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管理办法(优选3篇)

时间:2017-09-04 02:47:24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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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管理办法 篇一

泰山地质公园地质遗迹的保护是一项重要的任务,需要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来确保其完整性和可持续性。以下是针对泰山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的管理办法的一些建议。

首先,建立完善的保护体系。泰山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管理办法应明确地规定保护的目标和原则,确保遗迹的完整性和原始性得以保护。管理办法还应规定遗迹的保护区域和边界,以确保遗迹不会受到人为活动的破坏。同时,建立监测和评估体系,定期对遗迹进行巡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遗迹的损害和环境变化,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其次,加强宣传和教育。泰山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管理办法应规定宣传和教育的措施,提高公众对遗迹保护的意识和重视程度。可以通过举办讲座、展览和推广活动,向公众普及地质遗迹的价值和重要性,增强公众对遗迹保护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同时,公园管理部门还可以制作宣传资料和标识牌,将保护知识传达给游客和参观者。

第三,加强管理和监督。泰山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管理办法应规定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其在遗迹保护中的具体工作。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游客和参观者的管理和监督,严禁破坏遗迹和进行未经许可的活动。同时,管理部门还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进遗迹保护工作。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责任意识。

第四,加强科研和保护技术。泰山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管理办法应规定科研和保护技术的要求和标准。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遗迹的科学研究,了解遗迹的形成和演化过程,为遗迹的保护和修复提供科学依据。同时,管理部门还应引进和推广先进的保护技术,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遗迹的侵蚀和破坏。

综上所述,泰山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管理办法是确保遗迹完整性和可持续性的重要措施。通过建立完善的保护体系、加强宣传和教育、加强管理和监督以及加强科研和保护技术,可以有效地保护泰山地质公园的地质遗迹,保护其独特的自然和文化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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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管理办法 篇二

泰山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和传承泰山地质遗迹的自然和文化价值。以下是关于泰山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管理办法的一些建议。

首先,加强立法和法规的制定。泰山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管理办法应以法律形式确立,明确遗迹保护的法律地位和保护的具体措施。法规还应规定对于违反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并明确管理部门的执法权限和责任。

其次,加强合作和协调。保护泰山地质公园地质遗迹需要多个部门的协作和合作。泰山地质公园管理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共同制定和实施保护措施。同时,管理部门还应加强与地方政府、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和企业的合作,共同推进遗迹保护工作。

第三,加强社会参与和公众监督。泰山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管理办法应鼓励和促进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遗迹保护工作。可以建立志愿者队伍,组织公众参与保护巡查和宣传活动。同时,可以设立举报渠道,鼓励公众监督和举报对遗迹的破坏行为。

第四,加强资金保障。泰山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管理办法应明确资金来源和保障机制。可以通过政府拨款、社会捐赠和项目投资等方式筹集保护资金。同时,可以建立专项基金,用于遗迹的修复和保护。

综上所述,泰山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管理办法是保护和传承泰山地质遗迹的重要措施。通过加强立法和法规的制定、加强合作和协调、加强社会参与和公众监督以及加强资金保障,可以有效地保护和传承泰山地质公园的地质遗迹,实现可持续发展。

泰山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管理办法 篇三

泰山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管理办法

  导语:地质遗迹是在地球历史时期,由内力地质作用和外力地质作用形成,反映了地质历史演化过程和物理、化学条件或环境的变化。下面是小编收集的泰山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加强泰山地质公园地质遗迹的保护管理,根据《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山地质公园内的各类地质遗迹和地貌景观的保护管理。

  本办法所称泰山地质公园包括泰山主园区和徂徕山、莲花山、陶山等周边园区。

  第三条 地质公园内的地质遗迹和地貌景观属国家所有,坚持“保护第一、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持其原始性、自然性、完整性、真实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挖掘、买卖、改变、移动地质遗迹和地貌景观。

  第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质公园保护的监督管理。

  泰山管委负责泰山地质公园主园区保护的具体管理,徂徕山、莲花山、陶山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泰山地质公园周边园区保护的具体管理。

  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环保、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公园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泰山地质公园实行分级保护管理。分为以下四级保护区:

