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保险法律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论文(精选3篇)

时间:2014-03-09 02:42:41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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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险法律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论文 篇一:保险法律道德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摘要:保险法律道德风险是指在保险活动中可能出现的违反法律和道德准则的行为和事件。保险法律道德风险的存在对于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发展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本文通过分析保险法律道德风险的特点和成因,提出了一些相应的防范措施,以期为保险行业的法律风险管理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保险法律道德风险;防范措施;保险行业;法律风险管理

一、引言

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服务行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保险法律道德风险问题不容忽视。保险法律道德风险的存在不仅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会破坏保险市场的秩序和稳定。因此,加强保险法律道德风险的防范,对于保险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保险法律道德风险的特点和成因

保险法律道德风险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险法律道德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和多样性。由于保险业务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法律道德风险的形式和表现形式也非常多样,难以预测和防范。第二,保险法律道德风险具有隐藏性和隐蔽性。保险法律道德风险的发生往往是在交易过程中,而且往往是隐藏和隐蔽的,容易被忽视或者忽略。第三,保险法律道德风险具有侵害性和破坏性。一旦保险法律道德风险发生,将直接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保险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保险法律道德风险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险行业监管不到位。由于保险行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监管难度较大,监管部门的力量和能力存在一定限制。第二,保险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由于保险业务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需要从业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素养,但是目前保险从业人员整体素质还有待提高。第三,保险市场竞争激烈。保险市场竞争激烈,一些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市场份额,可能会采取一些违法和不道德的手段,导致保险法律道德风险的出现。

三、保险法律道德风险的防范措施

为了防范保险法律道德风险,需要采取以下一些措施:第一,加强保险行业的监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加强对保险公司和从业人员的监管力度,确保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第二,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素质。保险从业人员应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提高,提高职业道德素养,增强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第三,加强保险市场的竞争监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竞争监管,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和有序。

四、结论

保险法律道德风险的存在对于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加强保险法律道德风险的防范是保险行业的重要任务。本文通过分析保险法律道德风险的特点和成因,提出了一些相应的防范措施,希望能够为保险行业的法律风险管理提供一些参考。

参考文献:

[1] 杨帆. 保险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J]. 企业改革与管理, 2017(6): 45-47.

[2] 李晓明. 保险法律风险管理研究[J]. 中国保险, 2018(2): 53-56.

[3] 张云伟. 保险法律风险的防范策略研究[J]. 金融与经济, 2019(8): 67-69.

浅谈保险法律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论文 篇二:保险法律道德风险的防范措施及其效果评估

摘要:保险法律道德风险是指在保险活动中可能出现的违反法律和道德准则的行为和事件。保险法律道德风险的防范是保险行业的重要任务,但是有效的防范措施尚未完全建立起来。本文通过对保险法律道德风险防范措施的梳理和评估,提出了一些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保险法律道德风险;防范措施;评估;建议

一、引言

保险法律道德风险的防范是保险行业的重要任务。有效的防范措施可以减少保险法律道德风险的发生,提高保险市场的稳定性和发展性。然而,目前关于保险法律道德风险防范的研究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本文拟通过对保险法律道德风险防范措施的梳理和评估,提出一些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二、保险法律道德风险防范措施的梳理

目前,保险法律道德风险防范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是保险法律道德风险防范的基础和保障,需要加强对保险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提高其科学性和适应性。第二,加强保险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保险从业人员是保险法律道德风险防范的主体和关键,需要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素养。第三,加强保险市场的监管和管理。保险市场的监管和管理是保险法律道德风险防范的重要手段,需要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和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和有序。

三、保险法律道德风险防范措施的评估

目前,保险法律道德风险防范措施的效果尚未得到充分评估。通过对现有的保险法律道德风险防范措施的评估,可以发现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首先,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还不够科学和完善,需要进一步提高其科学性和适应性。其次,保险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还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力度。最后,保险市场的监管和管理还不够到位,需要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和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和有序。

四、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为了改进和完善保险法律道德风险防范措施,需要采取以下一些措施:第一,加强对保险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提高其科学性和适应性。第二,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素养。第三,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和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和有序。

五、结论

目前,保险法律道德风险防范措施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本文通过对保险法律道德风险防范措施的梳理和评估,提出了一些改进和完善的建议,希望能够为保险行业的法律风险管理提供一些参考。

参考文献:

[1] 李晓明. 保险法律风险管理研究[J]. 中国保险, 2018(2): 53-56.

