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户籍管理条例全文(优秀3篇)

时间:2012-06-04 06:47:39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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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户籍管理条例全文 篇一

最新户籍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篇内容

最新户籍管理条例全文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旨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国户籍管理制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这一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户籍管理的基本原则

最新户籍管理条例明确了户籍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合法合规、便利高效、依法治理等。这些原则为户籍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保障了公民在户籍管理中的权益。

二、户口登记与迁移

最新条例对户口登记与迁移进行了规范。其中,户口登记须符合实际居住情况,强调以实际居住为准;户口迁移需要依法进行,不得随意限制和阻碍公民户口迁移的自由。

三、户口证件管理

最新条例对户口证件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明确了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颁发、使用和管理规定,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对户口证件的管理,保证证件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四、户籍信息管理

最新条例对户籍信息管理进行了规范。其中,明确了户籍信息的采集、保存和使用规定,强调保护公民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禁止滥用和泄露户籍信息。

五、户口统计管理

最新条例对户口统计管理进行了规范。其中,强调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户口统计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为决策提供正确的数据支持。

六、户籍管理服务

最新条例对户籍管理服务进行了规范。其中,要求各级政府提供便利、高效、优质的户籍管理服务,提高服务效能,满足公民的合法需求。

最新户籍管理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我国户籍管理制度,为公民提供更加便利和优质的户籍管理服务。同时,也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对户籍管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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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户籍管理条例全文 篇二

第二篇内容

最新户籍管理条例全文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为我国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带来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下面将为大家介绍这一条例的主要亮点和意义。

一、突出公平正义原则

最新条例明确了户籍管理的基本原则,其中突出了公平正义原则。条例规定,户籍管理应当公平公正,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或限制公民的户籍权益。这一规定的出台,有助于消除户籍制度造成的不平等现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二、便利户籍迁移

最新条例对户籍迁移进行了规范,充分保障了公民的户籍迁移自由。条例明确,户口迁移需要依法进行,不得随意限制和阻碍公民户口迁移的自由。这一规定的出台,为公民提供了更大的选择空间,使得户籍迁移更加便利和顺畅。

三、加强户籍信息管理

最新条例对户籍信息管理进行了规范。条例明确,户籍信息的采集、保存和使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保护公民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禁止滥用和泄露户籍信息。这一规定的出台,有助于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加强对户籍信息的保护和管理。

四、提高户籍管理服务水平

最新条例要求各级政府提供便利、高效、优质的户籍管理服务,提高服务效能,满足公民的合法需求。这一规定的出台,为公民提供了更好的户籍管理服务,提高了政府的服务水平和效能。

最新户籍管理条例的实施,将有助于完善我国户籍管理制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同时,也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对户籍管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只有通过持续的改革和创新,才能不断提升户籍管理的水平,为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础。

最新户籍管理条例全文 篇三

最新户籍管理条例全文

  大家都有见过自家的户口本吗?里面就是关于大家的户籍信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最新户籍管理条例全文,欢迎大家浏览!

  第一条 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

,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第十二条 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四条 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第十五条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第十六条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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