,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特此申请。
原告:XXX
日期:YYYY年MM月DD日
离婚上诉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是被告XXX,我在此向贵院提交离婚上诉状,请贵院审理处理。我对原告提起的离婚诉讼不同意,希望法院能够认真审理此案,并判决维持我们的婚姻关系。
首先,我想向法院陈述我们的婚姻状况。我和原告于YYYY年YY月YY日注册结婚,婚后我们共同经历了多年的生活。在这段时间里,我们有过美好的时光,也经历了一些困难和矛盾。然而,我相信这些问题是可以通过沟通和努力解决的,我们并没有到达无法挽回的地步。
其次,我想向法院说明离婚的原因。原告提到了我存在过错行为,但我认为这些指责是不公正的。在我们的婚姻中,我们都曾经犯过错误,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能够和解并继续维持婚姻。我相信我们之间的问题是可以通过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来解决的。
最后,我请求法院不要判决离婚,并给予我们机会重新审视和改善我们的婚姻。我相信我们可以通过婚姻辅导和沟通,重新建立起我们的感情,重新开始我们的婚姻生活。如果法院仍然坚持判决离婚,我希望法院能够公正地处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确保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在此,我再次强调,我不同意原告提起的离婚诉讼,我希望法院能够认真审理此案,并判决维持我们的婚姻关系。我相信法院会给予我公正的待遇,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特此申请。
被告:XXX
日期:YYYY年MM月DD日
离婚上诉状 篇三
导语:离婚案子法院判了,可是一方不服判决怎么办?离婚上诉状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离婚上诉状 篇四
上诉人:赵______。
被上诉人:杨______。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改判婚生女杨_____、杨_____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
二、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四项判决,改判坐落于南昌市新建县解放路房屋归上诉人所有,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杨______相应房屋补偿款;
三、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改判婚生小孩杨_____、杨_____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每月承担2000元抚养费用。
1、原审判决仅以婚生小孩杨_____表示愿意随被告共同生活就将杨_____判给被上诉人抚养,显然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根据该条规定,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的意见,只是作为判决考虑的因素之一,而不是判决唯一决定性的因素。原审判决仅根据婚生小孩杨_____的意见,而完全忽视上诉人更有利于抚养小孩因素,将婚生女儿杨_____判给被上诉人抚养,显然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2、原审判决认定,“综合考虑原被告的抚养条件及小孩生活、学习的实际情况,并从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出发,将婚生小孩杨_____判给被上诉人抚养”,这是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歪曲法律条文、偏袒被上诉人的表现。原审法院没有查明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抚养条件的事实,也没有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哪方更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事实,就以原则性、概念化的理由将婚生小孩杨_____判给被上诉人抚养,显然是错误的。
3、婚生小孩杨_____、杨_____跟随上诉人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她们的健康成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显然,婚生女儿杨_____、杨_____跟随上诉人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她们的健康成长。
(1)上诉人拥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上诉人在江西萍乡市强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地点在南昌,月收入有3000元。上诉人在南昌工作,方便照看小孩,且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
(2)上诉人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孩子在原告的抚养下有利于引导孩子健康成长,而被上诉人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小孩与其共同生活对小孩健康成长不利。上诉人思想健康、性格开朗,注重与孩子的沟通与交流,能多方面启发和教育孩子,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反观被上诉人,性格偏激,脾气暴躁,动不动就实施家庭暴力,去年4月份将上诉人殴打至严重脑震荡就是实例。被上诉人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对孩子身心健康影响很大,如果小孩长期生活在这种不健康的家庭环境中,会养成偏激的思维方式,不利于孩子树立正确的生活观念和培养健康的生活心态。
(3)婚生小孩杨_____、杨_____均系女孩,随着年龄的增长,其生理和心理问题会越来越多,更需要母亲的指导和帮助。由被告对其抚养无论是对其现在还是未来的生活更为适宜。且母性的关怀、体贴、细心对抚养、照顾孩子具有天生的优势。而且被上诉人性格冷漠,平时不管是对女儿的生活还是学习都不闻不问。如果小孩判给他抚养,小孩不仅得不到母爱的关怀,而且也得不到父爱。本来离婚就已经对
