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实施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全文 篇一
国有资产是国家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的规范与否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为了更好地管理国有资产,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我国最近实施了新的国有资产管理法。下面是该法的全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有资产是全民所有的,国家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当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有利于保障和发展国民经济。
第二条 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推动国有资本布局优化、结构调整和战略性布局。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综合管理、市场化运作和政府监督相结合。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加强信息公开,提高管理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和机构
第五条 国家实行国有资产统一管理,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和评估。
第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划;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的评估、监督和检查;制定国有资产的投资策略和经营计划;推动国有资本的流动和配置。
第三章 国有资产的管理原则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应当注重风险控制,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稳定。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加强创新,推动国有资本的转型升级。
第四章 国有资产的评估和监督
第十条 国有资产应当定期进行评估,确保其价值的准确反映。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的监督应当包括对资产的使用情况、经营状况和绩效的监督。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的评估和监督应当由专业机构进行,确保结果的公正和准确。
第五章 国有资产的运营和流动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运营,提高资产的效益和收益。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的流动应当遵循市场化的原则,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流动和配置。
第六章 国有资产的投资和经营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的投资和经营应当坚持风险管理的原则,确保投资的安全和效益。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的投资和经营应当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提高资产的效益和收益。
第七章 国有资产的监督和问责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的监督和问责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的监督和问责应当加强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国有资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
以上就是最新实施的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全文内容。这一法律的实施,将有助于规范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希望各级政府和相关企事业单位能够严格遵守该法的规定,切实做好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动国有资本的优化和发展。
最新实施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全文 篇二
国有资产管理是国家经济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日,我国最新实施了国有资产管理法,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以下是该法的全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有资产是全民所有的,是国家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当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有利于保障和发展国民经济。
第二条 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推动国有资本布局优化、结构调整和战略性布局。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综合管理、市场化运作和政府监督相结合。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加强信息公开,提高管理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和机构
第五条 国家实行国有资产统一管理,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和评估。
第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划;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的评估、监督和检查;制定国有资产的投资策略和经营计划;推动国有资本的流动和配置。
第三章 国有资产的管理原则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应当注重风险控制,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稳定。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加强创新,推动国有资本的转型升级。
第四章 国有资产的评估和监督
第十条 国有资产应当定期进行评估,确保其价值的准确反映。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的监督应当包括对资产的使用情况、经营状况和绩效的监督。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的评估和监督应当由专业机构进行,确保结果的公正和准确。
第五章 国有资产的运营和流动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运营,提高资产的效益和收益。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的流动应当遵循市场化的原则,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流动和配置。
第六章 国有资产的投资和经营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的投资和经营应当坚持风险管理的原则,确保投资的安全和效益。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的投资和经营应当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提高资产的效益和收益。
第七章 国有资产的监督和问责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的监督和问责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的监督和问责应当加强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国有资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
国有资产是国家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的规范与否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最新实施的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全文内容明确了国有资产的管理原则和机构设置,进一步加强了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评估。这将有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国有资本的优化和发展。希望各级政府和相关企事业单位能够认真贯彻落实该法的规定,切实做好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最新实施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全文 篇三
2016最新实施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全文
导语:两会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设立最为引人关注,因为它关乎到我们国有企业的改革和数量巨大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 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 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
第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
第十条 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一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
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第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第三章 国家出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