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制度【精选6篇】

时间:2018-09-06 02:25:20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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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制度 篇一

劳动合同制度的重要性及作用

劳动合同制度是一种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制度,也是劳动关系的基础性制度。它约定了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稳定的劳动力资源。劳动合同制度的重要性和作用不可低估。

首先,劳动合同制度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工资、工时、休假、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确保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制度的约束,雇主可能会任意调整劳动者的工资、工作时间等,严重侵害劳动者的权益。

其次,劳动合同制度为劳动关系提供了稳定的基础。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双方都有了明确的责任和义务。雇主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承诺提供相应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条件,而劳动者则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这样一来,劳动关系就更加稳定,雇主和劳动者都能够更好地维护双方的权益。

此外,劳动合同制度还促进了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劳动合同制度允许劳动者与雇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同期限、工资待遇等方面的协商,从而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这种灵活性使得劳动力市场更加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了劳动力的配置效率。

最后,劳动合同制度还对于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劳动合同制度规范了雇佣关系,使得企业能够更好地安排生产和管理。企业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合理调配劳动力资源,提高生产效率。同时,劳动合同制度也为企业提供了法律保护,一旦出现劳动纠纷,依据劳动合同进行调解和解决,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制度在维护劳动者权益、稳定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以及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政府、企业和劳动者都应该重视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对劳动合同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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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制度 篇二

劳动合同制度的问题与改进措施

尽管劳动合同制度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稳定劳动关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劳动合同执行不力、劳动合同争议解决机制不健全等。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首先,应加强劳动合同的宣传和培训。许多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知识了解不足,并不清楚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和作用。政府、企业和工会等应加大宣传力度,向劳动者普及劳动合同的相关知识,提高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同时,还应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劳动合同制度的理解和执行能力。

其次,应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的执行监督机制。政府应加强对劳动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同时,企业和劳动者也应加强自我监督,提高对劳动合同的执行力度。对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及时采取合法手段进行维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还应完善劳动合同争议解决机制。目前,劳动合同争议解决主要依靠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等方式,但这些方式存在诸多问题,如流程繁琐、周期长等。应该探索建立更加简便、高效的劳动合同争议解决机制,如引入调解机构、设立劳动争议解决专门法院等,以便更好地解决劳动合同纠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还应加强对劳动合同制度的监测和评估。政府可以建立相应的监测指标和评估体系,定期对劳动合同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对劳动合同制度的研究,不断改进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总之,劳动合同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但只要政府、企业和劳动者共同努力,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就能够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发展。

劳动合同制度 篇三

  甲方 :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 性别 : 籍贯 :

  户口所在地: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现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 达成如下协议 :

  一、 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1. 甲方因经营需要,聘用乙方在 岗位从事 工作,乙方同意其主要工作内容按照甲方制定的岗位说明书确定。在合同期限内,甲方有权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对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进行调整;乙方也有权根据个人的意愿和能力申请异动工作岗位。

  2. 乙方工作地点在 范围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更改工作地点。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要求乙方更换工作地点的,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既不服从安排又不提出书面异议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 合同期限

  1. 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

  2. 若乙方调整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需试用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3. 试用期乙方可随时解除本合同,应在试用期届满前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若乙方愿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应在试用期届满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并参加转正考核,逾期视为乙方不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及时办理离职手续。乙方转正考核不合格,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作任何经济补偿。

  4. 本合同生效日期为本合同签订之后的次日。合同生效日期为乙方入职日期,亦为工资待遇计发的起算日期。

  三、 工作时间

  甲方实行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 8 小时或每周工作 40 小时,每周至少休 息1日。若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但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

  四、 工资待遇

  1. 乙方每月工资按照原工资标准执行,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依照甲方薪酬体系属按月发放的津贴、奖金、补贴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按照易岗易薪、同岗同酬原则,在乙方的岗位及工作内容发生改变时及相应调整,甲方也有权按照绩效考核制度调整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按月发放的津贴、奖金、补贴等按照以岗定级,以级定薪的原则加以调整。

