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篇一
近年来,东营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为了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东营市政府制定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这项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城市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是为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来源。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政府的财政收入有限,无法满足城市建设的需要。因此,通过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以增加城市建设的资金来源,保证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善。
其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是为了调节城市资源的配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占用大量的土地资源,而土地是有限的。如果没有合理的资源配置机制,很容易导致城市土地资源的浪费和不均衡分配。通过征收配套费,可以引导城市在基础设施建设上的合理利用,避免资源的浪费和不均衡分配。
再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是为了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不仅需要资金和土地资源,还需要相关的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工作。通过征收配套费,可以将一部分资金用于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保护城市的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最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是为了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善,可以为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和服务。通过征收配套费,可以为居民提供更好的教育、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综上所述,东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城市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征收配套费,可以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来源,调节城市资源的配置,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这将有助于推动东营市的城市发展,提升城市竞争力,为居民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环境。
东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篇二
东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东营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征收管理办法的目标、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东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目标是为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随着东营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需求日益增长。然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政府财政收入有限,无法满足城市建设的需求。因此,通过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以增加城市建设的资金来源,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
其次,东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征收标准、征收主体和征收程序等方面。征收标准是指确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具体金额和计算方法。征收主体是指负责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机构或部门。征收程序是指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具体操作步骤和流程。通过明确这些内容,可以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得到规范和有效的实施。
最后,东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实施将产生积极的效果。首先,可以增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来源,促进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善。其次,可以调节城市资源的配置,避免资源的浪费和不均衡分配。再次,可以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保护城市的生态环境。最后,可以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为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和服务。
综上所述,东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城市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以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调节资源的配置,促进可持续发展,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这将有助于推动东营市城市的发展,提升城市的竞争力,为居民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环境。
东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篇三
东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导语: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生存和发展所必须具备的工程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的总称。下面是小编收集的东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依法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
东营经济开发区、东
营港经济开发区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征收。各县和河口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
第五条市中心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县和河口区可以参照执行。
第六条下列建设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项目的自建自用厂房、科研实验室;
(二)政府定点规划建设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三)驻本市部队的军事设施;
(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设施;
(五)非营利性学校和幼儿园的教学设施;
(六)城市供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设施;
(七)城市道路、桥涵、防洪、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厕所、垃圾场站等公共设施;
(八)非营利性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等公共游乐设施;
(九)非营利性的干休所、敬老院、福利收容院、残疾人活动服务站等社会福利设施;
(十)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艺术馆、少年宫等文化设施;
(十一)村(居)改造中用于安置本村(居)村(居)民的住房和村(居)公益事业用房;
(十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减半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驻本市部队的营房、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
(二)非营利性学校和幼儿园的学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
(三)非营利性的卫生防疫、妇幼保健等卫生设施;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影剧院等新闻文化设施;
(五)非营利性的体育设施;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单独缴纳,不列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九条减免或者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在东营经济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内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由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政府规定研究决定。
第十条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建成后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用途的,应当补缴已减免的费用。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拒绝缴纳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征收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减免、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3月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东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征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市政府以前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