  (一)核心保护区:主要包括红门地质遗迹景区辉绿玢岩及其桶状构造,中天门岩体及其球形风化,南天门地质遗迹景区望府山岩体揉皱,桃花峪泰山岩群残余包体。

  (二)一级保护区:主要包括,(1)后石坞地质遗迹景区大小天烛峰、石海、石河及其鲤鱼背等;(2)桃花峪地质遗迹景区一线天、彩石溪、龙角山断裂等;(3)红门地质遗迹景区醉心石、泰前断裂露头、虎山岩体及残余包体、三叠瀑布、蒿里山长山组剖面等;(4)中天门地质遗迹景区的傲俫山和普照寺岩体、扇子崖、断裂露头、黑龙潭瀑布、阴阳界、阜虎石等;(5)南天门地质遗迹景区的望府山岩体残余包体、云母鱼、垂直节理、拱北石、仙人桥、极顶石;(6)徂徕山地质遗迹景区的“金鱼石”、泰山岩群残余包体、秋千架、大石佛、太平顶、象形石、濯龙湾和龙湾峡谷等;(7)莲花山地质遗迹景区的观音石和伟人石等象形石、泰山岩群残余包体、断裂、罗汉崖、子母泉飞瀑、云谷叠瀑等;(8)陶山地质遗迹景区的寒武系地层剖面、三级溶洞、向斜山和崮形地貌等。

  (三)二级保护区:主要包括各景区内除道路两侧的林地以及规划为景区游人服务区之外的`其它区域。

  (四)三级保护区:主要指地质遗迹和地貌景观外围的保护协调区。

  第六条 下列地质遗迹是泰山地质公园内典型的地质遗迹,应予重点保护:

  (一)前寒武纪地质遗迹:包括泰山岩群及其残余包体、六期岩浆侵入体、泰山岩群和望府山岩体揉皱等。

  (二)寒武纪地层剖面:包括结晶基底和沉积盖层整合、蒿里山长山组剖面、陶山寒武纪地层剖面。

  (三)寒武纪古生物:包括中华莱德利基虫、嵩里山虫、馒头褶颊虫、山东虫、孙氏盾虫等三叶虫化石。

  (四)中生代形成的断裂、褶皱等地质遗迹,流水、重力、风化剥蚀地质作用形成的地质地貌。

  (五)阴阳界、彩石溪、一线天、极顶石、拱北石、仙人桥、斩云剑、阜虎石、天生拱桥、秋千架、金鱼石及各种象形石等奇特的微型地质地貌景观。

  第七条  泰山管委及徂徕山、莲花山、陶山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按照泰山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在各级保护区埋设界桩,设立标志牌,标注保护区的范围

、界限、保护内容等。

  对重点保护的典型地质遗迹,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采取设置护栏、专人看护等措施进行封闭性保护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破坏地质公园保护界桩、标志牌、护栏等。

  第八条 禁止在泰山地质公园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破坏的建筑设施;

  (二)采石、取土、开矿、爆破、放牧、砍伐等;

  (三)未经批准擅自采集地质标本和化石;

  (四)围堵或填塞河道、山泉、瀑布等;

  (五)其它毁坏地质遗迹和地貌景观的行为。

  在泰山地质公园核心保护区和一级保护区内,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向区域内自然水体排放未经处理或不达标的污水;

  (二)禁止排放、堆放废物和垃圾等;

  (三)限制机动车进入。

  第九条  地质公园范围内涉及地质遗迹保护的建设项目,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审查时,应征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再按规定的建设程序报批。

  凡不符合规划、造成地质遗迹和地貌景观破坏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建设。

  对已建成并可能对地质遗迹或地貌景观造成破坏的建筑设施,应按规划限期治理或逐步迁出。

  第十条  严格控制地质公园内村庄居住点的发展,按规划要求引导区内居住的人口逐步向地质公园外迁移。

  第十一条  在地质公园范围内采集地质标本、化石或进行实验等科研活动的,应向地质公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应征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再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在指定的路线和范围内开展。

  第十二条  地质公园内的所有单位、居民和游人,必须遵守地质公园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地质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十三条  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对地质遗迹和地貌景观进行调查,对典型的地质遗迹和地貌景观建立档案,加强保护研究,开展地质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制定保护应急预案,发生事故或其它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地质遗迹、地貌景观破坏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明确保护管理岗位职责,定期对保护区进行巡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地质公园保护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地质公园管理机构落实各项保护措施。地质公园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地质遗迹或地貌景观造成破坏的,地质公园管理机构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罚。

  第十八条 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造成地质遗迹或地貌景观毁坏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泰山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管理办法(优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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