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中的选举制度(优选3篇)

时间:2012-02-05 03:48:35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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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中的选举制度 篇一

宪法中的选举制度是现代民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选举制度通过公开、平等、普遍的选举程序,保障了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实现了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和代表性。宪法中的选举制度不仅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也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家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宪法中的选举制度保障了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是公民参与政治的重要方式,也是公民行使权力的重要途径。宪法中规定的选举权确保了公民对国家权力的参与和监督。而被选举权则保障了公民有机会通过选举进入国家机构,行使和参与国家权力。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保障,使得国家决策的过程更加合法、公正,确保了国家权力的广泛代表性和民主性。

其次,宪法中的选举制度实现了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和代表性。选举制度通过一系列的程序和规定,确保选举的公正、公开和公平。选举过程中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使得选举结果能够真实反映人民的意愿和选择。选举结果产生的国家机构和政府,具有合法性和代表性,能够有效行使和管理国家权力,为国家治理提供了基础。

最后,宪法中的选举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家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选举制度能够通过选举竞争和政治辩论,整合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和利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选举制度也能够通过公民参与政治,激发社会创造力和活力,推动国家的发展和进步。选举制度既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也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总之,宪法中的选举制度是现代民主国家的基石,对于实现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和代表性,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国家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选举制度的健全与完善,不仅需要立法和法律的保障,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只有通过公正的选举制度,确保人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得到充分保障,才能够实现真正的民主和社会进步。

宪法中的选举制度 篇二

宪法中的选举制度是民主国家的重要制度之一,通过公正、公开、公平的选举程序,保障了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实现了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和代表性。宪法中的选举制度不仅是一种政治制度,更是一种社会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家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宪法中的选举制度保障了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是公民参与政治的基本权利,也是民主国家的重要标志。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选举权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了公民对国家权力的参与和监督。被选举权则是公民通过选举进入国家机构,行使和参与国家权力的途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保障,使得国家决策的过程更加合法、公正,确保了国家权力的广泛代表性和民主性。

其次,宪法中的选举制度实现了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和代表性。选举制度通过一系列的程序和规定,确保选举的公正、公开和公平。选举过程中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使得选举结果能够真实反映人民的意愿和选择。选举结果产生的国家机构和政府,具有合法性和代表性,能够有效行使和管理国家权力,为国家治理提供了基础。

最后,宪法中的选举制度对于社会稳定和国家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选举制度能够通过选举竞争和政治辩论,整合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和利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选举制度也能够通过公民参与政治,激发社会创造力和活力,推动国家的发展和进步。选举制度既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也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总之,宪法中的选举制度是民主国家的基石,对于实现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和代表性,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国家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选举制度的健全与完善,需要立法和法律的保障,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只有通过公正的选举制度,确保人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得到充分保障,才能够实现真正的民主和社会进步。

宪法中的选举制度 篇三

选举制度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可缺少的环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就是选民民主选举代表,在此,我们从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程序、人大代表的职权和代表资格的终止三个方面来对选举制度加以阐释。

  一、基本原则。基本原则包含普遍选举、平等选举、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秘密选举四个方面。首先是选举的普遍性,在我国,凡是年满 18 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体现了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在这里,我们要注意法律规定的不能享有选举权的两种情形:一种是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另一种是因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检察院或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这里的被羁押,是指被刑事拘留或逮捕。

  其次,选举的平等性。选举的平等性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投票机会的平等,也就是说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行使一次投票权。另一方面是投票结果的平等,在我国,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选举权的平等侧重于实质上的平等,所以造成民族间形式不平等,城市与农村间的形式不平等。

  第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在我国,乡级、县级人大代表通过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 5 年。地级(设区的市)以上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举产生,任期 5 年。

  最后,秘密选举原则,包括秘密投票和自由投票。

  二、选举程序,我国的选举制度采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在这里,我们将这两种选举方式加以对比来加深记忆:


直接选举
间接选举

主持选举的组织
乡、县级选举委员会
本级人大常委会

选区划分
按居住状况、单位来划分选区,每选区选 1-3 名代表
不存在划分选区的问题

选民登记
需要登记选民
不需要登记

提出代表候选人
选民 10 人以上、政党、人民团体有权提出

代表候选人
代表 10 人以上、政党、人民团体有权提出代表候选人

投票
匿名投票、投票自由
匿名投票、投票自由

当选
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另行选举: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

确定选举结果有效
选举委员会来确定
人大主席团来确定

  在以上表格里,主持选举的组织与当选条件是考点之所在,希望考生予以关注。

  三、人大代表的职权与代表资格终止。

  1 、人大代表享有两项特权:一是言论免责权,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 29 条。二是非经法定程序不受羁押、刑事审判权,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 30 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2、 暂停职务。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 40 条规定: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3 、代表资格终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 41 条规定了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二)、辞职被接受的;

  (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四)、被罢免的;

  (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这里第(二)项和第(四)项是考点,依据法律规定,辞职被接受的,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应当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直接选举的,乡级人大代表应当向乡级人大提出辞职,县级人大代表应当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被罢免的,依据谁选举谁罢免的原则,直接选举的,由原选区选民罢免,间接选举的由下一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来罢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 42 条还规定了人大代表资格终止的公告,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这里要注意没有人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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