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全文(优选3篇)

时间:2015-09-09 04:32:10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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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全文 篇一

标题:南京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制定与目标

南京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制定与目标

近年来,中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人口流动也呈现出日益增长的趋势。为了更好地管理城市人口,保障城市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南京市政府根据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了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本文将对该实施细则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和目标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南京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制定背景是基于当前人口流动的现状和需求。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南京市人口规模不断扩大,人口流动性也越来越高。为了更好地管理这些流动人口,掌握他们的基本信息以及相关统计数据,南京市政府决定制定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以便更好地管理城市人口资源。

其次,南京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户籍管理等方面。根据该细则,南京市将建立统一的户口登记系统,实现全市范围内户口信息的互通共享。同时,对于户口迁移的管理,南京市将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确保户口迁移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此外,南京市还将加强对户籍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对于违规操作和虚假登记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

最后,南京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目标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城市人口资源,实现城市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通过建立统一的户口登记系统和加强对户籍管理的监督,南京市能够更准确地掌握城市人口的基本信息和流动情况,为城市规划和资源分配提供科学依据。此外,该细则的实施还可以有效遏制虚假户籍登记和非法户口迁移,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南京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制定是基于当前人口流动的背景和需求,其主要内容包括户口登记、户口迁移和户籍管理等方面。通过实施该细则,南京市能够更好地管理城市人口资源,实现城市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这将有助于推动南京市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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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全文 篇二

标题:南京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影响与挑战

南京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影响与挑战

南京市政府制定的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对于城市人口管理具有重要意义。然而,随着该细则的实施,也会面临一些影响和挑战。本文将对南京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影响与挑战进行分析。

首先,南京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实施将对南京市的人口流动产生影响。根据该细则,对于户口迁移的管理将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这可能导致一些人口流动受到限制。特别是那些没有合法证明材料或不符合迁移条件的人,可能面临更大的困难。此外,该细则对于虚假户籍登记和非法户口迁移的打击力度加大,从而降低了一些违规行为的发生率。

其次,南京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实施还将对南京市的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产生影响。通过建立统一的户口登记系统和加强对户籍管理的监督,能够减少虚假户籍登记和非法户口迁移,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然而,与此同时,也可能会出现一些滥用职权和不公正的现象。因此,南京市政府需要加强对该细则实施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能够真正起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作用。

最后,南京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实施还面临着一些挑战。首先,对于户口迁移的审批制度需要更加严格和高效,以确保迁移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其次,建立统一的户口登记系统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对南京市政府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此外,如何平衡户口管理与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综上所述,南京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实施将对南京市的人口流动、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产生影响。然而,该细则的实施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如审批制度的严格与高效、统一户口登记系统的建立和个人隐私保护等。南京市政府需要认真应对这些挑战,确保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顺利实施,从而更好地管理城市人口资源,实现城市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南京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全文 篇三

南京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全文)

  为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南京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宁政发[1995]105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南京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南京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宁政发[1995]105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报蓝印户口所需的材料

  (一)符合《南京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在市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宅房办理蓝印户口的人员,需由购房人提出申请,同时提供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有购房产权证书、市公证机关出具的购房人与亲属关系的公证书。

  (二)外商和港、澳、台胞在南京市市区投资的,可为其亲属申请办理蓝印户口,应由投资者提出申请,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认定的验资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投产或开业的证明认定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部门办理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投资者出具的保荐书。

  (三)外省、市单位或个人在南京市市区范围内投资的,可为本单位职工或亲属申报蓝印户口,其手续材料同上。

  (四)在市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外省、市科技人员申办蓝印户口的,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经市人才交流中心鉴证的聘书(包括本细则实施前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聘用协议书),所在单位出具的经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工作业绩证明、聘用期限证明材料、本人高级职称证书。

  (五)在市区范围内的私营企业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申报蓝印户口的,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同时提供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按纳税渠道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出具的完税证明和无偷税行为证明。

  本条(一)、(二)、(三)、(四)、(五)申报蓝印户口人员,除分别提供上述材料外,申请人尚需提供经房产部门或市公证机关出具的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籍派出所的户籍证明、身份证。

  第三条 蓝印户口的申报、办理程序

  (一)申请办理蓝印户口的人员,具备了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后,可以向合法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公安派出所根据《南京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政策,审核并确认应予办理蓝印户口的人数、落户地点、交费标准,报市公安局审批后发给申请人《南京市城市附加费交纳通知单》。《南京市城市附加费交纳通知单》由市计划委员会印制,一式三联。

  (三)申请人持市公安局开出的《南京市城市附加费交纳通知单》一、二联到南京市投资公司(太平北路82号7楼)办理交费手续,市投资公司根据通知单所列金额收取费用,并开具由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款凭证。

  (四)市公安局审核申请人交来的收款凭证和《南京市城市附加费交纳通知单》一联后,按照蓝印户口正常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签发《南京市登记蓝印户口通知》,市区各基层公安派出所凭通知办理登记手续,并纳入常住人口管理。

  第四条 按照《南京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持有南京市市区“蓝印户口”的人员,在子女入托、入园和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等方面享受南京市市民的同等待遇,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申请转为正式户口的办理程序

  (一)按照《南京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持蓝印户口满三年后,转为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由本人提出申请,除提供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违法犯罪证明、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证明外,尚需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1、购买商品住宅房人员需提供房产产权证明。

  2、外商、港、澳、台胞和外省市单位或个人在南京市市区范围内投资人员需提供原投资存续证明。

  3、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需提供仍然在聘证明。

  4、私营企业业主和个体工商户需提供依法纳税证明。

  (二)经市公安局审核批准,转为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需由市公安局根据蓝印户口人员原户籍性质,分别签发市计委统一印制的《南京市非农业人口迁入许可证》或《南京市农业人口迁入许可证》,基层公安派出所、粮管部门凭证办理户粮手续。

  第六条 持有南京市市区蓝印户口的妇女,在持蓝印户口期间所生的子女,在其母原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出生登记后,可按随母落户的原则向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再申请办理蓝印户口,但必须提供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证明、出生证和公证机关出具的母子(女)关系公证书。

  第七条 蓝印户口的计划管理

  (一)南京市蓝印户口实行计划指标和政策规定双重控制的办法,由市计委根据市区人口规模、城市基础设施等

情况,确定出每年办理蓝印户口的数量,并在每年年初的城镇人口机械增长计划中专项下达,市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市下达的计划组织实施。

  (二)蓝印户口转为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时所需的“农转非”和城镇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指标,根据当年实际发生数,由市计委专项安排。

  第八条 附加费收费管理

  (一)市投资公司负责具体收取附加费,所收费用按月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并向市计委报送附加费收费情况。

  (二)按照《南京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附加费的支出主要用于市十项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具体比例为:80%用于十项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6%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建设,6%用于副食品基地建设,8%的管理费(其中市公安局6%,市投资公司1%,市控制人口管理办1%)。

  (三)市计委根据实际办理人数和收费情况,结合十项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进度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有关部门执行。

  (四)用于十项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资金由市财政局按季划拨市投资公司,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的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市计委下达文件划拨有关单位。

  (五)持有蓝印户口期间,凡因违反《南京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不能转为南京市市区常住正式户口或自愿放弃转为正式户口的人员,原交纳的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附加费,不再退还。

  第九条 《南京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中合法固定住所系指在本市购买的商品住宅房、聘用人员所在单位分配提供的住房等。

  亲属系指直系和旁系亲属。

  第十条 蓝印户口不得在市区内办理迁移手续,特殊情况需要迁移的,报市公安局审批。有关蓝印户口户籍的正常管理,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计划委员会、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南京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全文(优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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