  2. 其他福利待遇按照甲方规章制度享有。

  3. 每月日为甲方发放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时间,甲方因故需延迟的,但最迟不得超过每月的最后一天。因乙方无法及时提供正确银行账号或银行系统紊乱等非甲方原因导致延迟发放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 若甲方主动安排或批准乙方加班,甲方应支付加班工资。因乙方个人原因不能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而延时,不视为加班。确有必要延长工作时间的,需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作出书面加班申请并获批准,否则不视为加班。加班工资按月支付。

  5. 乙方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因未尽勤勉注意义务而致使甲方受损,应当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乙方同意甲方从每月工资中扣除。甲方也有权直接从乙方每月工资中扣除因违反规章制度而造成的违纪经济处罚金额。

  五、 休假规定

  1. 乙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市经济特区的规定及甲方规章制度规定享有休假权利。

  2. 休假期间甲方应依法支付相应的休假工资。

  六、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对于甲方提供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卫生设施应予爱护,并正确操作,否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 乙方有权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作业提出异议。

  3. 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或同时应向甲方提交本人的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检查报告一份,乙方签订本合同表示其确认其身体健康状况足以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工作。若乙方提交虚假的身体检查报告或者提交的身体检查报告与事实不符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 乙方入职时领取工作必备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妥善保管,离职时应当依照原

  状返还甲方提供的这些工具及设备,否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根据工具及设备的性质自然损耗的除外。

  七、 社会保险待遇

  1. 甲方应按深圳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双方具体分担的保险数额按照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甲方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的责任起始于按照深圳市社会保险规定可以购买的时间,而不是从乙方入职之日起算。

  2. 若甲方主动为乙方购买,但乙方以书面形式予以拒绝,乙方应当自行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

  3. 乙方因公致伤残、死亡的,按《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乙方因公负伤,应当主动向甲方书面说明,并自行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否则自行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八、 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

  1. 甲方的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包括: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 保证安全生产;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爱护甲方的财产 , 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及其他。

  2. 甲方制定的所有公司的规章制度,经过公司内部张贴公示后即成为公开的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乙方应严格遵守。乙方若有异议,应在公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同意。

  3. 经公司内部张贴公示后的规章制度对全体公司工作人员都发生效力和约束力,乙方不能以“未看到、没有注意”为由否认某一规章制度的存在和效力。

  九、 合同的变更、解除、重新订立和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向乙方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1. 乙方在试用期间甲方认为其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 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4. 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 乙方未能及时改正的;

  5.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通知原则上应直接交由乙方,但如果甲方依据乙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联系方式未能联系到乙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公司内部张贴公示的方式,张贴后即视为通知到了乙方。

  1.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经劳动局确认确需裁减人员的;

  2.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3.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乙方可以随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并在3日内与甲方相关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如乙方拒绝或者怠于与甲方办理工作交接,甲方有权留置乙方的工资和物品,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其未交接工作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 在试用期内的;

  2. 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在乙方书面提出异议后一个月内仍未支付或者更改的;

  3.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

  1. 甲方依法被宣告破产;

  2. 甲方依法解散或依法被撤销;

  3. 乙方死亡或者下落不明超过1个月的。

  (五) 除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外 ,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 , 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视为乙方违约擅自离职,甲方不作任何经济补偿。

  (六)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乙方应提前两个月向甲方书面申请继续签订劳动合同,逾期视为乙方不同意续签本合同;甲方在接到乙方书面申请后15天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思表示,并采取张贴栏公告、电话通知、电子邮件、书面送达等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同意续签通知后10日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逾期视为乙方不同意续签。甲方或乙方不同意续签的情形下,本合同从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乙方应在本 合同终止后的30天内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并停止工作,逾期不交接、不停止工作的,其出勤时间不计入正常工作时间,不计发报酬。