[2] 张云伟. 保险法律风险的防范策略研究[J]. 金融与经济, 2019(8): 67-69.

[3] 刘明. 保险法律风险防范措施评估及其对策研究[J]. 保险评论, 2020(4): 89-92.

浅谈保险法律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论文 篇三

浅谈保险法律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论文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基本概念

  道德风险是指与人的品德有关的无形因素,即是指由于个人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轨企图,促使风险事故的发生或扩大,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损毁和人身伤亡的原因和条件。道德风险以前主要存在于经济领域,但是近年来随着保险领域的不断扩大,加之保险制度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道德风险越来越广泛的存在于保险领域,保险道德风险成为保险业中一个特有的术语。“保险道德风险”是指通过投保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种精神或心理状态,即投保人为了谋取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而投保,通过促成或制造保险事故而骗取保险金的危险。本文认为保险道德风险的主体除了投保人外,还应该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道德风险同一般的风险相比,具有自身特点。一般情况下,实际危险是有形的,而保险道德风险是无形的,很难运用保险业的相关法则加以预测,因此比较难以加以识别。

  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但是人为的保险道德风险却造成保险机制的非正常运转,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寻求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具体措施,以求将其发生率尽量降到最低。

  (二)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故意违反告知和保证义务;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道德风险源于人的自利本性,人们在利益的驱动下,可能做出一些不法行为。加之保险机制的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就导致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指在交易双方之间或者所形成合作关系的双方中, 一方拥有另一方所不知的信息,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人之间不作对称分布的有关某些事件的知识或概率分布。在社会保险活动中,投保人所了解的保险商品信息都来源于保险人和中介人的介绍。保险人则通过投保人和中介人来掌握保险标的信息。彼此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

  2. 逆向选择的存在。所谓逆向选择( adverse selection) 是指事前隐藏信息的行为。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过程中,必须要达到信息的完全对称与知晓,才能签订保险条约。但在现实中,这种绝对知晓与坦白的现象是不存在的,彼此都不能绝对知道对方的形象。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往往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性的投对自己有利的保险,而并不把这方面的所有情况让保险公司知晓。所以,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保险公司总是处于劣势。这样就导致了有些投保人不愿向保险人真实告之被保险人已存在的风险状况,保险人处于被动选择的位置为投保人的行为承担相应风险。

  3. 立法对相关利益主体规制不足。人们追求利益的欲望是无止境的,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人就会做出一些不法行为,表现在保险活动中,就会引发保险道德风险。要想减少甚至消灭保险道德风险,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对相关主体的规制。正是因为现有立法对保险道德风险的规制不足,对骗保、诈保等行为惩罚不够,才会造成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

  4. 我国保险法仍不完善。我国现在的《保险法》及与其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十分健全。存在着保险利益不清晰、归责原则不合理、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等一些立法缺陷。特别是在约束方面,对保险欺诈的惩罚力度不够,客观上纵容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因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以及逆向选择而引发保险道德风险,主要还是由于保险法中相关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可以通过在保险法中设立和适用相关的原则和制度来加以解决。通过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并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来让投保人负担举证责任就对解决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与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有效的作用。也可以通过加大对骗保行为的处惩罚力度来约束各个保险利益主体,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所以,归根结底,我们要从立法角度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

  二、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的缺陷

  (一)保险利益不清晰

  保险利益原则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却并不清晰。特别是对保险利益应该存在于何人何时,并未作详细的规定。

