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过渡问题通知 篇一
尊敬的各位项目经理:
大家好!近期,我们公司将进行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的过渡工作,为了确保顺利过渡并避免不必要的问题和困扰,特向大家发出以下通知:
一、背景介绍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要求,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正在进行调整和完善。为了适应这一变化,我们公司也需要相应地进行调整和改进,以更好地满足资格审查的要求。
二、过渡期安排
1. 过渡期为即日起至2022年底,为期一年半。
2. 在过渡期内,项目经理的资质证书仍然有效,但需要在有效期届满前进行资格审查和申报,确保符合新的管理制度要求。
3. 过渡期结束后,不符合新的管理制度要求的项目经理将无法继续在公司承担项目经理职责。
三、资格审查流程
1. 项目经理在过渡期内需按照新的管理制度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和申报。
2. 公司将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经理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包括项目经理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等。
3. 审核合格的项目经理将获得新的资质证书,以便继续从事项目经理工作。
四、配套政策支持
为了帮助项目经理顺利完成资格审查和申报,公司将提供相应的配套政策支持,包括资格审查费用的补贴、培训机会的提供等。具体政策将在后续通知中发布,请大家密切关注公司内部通知。
五、个人自查与准备
在过渡期内,建议各位项目经理对自己的资质情况进行自查和准备,确保自己的资料齐全、符合要求,并及时进行申报和审查。如有任何问题或困惑,请及时与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联系,我们将竭诚为大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以上是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过渡问题的通知。希望大家能够充分理解和配合,积极准备并顺利完成资格审查和申报工作。谢谢大家的支持与配合!
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过渡问题通知 篇二
尊敬的各位项目经理:
大家好!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过渡问题,我们公司已经制定了相应的过渡方案,特向大家发出以下通知,希望大家能够积极配合和参与:
一、背景介绍
为了适应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要求,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正在进行调整和完善。为了确保我们公司的项目经理能够顺利过渡,我们制定了一系列的过渡方案和政策支持。
二、过渡期安排
过渡期为即日起至2022年底,为期一年半。在这段时间内,我们将进行项目经理资格审查和申报,确保符合新的管理制度要求。
三、资格审查流程
项目经理在过渡期内需按照新的管理制度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和申报。公司将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经理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包括学历、职称、工作经历等。审核合格的项目经理将获得新的资质证书,以便继续从事项目经理工作。
四、配套政策支持
为了帮助项目经理顺利完成资格审查和申报,我们将提供相应的配套政策支持。包括资格审查费用的补贴、培训机会的提供等。具体政策将在后续通知中发布,请大家密切关注公司内部通知。
五、个人自查与准备
在过渡期内,建议各位项目经理对自己的资质情况进行自查和准备,确保自己的资料齐全、符合要求,并及时进行申报和审查。如有任何问题或困惑,请及时与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联系,我们将竭诚为大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感谢各位项目经理对公司工作的支持与配合!我们坚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们能够顺利完成资格审查和申报工作,为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谢谢大家!
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过渡问题通知 篇三
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办市[2007]5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中央管理的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了确保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平稳过渡,妥善解决尚未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持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人员的实际问题,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按照建设部2003年4月《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86号)的要求,2008年2月27日开始停止使用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二、具有统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且未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一)2007年度担任大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的;
(二)2007年度未担任大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年龄不超过55周岁;
2、符合《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和《关于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101号)中业绩规模、数量和专业要求,年龄、业绩计算时间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
符合上述(一)、(二)条件的,由申请人通过受聘建筑业企业按照属地化原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申报程序按建市[2007]101号文执行。各地审查汇总后于2007年12月31日前报建设部。2008年2月27日前,经建设部审批后,委托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向符合条件者颁发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于2013年2月27日废止。
三、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其注册、执业、变更、注销和继续教育等,按照注册建造师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四、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在持证有效期内通过考试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专业注册,原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自动失效,建设部负责收回其临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五、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颁发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精神另行规定,并将名单报建设部备案。
具有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未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且不符合颁发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条件的,可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04]85号)规定,对符合条件者颁发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具有一级项目
经理资质证书的人员不能同时获取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