  (七) 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 合同自行终止,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八) 不论本合同因何事由终止,乙方均应按照甲方规章制度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不作任何经济补偿,且不予发放其擅自离职当月工资及其它福利待遇。

  (九) 本合同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终止的,乙方在间隔一段时间后又重新要求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的,且符合甲方录用条件的,甲方可以同意,但工作年限和签订合同的次数不连续计算。

  (十) 若乙方在职期间由甲方主动安排到甲方关联公司就职,本合同终止,乙方与甲方关联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但签订合同次数不连续计算;若乙方主动申请或者离职后通过正常程序、自愿与甲方关联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在甲方的工作年限和与甲方签订合同的次数不计算在内。

  十、 乙方的其他责任

  1.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 对甲方造成损失的 , 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甲方招收录用乙方所支付的费用;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 乙方应严守甲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劳动合同制度 篇四

  浅析我国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

  一、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概念及特征

  1.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概念

  我国劳动合同法中没有对劳动合同试用期下一个确切的定义,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学者们对劳动合同试用期做出不同的定义。第一种是立足于对用人单位法益的维护,认为试用是一种评价性约定。第二种是站在用人单位的角度,考察劳动者是否具有职务的适合性,从而决定是否与劳动者签订或者缔结正式的劳动合同,这种试用期具有暂时性或者试验性的特点。第三种是从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保护,对劳动合同试用期进行概括。综合这三种角度,劳动合同试用期应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基于对建立契约关系是否满足自身预期目的而约定的,旨在互相了解的考察期间。

  2.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特点

  试用期具有从属性。是指试用期对劳动合同期间具有从属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指出,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一部分,不能脱离劳动合同期限而单独存在,即没有无劳动合同期限的试用期。

  试用期具有合意性。劳动合同属于一种合同,虽然劳动合同自身具有一定的行政性质,但仍应具有合同的合意性。因此,劳动合同必须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意思一致的基础之上。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于是否规定试用期、规定多长的试用期、试用期的工作条件、待遇等问题,均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决。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权利的完整性。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应当享有用人单位正式员工的劳动期间所拥有的一切劳动权利。尽管在细节上,具体的某项权利可能有一定的约束,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具体来说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主要享有知情权、劳动权、休息权以及社会保障权等。

  二、我国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存在问题

  1.试用期的期限确定标准不合理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最长的试用期为六个月。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避免用人单位以通过长时间的试用期考察劳动者的适应能力为借口,进而损害劳动者的利益。某些单位故意规避法律,为了节省开支,恶意延长试用期的期限,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不是所有工作都要设定六个月的考察期限,劳动合同法设定试用期制度的目的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方主体的考察,全部各类的工作的适用期都设定为六个月,会容易产生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

  2.缺少试用期除外的规定

  认真分析我国劳动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总结出:我国试用期规定适用于初次就业和再次上岗的所有劳动者,并未考量具体的工作性质以及不同人员等因素,即欠缺试用期除外规定。我国立法没有考虑到不同群体及不同工作性质对试用期的需求,以及对特殊群体的倾斜性保护问题。

  三、完善我国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的立法建议

  1.合理确定试用期的期限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的上限为6个月,并且根据不同的合同期限、种类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具体职业、岗位的特点,结合劳动合同的期限来确定试用期的上限。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根据对技术的要求与否分为非技术性、一般技术性及专业技术性。对非技术性工作岗位,可以规定上限为1个月的试用期;对一般技术性工作岗位可以规定试用期的上限为2个月;对于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可以规定试用期的上限为3个月。还要对上述三类岗位的具体范围进行明确规定。不然,再好的法律,也不能得到有效地实施。同时,试用期的上限可以缩短为三个月。还可以规定,在特殊情形下,经相关行政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不得超过六个月。一般情形下三个月的时间足以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判断出工作情况是否符合自身的预期,过长的使用期限则更可能造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损害。

