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答辩状 篇一
尊敬的审判长:
我是被告方,在此作为答辩人,对原告方提起的诉讼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首先,对于原告方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我认为其事实基础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原告方声称我在交通事故中负有全部责任,但事实并非如此。事故发生时,当事人双方都存在一定的过错。事故发生前,我行驶在正常车速,遵守交通规则,并未造成任何交通违法行为。而原告方在事故发生时,未能保持安全距离,且未能采取避让措施,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原告方所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原告方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我在事故中的过错。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原告方仅凭借自己的主观认知,没有提供任何独立证据来证明我的过错。而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相关规定,原告方有责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我在事故中的过错。在本案中,原告方未能履行这一责任,因此其诉讼请求应被驳回。
最后,原告方在起诉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程序违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诉讼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以保证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然而,在本案中,原告方在起诉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程序违规行为,例如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送达起诉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等。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方所提起的诉讼应被驳回。
综上所述,我作为被告方,对原告方提起的诉讼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求法庭能够审慎公正地处理此案,并作出公正的判决。感谢法庭的审理。
被告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民事诉讼答辩状 篇二
尊敬的审判长:
我是被告方,在此作为答辩人,对原告方提起的诉讼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首先,原告方所提起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方在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然而,在本案中,原告方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我在事故中的过错。其所提供的证据不仅不充分,还存在一定的瑕疵。因此,原告方所要求的赔偿金额不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原告方在起诉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程序违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诉讼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以保证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然而,在本案中,原告方在起诉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程序违规行为,例如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送达起诉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等。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方所提起的诉讼应被驳回。
最后,我对原告方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予以否认。根据我了解的情况,事故发生时,当事人双方都存在一定的过错。我在事故发生前行驶在正常车速,遵守交通规则,并未造成任何交通违法行为。而原告方在事故发生时,未能保持安全距离,且未能采取避让措施,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原告方所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我作为被告方,对原告方提起的诉讼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求法庭能够审慎公正地处理此案,并作出公正的判决。感谢法庭的审理。
被告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民事诉讼答辩状 篇三
答辩人:XX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林西县西街
法定代表人:xxxx
因中昊小区杨东辉诉答辩人赔偿丢失电动自行车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原告请求答辩人赔偿丢失电动自行车3100.00元没有法律依据。
一、答辩人自接管中昊小区以来,一直严格按着《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为小区业主提供着物业服务。
对于原告丢失电动自行车一事,一直以积极的态度处理。接到原告称电动自行车在本小区丢失开始,答辩人及当班门卫人员积极协助原告到公安机关做笔录,提供证据及相关线索,做到了应尽的义务。而且答辩人属于物业服务企业,门卫的任务是负责维护小区公共秩序的,视小区人群居住情况指定管理制度,要求定时巡逻,发现火警、治安、交通事故时协助相关单位及时处理,对可疑人员进行盘查。而丢失电动自行车属于治安刑事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与物业公司无关。
二、答辩人属于原告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款和第四十二条规定,小区门卫的职责范围只是维护小区公共秩序的良好与稳定,是安全、消防、交通等事项的协助管理。并且,原告的电动自行车属于私有财产,答辩人没有与原告签订私有财产的保护合同,也没有与原告签订电动自行车的保管协议,对于原告将其所丢失的电动自行车在停放时,没有交给答辩人,也没有告知答辩人的工作人员所停放的具体位置,答辩人的工作人员也并不知情,所以,答辩人不知道所以没有法定义务对原告电动自行车进行保管,相应的也没有赔付原告3100.00元的义务。
综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原告的诉讼请求都是不合理的,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故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林西县人民法院
XX县xx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诉讼答辩状 篇四
答辩人:赵XX,男,白族,19xx年02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身份证号53293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被答辩人:李XX,男,白族,49岁,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号,系死者李XX之父。
被答辩人:刘XX,男,36岁,农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李XX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赵XX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支付的6000.00元为补偿款而非赔偿款。
1、被答辩人李XX以“事发当天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和李XX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吃饭并不会必然导致李XX的死亡。
2、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为自己酒后擅自驾驶摩托车,加之车速过快导致的,和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XX的死亡达成的协议性质属于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赵XX、刘XX从朋友角度出发,积极打电话通知其家人,并积极参与了李XX从镇卫生所、县医院、州医院的系列抢救工作。李XX死亡后,在溪南村委会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赵XX和刘XX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于20xx年04月08日与被答辩人李XX就李XX死亡问题签订了“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第1条约定:“赵XX、刘XX二人自愿一次性弥补李XX家属壹万贰仟元(12000.00元),每人承担6000.00元”,该协议书明确地载明该12000.00元是“弥补”款,即补偿款,而不是赔偿款。说明在签署该协议时,各方当事人认可这是一份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二、答辩人李XX不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履行的协议约定,再次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
根据三方20xx年04月08日签订的协议书第2条约定:“李XX家属无异议,付清弥补资金后,当事三方和睦相处、互相关照,三方签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据此约定,赵XX和刘XX 进行一次性补偿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赵XX和刘XX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补偿款支付义务,意味着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三、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
原被告三方于20xx年04月08日达成的补偿协议书,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当事人三方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补偿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责任。当事人三方就赵劲成死亡自行达成补偿协议,应视为三方以协议排除了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三方因自愿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不是侵权之债,应由合同法予以调整。
四、当事人赵XX和刘XX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该协议书,意味着原被告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协议签订后,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义务人已将补偿协议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本案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对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既然已经依协议支付相应补偿款,就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答辩人对李XX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答辩人在李XX死亡后,考虑朋友关系,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与其他两方当事人就李XX的死亡补偿问题达成了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答辩人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当事人三方因李XX的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但被答辩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补偿协议并获得履行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呈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赵XX
20XX年XX月20日
民事诉讼答辩状 篇五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纠纷一案,为澄清事实,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
一、按原告起诉书中的陈述内容,原告交纳了集资款却未进场经营与事实不符。
根据我公司调查了解,原告_____和其丈夫_____是被答辩人辖下______的客户,经营_____行业已多年。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_____向公司交纳集资款前,在公司登记的已经是__的名字,并由________一直在______经营到______年______月。
二、_______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用原告__的集贸款票据抵顶了______元的应交经营费用,同年______月______日原告向我公司索要集资款,当时由我公司返还______元。
按照以上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我公司只欠原告集资款______元及______年______月至______月______个月的摊位费______元。
综上,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均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恳请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民事诉讼答辩状 篇六
答辩人:姓名___性别_____ 年龄___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电话___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答辩人与原告的婚姻感情并未破裂,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年×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并于20××年×月×日生育了一子(女)××,小孩出生后,使我们的感情越发的深厚。后来由于经济问题我们偶尔发生争吵,但从未向原告所述打过原告。答辩人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
2、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要求小孩随我生活并抚养,由被答辩人每月支付小孩抚育费×元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或由被答辩人一次性支付小孩抚育费××元;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年×月×日生有一子(女),取名××。现在××小学上学。由于被答辩人常年在外,与小孩相处较少,为了不影响小孩的生活和学习,小孩应随答辩人生活为宜。
小孩××现正在上小学,每月的生活费、教育费已高达××元,随着小孩的成长,各方面费用都要增加。被答辩人的收入较高,而答辩人是一名普通的工人,收入较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的规定,原告每月应支付小孩抚育费××元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或由被答辩人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元。
综上,答辩人认为与被答辩人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
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