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篇一
第一篇内容
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保障公平竞争,提高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事业单位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保护事业单位员工的权益,激励员工积极工作,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
第四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岗位适应原则。根据事业单位的工作需要和人员素质要求,确定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
(二)择优录用原则。根据应聘者的综合素质和岗位要求,通过公开招聘、考试等方式,择优录用人员。
(三)任人唯贤原则。根据人员的能力、学历、工作经验等条件,确定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等事项。
(四)公平竞争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人员选拔和使用的公平竞争环境。
(五)激励激励原则。通过薪酬激励、职称评定、岗位晋升等方式,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工作绩效。
第五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当注重以下工作:
(一)人员计划。根据事业单位的工作任务和发展需要,制定人员计划,合理安排人员编制和岗位设置。
(二)招聘和选拔。通过公开招聘、考试等方式,择优录用人员,确保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符合岗位要求。
(三)聘任和晋升。根据人员的能力和绩效,进行聘任和晋升,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
(四)薪酬管理。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给予相应的薪酬激励。
(五)培训和发展。为员工提供培训和发展机会,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职业能力。
(六)奖惩管理。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奖励和惩罚,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工作绩效。
第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人事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提高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 人员计划
第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任务和发展需要,制定人员计划,合理安排人员编制和岗位设置。
第八条 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人员编制。根据工作任务和发展需要,确定人员编制的总量和分布。
(二)岗位设置。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流程,确定岗位设置和岗位职责。
(三)人员需求。根据工作任务和发展需要,确定人员的专业和数量需求。
第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人员计划,合理安排人员编制和岗位设置。
第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人员计划,及时进行人员招聘和选拔。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人员计划,加强对人员编制和岗位设置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人员计划,合理安排人员的聘任和晋升。
第三章 招聘和选拔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聘、考试等方式,择优录用人员。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岗位要求,制定招聘和选拔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并完善招聘和选拔的工作机制,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并完善招聘和选拔的信息系统,提高招聘和选拔的效率和准确度。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招聘和选拔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障招聘和选拔的公平竞争。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应当对招聘和选拔的结果进行公示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聘任和晋升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人员的能力和绩效,进行聘任和晋升。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并完善聘任和晋升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聘任和晋升的对象。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聘任和晋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障聘任和晋升的公平竞争。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对聘任和晋升的结果进行公示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薪酬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给予相应的薪酬激励。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薪酬制度,及时支付员工的工资和福利。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薪酬管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薪酬管理的公正和透明。
第六章 培训和发展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为员工提供培训和发展机会,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职业能力。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员工培训计划,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需求,组织开展培训活动。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培训和发展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培训和发展的效果。
第七章 奖惩管理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并完善奖惩管理的制度和程序。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奖惩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奖惩管理的公正和透明。
第八章 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人事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提高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并完善人事管理的信息系统,提高人事管理工作的效率和准确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人事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和管理,确保信息安全和可靠。
第九章 监督和责任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并完善人事管理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人事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人事管理的规范和公正。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人事管理的职责,切实保障员工的权益。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中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篇二
第二篇内容
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近日,最新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正式发布,引起了广泛关注。该条例旨在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公平竞争,提高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该条例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明确了本条例的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旨在依法保护事业单位员工的权益,激励员工积极工作,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
第二条规定了本条例的适用原则,包括岗位适应原则、择优录用原则、任人唯贤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和激励激励原则。这些原则将在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中起到指导作用,确保人员选拔和使用的公平竞争环境。
第三条强调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注重的工作,包括人员计划、招聘和选拔、聘任和晋升、薪酬管理、培训和发展以及奖惩管理等。这些工作将有助于提高事业单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
第四条要求事业单位加强人事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提高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信息化建设将为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度。
第二章 人员计划
第七条要求事业单位根据工作任务和发展需要,制定人员计划,合理安排人员编制和岗位设置。人员计划的制定将有助于事业单位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八条要求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应包括人员编制、岗位设置和人员需求等内容。这些内容将为事业单位的人员管理提供指导和依据。
第九条要求事业单位根据人员计划,合理安排人员编制和岗位设置。这将有助于事业单位充分发挥人员的潜力,提高工作效益。
第十条要求事业单位根据人员计划,及时进行人员招聘和选拔。这将有助于事业单位及时补充和更新人才,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 招聘和选拔
第十三条要求事业单位通过公开招聘、考试等方式,择优录用人员。公开招聘和选拔将确保人员选拔的公平竞争,提高人才的质量和数量。
第十四条要求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要求,制定招聘和选拔的条件和程序。这将为事业单位的招聘和选拔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规范。
第十五条要求事业单位建立并完善招聘和选拔的工作机制,确保公开、公平、公正。这将有助于增加招聘和选拔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十六条要求事业单位建立并完善招聘和选拔的信息系统,提高招聘和选拔的效率和准确度。信息系统的使用将为事业单位的招聘和选拔工作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
第十七条要求事业单位加强对招聘和选拔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障招聘和选拔的公平竞争。监督和管理将有助于减少人员选拔中的不正当行为,确保选拔工作的公正和公平。
第十八条要求事业单位对招聘和选拔的结果进行公示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和公告将增加招聘和选拔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提高社会对事业单位的认可度。
第四章 聘任和晋升
第十九条要求事业单位根据人员的能力和绩效,进行聘任和晋升。这将有助于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工作绩效。
第二十条要求事业单位建立并完善聘任和晋升的条件和程序。这将为事业单位的聘任和晋升工作提供指导和依据。
第二十一条要求事业单位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聘任和晋升的对象。绩效考核将成为聘任和晋升的重要依据,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二条要求事业单位加强对聘任和晋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障聘任和晋升的公平竞争。监督和管理将有助于减少聘任和晋升中的不正当行为,确保聘任和晋升工作的公正和公平。
第二十三条要求事业单位对聘任和晋升的结果进行公示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和公告将增加聘任和晋升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提高社会对事业单位的认可度。
第五章 薪酬管理
第二十四条要求事业单位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给予相应的薪酬激励。合理的薪酬制度将
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篇三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
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