  2.限制试用期的适用范围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限制试用期的适用范围。一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是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约定试用期,三是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也不得约定试用期。上述规定是合理的,但是仅对试用期的适用除外范围进行如上的规定显得过于简单,没有包括不适用试用期的其他情形。然而国外的劳动法律法规中,已经将诸如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移民安置的劳动者、退伍转业安置的军人、残疾人、哺乳期妇女等特定群体纳入使用除外的范围。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也应当考虑对于以上特殊群体排除适用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招募劳动者,而且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情形下可以拒绝同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一旦用人单位与属于上述特殊群体的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便不应当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给予特定群体劳动者一定的工作机会,但是试用期的约定在本质上仍然是对特定群体能力的否定。因此,我国立法者应当考虑增加特定群体对试用期的适用除外的规定。同时,可以借鉴其他发达国家的规定,对处于试用期的功动者的数量进行限制,如不超过工人总数的5%等。这样使用人单位中处于试用期的人员数量固定在一定比例的范围之内,有利于总体上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

  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是劳动合同法中一项很重要的制度,具有协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系的功能。本文仅仅对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进行简单的分析,同时该项制度的完善仍存在很多应当注意的地方。希望本文的写作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引起更多读者的研究兴趣,不断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

劳动合同制度 篇五

  一、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劳动合同:

  1、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

  (1)本着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要求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公正、诚实、守信。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3)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4)双方严格执行。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都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遵照执行,任何一方违约,都将

  按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5)以酒店经营目标为中心。

  2、劳动合同的订立

  (1)原在册的劳动合同制员工以及新进酒店的人员。

  (2)酒店的法人代表或委托人,代表酒店与其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其中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

  同是指:签订一年以上有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在签定劳动合同时不明确终止期;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完成某一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或某一工作的起讫的时间为条件的。

  (4)新进员工应根据签订劳动合同的年限与有关规定,确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5)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终止和解除,均应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3、签订后的劳动合同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人事部将员工合同书按部门、按序编号归档保存。

  4、合同到期不续签的或已解除的劳动合同书均保存2年 。

  二、员工档案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酒店的人事部做好有关档案的管理工作。档案管理实

  行“统一领导,分节管理”的原则,维持档案的真实、完善与安全,便于将来使用。

  1、员工档案

  员工档案由酒店的人事部统一管理,人事部全面掌握酒店员工基本情况的收集、鉴别、管理和利用工作。为做好考察培养使用工作提供重要的依据。员工档案主要分以下二类:

  (1)员工人事档案员工人事档案是人事部从个人为单位集中保存起来的、反映个人一定时期的社会经历和德才表现的文件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员工履历、自传、鉴定、考核、考察资料,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及专业工种技术等级考核或鉴定材料;党团、奖励处分材料;任免、工资、录用、离店等审批表及其它有关重要材料。

  a、 员工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员工人事档案整理应按有关方面规定的十个大类进行。整理、装订成册的材料必须具有一定保存价值,还要符合进入员工人事档案的规定。员工人事档案必须存放在可靠安全的场所,做好防霉、防潮、防火、防蛀、防盗工作。并实施专人保管。

  b、 员工人事档案的查阅和借用

  查阅人事档案,必须办理查阅登记手续,查阅一般员工人事档案,由人事主管批准;查阅管理人员人事档案按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外单位人员需要查阅、借用人事档案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证明,并经有关领导批准。查阅和借用人事档案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准向无关人员泄露或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反者视情况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c、 员工人事档案的传递

  在员工录用和离店时,人部部及时办理员工人事档案的传递,做到传递手续完备,材料完整。 员工人事档案的传递不得由本人办理。

  (2)员工的工作档案

  从员工进入饭店开始,记录员工在为酒店工作过程中各个阶段的个人经历,思想品德;业务表现、教育培训、奖惩记录的综合情况。材料包括:员工求职申请、招聘录用、劳动合同和有关离店记录等资料;教育培训记录、专业特长与爱好的资料;工资福利资料;劳动业绩、服务工作评估资料;出勤记录、工作岗位流动等资料。