小孩带来了很大的不幸,如果再因缺乏父爱和母爱的关怀给她们带来第二次伤害,那对她们的健康成长会带来严重不利的影响。
(4)上诉人作为女性也40来岁了,在生理上再生育孩子的可能性很小,因此上诉人抚养孩子的生活环境更加稳定;而被上诉人男方的年纪正值壮年,其今后再婚并生育的可能性很大,会给小孩的健康成长带来不利的影响。
综上,一审法院将婚生小孩杨_____、杨_____判给被上诉人抚养,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应依法改判婚生小孩杨_____、杨_____由上诉人抚养。
二、一审法院将坐落于南昌市新建县解放路房屋判给被上诉人所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并依法改判。
一审法院依据婚生小孩杨_____、杨_____判由被上诉人抚养且按揭贷款人为被上诉人,从而判决坐落于南昌市新建县解放路房屋由被上诉人所有。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这一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之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作为女方其并没有其他可供居住的房屋,同时根据上述分析小孩交由女方抚养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长,故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该房屋应判归上诉人所有。
2、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可以得知,被上诉人存在家庭暴力,正是因为被上诉人的这一举动导致家庭关系无法在继续维持,直接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照顾无过错方权益,该房屋应判由上诉人所有。
据此,坐落于南昌市新建县解放路房屋应判由上诉人所有。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在查实究竟后,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此致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
二○____年____月____日
离婚上诉状 篇五
上诉人:陈_____,女,19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汉族,户籍地_____市_____号,现住__________。
被上诉人:朱_____,男,19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汉族,户籍地__________,现住__________。
上诉人因陈_____诉朱_____离婚纠纷一案,不服_____市_____法院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民一(民)初字第_____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2、改判准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并支持上诉人一审其他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离婚一案已经x市x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理由如下:
1、原判“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尚好,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认定事实不清。20xx年5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人介绍认识恋爱,20xx年8月20日登记结婚,可见,双方认识时间较短就草率结婚,彼此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琐事争吵,没有感情基础。
2、原判“双方虽存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认定事实不清。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被上诉人在外喝酒、赌博,常夜不归宿,对被上诉人毫不关心,双方常为琐事争吵,从20xx年至今,双方长期分居。20xx年1月,上诉人向法院诉请离婚后撤诉,被上诉人仍我行我素,直至20xx年10月27日开庭,被上诉人口头不同意离婚,但是早生活中却出言不逊,经常以离婚相威胁,事实是被上诉人与其家庭分割拆迁安置房屋而不愿意离婚,而不是双方还存在着夫妻感情。
二、原判适用法律不当,理由如下:
1、原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予支持”适用法律不当。20xx年1月,上诉人向法院诉请离婚,撤诉后双方依旧矛盾重重,加之由于上诉人先提出了离婚,双方更加频繁的吵骂,上诉人由于无法忍受这种痛苦的婚姻,无奈2011年7月上诉人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虽然人民法院也进行了积极调解,但是夫妻已确无和好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与离婚:(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被上诉人婚后经常在外喝酒、打牌、赌博,经常夜不归宿,对于这些恶习,上诉人早已无法容忍。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xx年至今一直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双方已不能共同生活。
三、一审法院主审法官并未认真审查案件事实,而是以匆匆草草、敷衍了事的态度处理本案,态度极其不负责任,纯粹拿当事人的婚姻大事当儿戏,可以说从主观上就以不判决离婚的态度处理本案,从其审理中对子女问题、财产问题、工资收入问题不做调查处理的态度来说,就证明了当事人的推断。
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开庭审理,判决准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
此致
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