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答辩状格式 篇一
尊敬的法官:
我是原告的辩护律师,就本案行政上诉向贵庭提交答辩状。我将在下面的陈述中对原告提出的上诉理由进行逐一回应,以阐明我方的观点和立场。
首先,原告声称行政机关在处理本案时存在违法行为。我们予以否认。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力,我们认为行政机关在本案中完全依法履行了其职责。我们已经对原告的指控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调查,并且我们相信行政机关的处理是合法的、合理的。
其次,原告称行政机关的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对此,我们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分析。我们认为,行政机关在做出决定时充分考虑了法律规定,并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了合理的判断。我们的决定是基于充分的调查和审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此,我们坚信我们的决定是合法的,不存在违法行为。
最后,原告还声称行政机关的决定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我们对此表示遗憾。然而,我们认为我们的决定是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作出的,我们充分尊重了原告的权益,并且在决定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我们的决定是公正、公平的,不存在对原告权益的损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原告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们坚信我们的决定是合法、合理的。我们请求贵庭驳回原告的上诉请求,维护我们的决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再次感谢贵庭的审理。
辩护律师: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行政上诉答辩状格式 篇二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告的辩护律师,就本案行政上诉向贵庭提交答辩状。我将在下面的陈述中对原告提出的上诉理由进行逐一回应,以阐明我方的观点和立场。
首先,原告声称行政机关在处理本案时存在违法行为。我们予以否认。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力,我们认为行政机关在本案中完全依法履行了其职责。我们已经对原告的指控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调查,并且我们相信行政机关的处理是合法的、合理的。
其次,原告声称行政机关的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对此,我们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分析。我们认为,行政机关在做出决定时充分考虑了法律规定,并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了合理的判断。我们的决定是基于充分的调查和审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此,我们坚信我们的决定是合法的,不存在违法行为。
最后,原告还声称行政机关的决定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我们对此表示遗憾。然而,我们认为我们的决定是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作出的,我们充分尊重了原告的权益,并且在决定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我们的决定是公正、公平的,不存在对原告权益的损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原告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们坚信我们的决定是合法、合理的。我们请求贵庭驳回原告的上诉请求,维护我们的决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再次感谢贵庭的审理。
辩护律师: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行政上诉答辩状格式 篇三
答辩人:
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 年龄:___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因__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一案,兹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份。
其它文件____份。
行政上诉答辩状格式 篇四
答辩人:福建省屏南县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张传漾
答辩人于 20xx 年 6 月 3 日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诉人(一审原告)
张长建(健)不服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20xx 年 5 月 15 日( 20xx )屏行初字第 03 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的《行政上诉状》副本,阅后认为上诉人上诉无理。依法答辩如下:
一审法院维持答辩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上诉人提出被子上诉人工作人员在对上诉人进行检查时,未出示合法有效的证件。事实上,我们执法人员 9 位中,有两位向上诉人出示执法证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询问笔录中有记录。至于执法证件不一致是因执法人员按照上级要求重新更换新证过程中,新旧证号有变动的`缘故,还有着装是按卫生监督所规范规定的。
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未规定向上诉人发出《听证告知书》,未告知上诉人享有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答辩人于 20xx 年 9 月 22 日向上诉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于 20xx 年 9 月 30 日举行听证,已经充分给予上诉人听证的权利,而且也完成了听证过程。
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回执》程序性证据是错误的,答辩人是在法定期限 10 日内已经将实体证据和程序证据及法律依据全部提交给一审人民法院(详见证据清单)
上诉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对外实施诊疗活动,其认定错误。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 1996 年 11 月 12 日届满已经失效了,而且上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生效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就不具备执业医师法》资格,依法不得行医。
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是正确的。上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生效后,上诉人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依照《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诉人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诉可证》上诉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情况下一直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答辩人是在依法履行公务,按照法定程序取缔上诉人非法行医,给予上诉人行政处罚是合法的,也是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述理由无一成立,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屏南县卫生局
20xx 年 6 月 9 日
有问题找法律就上司法服务网,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在线咨询、在线律师咨询、法律法规知识查询、一对一律师咨询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