  对员工的各种资料进行汇总、鉴别、分类和归档。

  2、人事部工作档案

  人事部的工作档案分为人力资源档案、工资福利档案、教育培训档案和行政人事档案等四个部分,分别记录人事部的工作。

  (1)人力资源档案

  有关请示、批复、报告、通知等文件、工作计划,以及员工招聘录用或离店的审批材料,劳动合同资料(包括签订、续签、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资料),岗位变更资料等。

  (2)工资福利档案

  有关请示、批复、报告、通知等文件、工作计划,以及工资、奖金分配办法、考核资料,福利发放及变更记录、月度员工考勤汇总等。

  (3)教育培训档案

  有关请示、批复、报告、通知等文件、工作计划,教育培训工作、教育管理等活动中产生的,经整理并保存下来的具有价值的文字资料、授课讲义、考试资料、图表、照片和音像资料等。

  (4)行政人事档案

  有关请示、批复、报告、通知等文件、工作计划,卫生防疫检查记录、员工健康检查材料、食品卫生检查资料、员工餐厅有关管理资料等。

  (5)人事部的工作档案按年度建立索引、装订成册。

  3、档案保存期

  离职人员档案保存2年。

  档案管理工作流程

  酒店档案工作的主要流程是:

  1、 接 收:凡酒店经营管理活动中形成和使用的,业已办理完毕并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报告、规定、通知及有关资料、图片、会议记录等均应列入酒店档案的接收范围。

  酒店档案一年接收一次,酒店各部门应于次年一月底前将档案资料统一移交人事部。

  2、 整 理:

  (1)、酒店档案按年综合整理,一般在每年第一季度整理归档。

  (2)、酒店各部门的档案按其形成的各种门类和体裁列为一个全宗。

  (3)、办公室档案,按其不同内容和体裁,制成统一的分类档案。

  (4)、按照案卷的排列顺序编制卷号,案卷目录上应区别情况标明不同保管期限。

  3、 保管及利用

  (1)、酒店档案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并定期进行检查。

  (2)、凡使用档案应办理借阅手续,填写档案借阅单。重要档案的借阅应经总经理批准。

  (3)、借阅结束后,请借阅者在档案借阅单上签名。

  4、鉴定和移交

  (1)、档案鉴定工作在相关领导的领导下,组成鉴定小组,按规定进行。

  (2)、销毁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由鉴定小组提出意见,登记造册,经酒店领

  (3)、销毁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由鉴定小组提出意见,登记造册,经酒店领导批准,由两人在指定地点监销。

  (4)、档案移交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档案员调动工作,须办完档案移交手续后方能离岗。

劳动合同制度 篇六

  劳动合同是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之一,签订之后最重要的就是履行。实践中,因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劳动合同的履行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比如,用人单位为了便于管理而设立的管理制度等,这些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制度,单位和员工也都必须遵守。同时,工作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在签订合同时没有约定甚至没有预料到的情况。因此,在劳动合同履行的环节,劳资双方往往会发生这样或者那样的劳动纠纷。对此,该如何解决呢?

  近日,就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违约、违规情况,记者邀请资深劳动维权律师王兰胜结合具体案例进行了解读。

  案例一:

  项目被转擅辞高管

  公司赔百万违约金

  为筹建体育场项目,公司高薪挖来老华担任总经理,并与老华书面约定,在协议期内,除非老华有重大过错,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解除协议,若公司执意解除,需向老华赔偿120万元的违约金。第二年,由于公司将股份整体转让,公司便通知老华另谋高就。老华多次与公司协商但均被拒绝,后诉之法律,终获120万元违约金的赔偿。

  点评:

  单位违约辞员工

  应依约支付赔偿

  王兰胜律师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2、23、25条的规定,劳动者只有违反以下两种情形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是经专项培训并与用人单位约定服务期且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约定;二是与用人单位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且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除此之外,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来看,之所以明确规定仅在上述两种情形下劳动者有违约行为时需承担违约金,其目的主要在于约束用人单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是,对于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的情形,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却并没有禁止性规定,且该类约定的目的依然在于约束用人单位本身,与《劳动合同法》倾向保护劳动者的宗旨是一致的。