  保险利益应该归于于何人,大多数国家规定为被保险人,而我国《保险法》规定为投保人。我认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更明确的保险利益。因为,假如被保险人与保险标间不存在保险利益,其又为合同受益人,那么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不仅不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反而为其带来利益。这样以来便容易引发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二)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

  我国《保险法》只是在相关条文中体现了近因原则的精神而无明文规定。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资料。保险人应当及时予以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履行保险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近因原则是确认保险人之保险责任的主要依据。正确认定近因,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有重要的意义。在《保险法》中增加关于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的明确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三) 归责原则不妥当

  按照保险的一般规则,保险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或说行为人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不产生影响。就保险领域来说,就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发生该事故的原因属于承保范围内的原因,那么保险人就必须承担保险责任。而不必考虑该事故是否是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过错造成。

  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能使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得到及时的赔偿,有利于保护投保人等的利益。但由于保险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并不能及时准确的获得事故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这样,对于保险人来说,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在此情况下,无过错归责原则的适用客观上加重了保险人的负担,增加了保险道德风险发生的危险。

  (四) 对骗保等相关行为的惩罚力度不足

  《保险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实施了骗保等行为后,主要承担的是违约的合同责任。“利益与风险相当”是一句古老的法谚,它指的是获得一定的利益必须负担相当的风险,如果利益大于风险,则必然会导致不法行为的产生。实施骗保等行为后所承担的责任远远小于通过骗保行为所获取的利益,必然会引发道德风险。另外,如今保险道德风险在保险领域广泛存在的现实说明,仅让他们承担违约责任是不足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所以《保险法》有必要加大对骗保、诈保行为的惩罚力度。

  三、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立法建议

  (一)进一步明晰保险利益

  “无利益者无保险”,保险利益对保险道德风险防范的意义自不待言。保险利益具体明确,可以避免投保人利用对保险利益的不同理解而利用保险道德风险。

  由《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看出,真正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领取保险金的是被保险人,而非投标人。而《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可见,《保险法》第十二条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明显不一致。

  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可见与保险合同订立时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根据英美保险法通例,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因险种不同而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分别具有补偿性和给付性特点,决定着保险利益原则在适用过程中的时间限制不尽相同。其中,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一般要求从投保时至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始终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与此不同,保险利益原则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时,仅要求明确一个时间点,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则在所不论。因此,我国《保险法》应该借鉴英美法的规定,明确保险利益产生于何时。

  (二)增加近因原则的相关规定

  由于我国《保险法》未明文规定近因原则。应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根据近因原则的要求,认定近因的关键,在于寻找致损的因果关系。关于近因原则的适用标准,保险界普遍认可的是直接作用论,即将对于致损最直接起着决定作用的原因作为近因。如果保险事故是作为直接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如果保险事故并非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直接原因,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对解决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保险合同签订前的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对于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保险合同订立后的道德风险该如何解决呢?则依赖于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保险理赔过程中,对保险人来说,想要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而将举证责任的负担通过法律规定合理分配给投保人,可以使其自身受到相应的约束,对于弥补保险人的信息滞后性,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无疑有所裨益。例如,

对于常见的汽车骗保案件,由于经常存在投保人与汽修厂联手骗保,所以更具有隐蔽性,这无疑增加了保险人对案件事实调查的难度,造成联手骗保畅行无阻。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将举证责任转移给投保人,给投保人增加了举证的负担,势必会增加联手骗保行为的难度,从而遏制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四)设立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制度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起着重要的作用。首先,通过对骗保人施加更重的经济赔偿责任来制裁他们的不法行为,更好达到惩罚的目的。同样,通过惩罚也达到了威慑的目的,可以防止道德风险再次发生。其次,这一制度具有补偿功能,在补偿性损害赔偿不足以补偿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时,惩罚性损害赔偿能更好的维护保险人切身利益。再次,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可以对保险交易起到鼓励作用。同样,这一制度在保险领域适用能够促进保险活动的正常进行,因为它使潜在的骗保人等认识到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比实施骗保行为更加合算。

浅谈保险法律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论文(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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