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答辩状格式【精简3篇】

时间:2018-09-09 09:30:32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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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答辩状格式 篇一

行政诉讼答辩状格式是在行政诉讼程序中,被告方向法院提交的一种书面答辩材料。它是被告方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和辩解的重要文书。下面将介绍一种常见的行政诉讼答辩状格式。

一、标题

行政诉讼答辩状的标题应包含以下内容:

1.法院名称:写明答辩状提交的法院的名称。

2.案号:写明该案件的案号,以便与其他案件区分。

3.当事人信息:写明被告方的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

二、答辩状正文

行政诉讼答辩状的正文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引言部分:简要概述本案的基本事实和争议焦点。

2.争议焦点的辩解: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进行逐一反驳和辩解,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理由。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对不同的诉讼请求进行回应。

3.事实和证据的陈述:列举相关事实和证据,提供书面证据的复印件,并注明证据来源和证明材料的可信度。

4.法律依据的引用: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说明法律依据支持被告方的观点和辩解。

5.请求部分:根据被告方的诉讼辩解,提出具体的请求,如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维持原行政行为等。

三、签名和日期

行政诉讼答辩状的末尾应由被告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亲笔签名,并注明签名日期。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行政诉讼答辩状格式仅供参考,具体的格式要求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行政诉讼答辩状格式 篇二

行政诉讼答辩状格式是在行政诉讼程序中,被告方向法院提交的一种书面答辩材料。它是被告方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和辩解的重要文书。下面将介绍另一种常见的行政诉讼答辩状格式。

一、标题

行政诉讼答辩状的标题应包含以下内容:

1.法院名称:写明答辩状提交的法院的名称。

2.案号:写明该案件的案号,以便与其他案件区分。

3.当事人信息:写明被告方的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

二、答辩状正文

行政诉讼答辩状的正文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引言部分:简要概述本案的基本事实和争议焦点。

2.争议焦点的辩解: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进行逐一反驳和辩解,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理由。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对不同的诉讼请求进行回应。

3.事实和证据的陈述:列举相关事实和证据,提供书面证据的复印件,并注明证据来源和证明材料的可信度。

4.法律依据的引用: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说明法律依据支持被告方的观点和辩解。

5.请求部分:根据被告方的诉讼辩解,提出具体的请求,如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维持原行政行为等。

三、签名和日期

行政诉讼答辩状的末尾应由被告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亲笔签名,并注明签名日期。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行政诉讼答辩状格式仅供参考,具体的格式要求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在编写答辩状时,被告方还应注意语言表达的准确性、逻辑性和条理性,以提高答辩状的说服力和可读性。

行政诉讼答辩状格式 篇三

行政诉讼答辩状格式

  摘要:行政答辩状是指行政案件的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内,针对起诉状、上诉状或申诉状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回答并提出反驳理由的书面文件。

  行政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所在地址: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府南楼218 法定代表人:黄典民,职务,电话:3357296 关于代龙玉诉包河区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其他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 本案被诉主体不适格。

  包河区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作为该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 本案被告没有剥夺原告的'有关权利。

  2010年8月27日下午,原告代龙玉到大圩镇监察中队反映包河工业区合肥现代机械职业学校无故将原告辞退一事。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根据上述规定大圩镇监察中队口头明确告知原告,包河工业区合肥现代机械职业学校不在其管辖区域范围内,请原告到学校驻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原告代龙玉当时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在接到原告代龙玉

  的投诉后,因不在其管辖范围内,口头通知其到学校驻地劳动监察单位投诉,属于依法行使职权。

  三、 本案被告没有不履行法定职责。

  被告并未收到原告诉称的编号:XA08450120234的挂号信,该编号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查询系统查询为无效单号。被告更没有将原告诉称的信件退回,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该事实。

  四、包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已受理代龙玉投诉事宜,受理登记编号(2011)165号,主办监察员陈华香。

  原告反映的现代机械职业学校违法辞退一事,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目前正在调查取证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包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将会依法给予处理。

  综上所述,原告将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不适格的。大圩镇监察中队依法行使其行政职责,没有剥夺劳动者的投诉权利。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驳回原告无理的诉讼请求。 此 致 包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包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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