  公司在协议中与老华约定违约金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在双方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公司始终未对违约

金提出过异议,表明公司自愿接受该条款的约束。

  同时,公司根据自身的经营需要将股份转让并获利,显然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并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而老华也不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法定解约的情形,公司擅自解除合同给老华造成损失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

  合同没约制度没定

  员工兼职被炒鱿鱼

  小武迫于还贷压力,入职后充分利用休息时间从事兼职。此前小武经认真研究,发现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均未对兼职作出禁止性的规定。上周末,小武在做兼职时被公司经理夫人瞅见。第二天,公司负责人找小武谈话,对小武的兼职行为予以罚款,并考虑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点评:

  兼职受双重约束

  单位制度与合同

  王兰胜律师认为,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劳动者做兼职做出禁止性的规定。所以,劳动者能否兼职完全取决于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的规定。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签的劳动合同虽然没有此方面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就可以做兼职。因为劳动者做兼职还有一道“门槛”,那就是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补充及附件,同样具有约束劳动者行为的效力。

  我国法律虽然赋予用人单位一定的权利,可以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规章制度,但这些规章制度却必须要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不能超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更不能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只能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化,只能更有利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这样才能使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律”,是用人单位规范企业和劳动者权利、义务的基本规范,主要是针对劳动者行为规范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贯穿于用人单位的整个用工过程,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合同解除权等的重要法律依据。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行使合同解除权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

  本案中,虽然用人单位并没有明令禁止劳动者做兼职,但在发现劳动者的这一行为后认为会影响本职工作,以罚款的方式处罚做

  兼职的劳动者,这种行为是不妥当的。如若用人单位强行与小武解除劳动合同,属于没有法律依据,小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三:

  个人手机兼当公用

  受损公司拒绝赔偿

  年轻、活泼、亲和力强的禾禾是公司的业务骨干,因此,其手机在工作中使用频率相当高。为此,公司每月发给禾禾一定数额的通讯费补贴,但未配发工作专用手机,禾禾只好在工作中使用自己购买的高档智能手机。一天下小雨,禾禾在公司大门口一脚踩空不慎滑倒,手机被摔坏。禾禾为此花了2500元维修费用,之后便拿着发票要求公司予以报销。

  点评:

  私物公用很常见

  赔偿与否依约定

  王兰胜律师认为,“私物公用”情况在现实生活中也很常见,如个人手机、私家汽车、私人电脑等物品会经常在办公中使用。由于这些物品不仅局限于办公使用,也是与劳动者个人生活使用中密不可分的财物。虽然用人单位在此种情况下不再配发类似的办公设备,而是给予劳动者一定数额的费用补贴,但并不能就此免除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提供必要办公设施设备的义务。

  故此,在“私物公用”时,视为用人单位长期或临时租用劳动者的私人物品并用于工作,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补贴”等租赁费用作为使用对价。

  在本案中,由于禾禾自己不慎摔坏手机,责任在于禾禾本人,因此维修手机的费用应当由禾禾自己承担。尽管禾禾辩称,手机损坏是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地点并因工造成的,但由于禾禾的手机是“私物公用”,公司已按月支付了“一定数额补贴”作为租赁费用,故在双方无任何约定的情形下,公司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王兰胜律师指出,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已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相关事项可以进行约定或达成补充协议的权利。那么,就“私物公用”的物品损坏赔偿责任的承担或分担,双方可明确约定或达成补充协议。同时,在没有第三方责任的情况下,双方或单方还可以就“私物公用”的物品予以投保,参加适合物品的财产或侵权责任保险。

  综上,只有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防患于未然,才能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办公效率,也有利于劳动者开展工作,更是与和谐社会相契合。

劳动合同制度【精选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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