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全文(优选3篇)

时间:2013-05-06 06: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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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全文 篇一

最新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娱乐场所的开设、经营和管理活动,包括文化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餐饮娱乐场所等。

第三条 娱乐场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履行安全管理、文化管理、卫生管理、消防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四条 娱乐场所应当设立明显标识,包括场所名称、经营者名称、许可证编号等,以方便公众识别和监督。

第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落实安全措施,包括设置防火设施、安全疏散通道、应急照明设备等,确保人员安全。

第六条 娱乐场所应当保证卫生条件良好,定期清理卫生死角,保持空气清新,提供干净的卫生设施。

第七条 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职业素养和服务技能。

第八条 娱乐场所应当设置监控设备,对场所内外进行全天候监控,记录并保存相关视频资料。

第二章 文化娱乐场所管理

第九条 文化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在场所内明示证件。

第十条 文化娱乐场所应当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活动,不得擅自变更经营项目。

第十一条 文化娱乐场所应当严禁传播淫秽、暴力、违法等不良信息,不得提供违法违规的节目内容。

第十二条 文化娱乐场所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向未成年人提供不适宜的娱乐项目和内容。

第十三条 文化娱乐场所应当设立文化警示标识,提醒顾客文明娱乐,不得有乱扔垃圾、吸烟等行为。

第三章 游艺娱乐场所管理

第十四条 游艺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游艺经营许可证,并在场所内明示证件。

第十五条 游艺娱乐场所应当定期维护和检修游艺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保障顾客的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 游艺娱乐场所应当限制顾客进入设备操作区域,确保操作过程的安全和秩序。

第十七条 游艺娱乐场所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告知顾客注意安全事项,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

第十八条 游艺娱乐场所应当设立专门的儿童游乐区,提供适合儿童的游乐设备和娱乐项目。

第四章 餐饮娱乐场所管理

第十九条 餐饮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在场所内明示证件。

第二十条 餐饮娱乐场所应当严格履行食品卫生管理规定,保证食品安全,确保顾客的身体健康。

第二十一条 餐饮娱乐场所应当设置合理的用餐区域,保障顾客的用餐环境和隐私。

第二十二条 餐饮娱乐场所应当提供多样化的菜品和饮品,满足顾客的不同需求。

第二十三条 餐饮娱乐场所应当设立合理的收费标准,不得虚报价格或收取额外费用。

第五章 监 督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娱乐场所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民可以通过举报电话、互联网等途径,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娱乐场所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处 罚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娱乐场所,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可以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娱乐场所,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其许可证,责令停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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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全文 篇二

第一篇内容

最新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娱乐场所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娱乐场所的开设、经营和管理活动,包括文化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餐饮娱乐场所等。

第三条 娱乐场所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安全管理、文化管理、卫生管理、消防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 娱乐场所应当设立明显标识,包括场所名称、经营者名称、许可证编号等,以便公众识别和监督。

第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安全措施,包括设置防火设施、安全疏散通道、应急照明设备等,确保人员安全。

第六条 娱乐场所应当保证卫生条件良好,定期清理卫生死角,保持空气清新,提供干净的卫生设施。

第七条 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员工培训和管理,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职业素养和服务技能。

第八条 娱乐场所应当设置监控设备,对场所内外进行全天候监控,记录并保存相关视频资料。

第二章 文化娱乐场所管理

第九条 文化娱乐场所应当依法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在场所内明示证件。

第十条 文化娱乐场所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活动,不得擅自变更经营项目。

第十一条 文化娱乐场所应当严禁传播淫秽、暴力、违法等不良信息,不得提供违法违规的节目内容。

第十二条 文化娱乐场所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向未成年人提供不适宜的娱乐项目和内容。

第十三条 文化娱乐场所应当设立文化警示标识,提醒顾客文明娱乐,不得有乱扔垃圾、吸烟等行为。

第三章 游艺娱乐场所管理

第十四条 游艺娱乐场所应当依法取得游艺经营许可证,并在场所内明示证件。

第十五条 游艺娱乐场所应当定期维护和检修游艺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保障顾客的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 游艺娱乐场所应当限制顾客进入设备操作区域,确保操作过程的安全和秩序。

第十七条 游艺娱乐场所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告知顾客注意安全事项,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

第十八条 游艺娱乐场所应当设立专门的儿童游乐区,提供适合儿童的游乐设备和娱乐项目。

第四章 餐饮娱乐场所管理

第十九条 餐饮娱乐场所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在场所内明示证件。

第二十条 餐饮娱乐场所应当严格履行食品卫生管理规定,保证食品安全,确保顾客的身体健康。

第二十一条 餐饮娱乐场所应当设置合理的用餐区域,保障顾客的用餐环境和隐私。

第二十二条 餐饮娱乐场所应当提供多样化的菜品和饮品,满足顾客的不同需求。

第二十三条 餐饮娱乐场所应当设立合理的收费标准,不得虚报价格或收取额外费用。

第五章 监 督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娱乐场所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民可以通过举报电话、互联网等途径,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娱乐场所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处 罚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娱乐场所,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可以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娱乐场所,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其许可证,责令停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最新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全文 篇三

最新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全文)

  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55号公布 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维护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其他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鼓励娱乐场所传播民族优秀文化艺术,提供面向大众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内容和服务;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经营。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第五条 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

  (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三)居民住宅区;

  (四)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

  (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

  (二)歌舞娱乐场所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农村地区除外),游艺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

  (三)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地区设立娱乐场所最低使用面积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最低使用面积、消费者数量的核定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游艺娱乐场所总量与布局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条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前,筹建人可以向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筹建咨询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为筹建人提供行政指导。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

  (三)组织机构和章程;

  (四)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五)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六)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

  (七)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游艺娱乐场所应当标明游戏和游艺分区经营位置、游戏游艺设备数量及位置;

  (八)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设立场所的位置、周边环境、面积等进行实地检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设立场所、文化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10日,并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和游艺娱乐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内容核查。

  第十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和文化产品内容核查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批准的,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的,变更投资人员、投资比例以及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歌舞娱乐场所新增、变更歌曲点播系统,游艺娱乐场所新增、变更游戏游艺设备的,应当报原发证机关核查。

  第十七条 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年。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持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以及营业情况报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按照设立条件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八条 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由原发证机关向社会公告注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函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经营秩序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条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播放、表演的节目不得含有《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二)不得将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

  (三)不得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

  第二十一条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三)不得擅自变更游戏游

艺设备;

  (四)实行游戏、游艺分区经营,并有明显的分区标志;

  (五)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游戏区。

  第二十二条 娱乐场所不得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娱乐场所招用外国人从事演出活动的,应当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文化产品内容自审和巡查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在场所内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巡查情况应当记入营业日志。

  消费者利用娱乐场所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娱乐场所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

  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第二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信用管理档案,记录被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处罚的情况以及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娱乐场所第一责任人和内容管理专职人员进行政策法规培训。

  第二十八条 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歌舞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条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九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三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最新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全文(优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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