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最新版(推荐3篇)

时间:2016-04-07 02:14:26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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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最新版 篇一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最新版的意义和影响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是指导和规范食品经营行为的重要法律法规,其最新版的出台对于保障食品安全、提升食品经营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最新版的意义和影响。

首先,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最新版对于食品安全监管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关注。最新版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于食品经营者的资质、场所设施、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加强了对食品经营者的监管和管理,有助于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公众健康。

其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最新版对于提升食品经营质量具有积极影响。食品经营者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和许可程序才能开展经营活动,这就要求他们必须具备一定的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最新版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明确了食品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食品经营质量和服务水平。这将促使食品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提高产品质量,增强消费者的信任和满意度。

此外,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最新版的出台还有助于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明确了食品经营者的准入条件和退出机制,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将进行处罚和取缔,减少了不法商家的存在,提升了市场竞争力和行业整体水平。同时,最新版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还对食品经营者的监管和检查进行了细化和强化,提高了监管效能,有助于形成健康、有序、公平的市场环境,推动食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最新版的出台对于保障食品安全、提升食品经营质量和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积极影响。政府、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应加强对最新版法规的学习和理解,共同努力推动食品安全和食品行业的持续改善和发展。

标题: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最新版 篇二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最新版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最新版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重要法规,其主要内容和亮点对于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简要介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最新版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最新版主要内容包括:食品经营者的准入条件、许可申请和审查程序、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监督检查和处罚等。其中,食品经营者的准入条件是最新版的重要亮点之一。根据最新版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关从业经验和专业知识,并且必须在规定的场所设施上开展经营活动。这将有效筛选出具备一定经营实力和管理水平的食品经营者,提升食品经营质量和服务水平。

另外,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最新版还加强了对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最新版规定了监督检查的频次和方式,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大对食品经营者的监管力度,确保其依法经营,遵守食品安全规定。对于违法违规的食品经营者,最新版规定了一系列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以此来约束和惩治违法行为,保障公众食品安全。

此外,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最新版还规定了许可证的定期检查和更新要求。根据最新版的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每年需要进行一次定期检查。通过定期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食品经营者存在的问题,确保其依法经营,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总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最新版的主要内容和亮点主要体现在对食品经营者准入条件的规定、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的加强以及许可证的定期检查和更新要求等方面。这些规定和措施有助于规范食品经营行为,提升食品经营质量,保障食品安全,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政府、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应加强对最新版法规的学习和理解,共同努力推动食品安全和食品行业的持续改善和发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最新版 篇三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最新版)

  第二十九条 在地铁车站、车厢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杂物;

  (二) 涂写、刻画、擅自张贴;

  (三)派发广告、卡片等经营性宣传品;

  (四)擅自设摊、从事销售活动;

  (五)乞讨、卖艺、躺卧;

  (六)强行上下车;

  (七)擅自进入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八)攀爬或者跨(穿)越地铁栏杆、闸机;

  (九)其他违反地铁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条 在地铁交通车辆段和车站范围内设置广告、商业店铺或者敷设管线的,应当符合规划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地铁交通正常的运输功能和

  服务功能。

  第三十一条 电力、电信、供水等相关单位应当保障地铁交通的用电、通信、用水需要。

  第四章 运营监管

  第三十二条 市交通部门应当根据公众利益和运营服务的实际需要,并结合地铁运营的实际情况,制定和调整地铁运营服务标准。

  制定和调整地铁运营服务标准应当举行听证,听取运营单位和公众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市交通部门应当每两年组织一次运营单位运营情况评估;出现严重的安全问题或者发生严重的运营异常时,市交通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评估。

  市交通部门应当根据评估情况编制评估报告,提出改进意见或者处置方案,并报告市政府;评估报告中有关服务标准执行情况的部分应当向社会公布。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改进意见予以改进。

  第三十四条 市交通部门组织运营单位运营情况评估应当书面通知运营单位,运营单位应当配合评估并提供评估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市交通部门接到乘客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于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乘客投诉及建议的接收渠道和处理、反馈机制,对乘客的`投诉或者交通部门转办的乘客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10日内予以答复。

  第五章 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 市交通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制定地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铁运营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方案,报市应急指挥中心、交通、公安等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地铁运营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运营单位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方案组织疏散、排险、救援及采取其

  他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事件发生地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有关部门、事件发生地区人民政府及接到报告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行动。

  第三十八条 发生地铁客流量激增危及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调整运营方案;无法及时作出有效调整或者调整后仍然

无法有效疏导客流的,运营单

  位应当采取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第三十九条 发生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事件,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可以暂时停止全部或者部分站段运营,但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向

  市交通部门报告。

  引起暂停运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运营。

  第四十条 地铁运营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时,按照先抢救伤者、恢复正常运营,后处理事故善后事宜的原则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运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未履行安全运营职责的,由市交通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处罚;对

  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运营单位的服务质量或者服务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市交通部门提出改进意见或者予以警告;拒不改进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公布、公告或者告示有关事项的;

  (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三)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有关资料、报告的;

  (四)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投诉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十)项规定的,由市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

  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或者第二十九条第(六)、(七)、(八)、(九)项规定的,由市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

  款。

  第四十五条 在地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作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规划部门或者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八)项、第二十八条第(一)、(二)项或者第二十九条第(五)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九)项或者第二十八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清理,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五十条 市交通、城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危害地铁运营安全、妨害运营服务或者扰乱运营秩序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可以委托地铁运营安全管理机构

  实施。

  第五十一条 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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