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案被告答辩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系被告XXX,特此向贵庭提交我对原告所提起的诉讼进行答辩。我在此郑重声明,我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异议,并将在接下来的答辩中详细陈述我的观点和证据。
首先,我对原告所提出的索赔金额存在异议。原告主张我应赔偿巨额经济损失,然而,我坚信该索赔金额过高、不合理且不符合事实。根据我所了解到的情况,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无法充分证明我对其造成的损失。因此,我请求法庭能够充分审查原告的证据,确保索赔金额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其次,我对原告所指控的行为存在异议。原告声称我故意侵犯了其权益,然而,我对原告的指控予以否认。事实上,我在涉案事件中并没有故意违反法律法规,也没有对原告进行任何不当行为。我坚信自己的清白,并将提供证据来支持我的辩护。我请求法庭能够公正、客观地对待我的辩解,并根据证据作出公正的判决。
最后,我对原告所提起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在涉案事件中,我认为原告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和责任。因此,我请求法庭能够审查并支持我的反诉请求,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我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异议,并将在接下来的审理过程中提供证据来支持我的辩护。我坚信法庭将会公正、客观地审理该案件,并作出符合法律法规的判决。我希望法庭能够认真对待我的答辩状,并综合考虑双方的意见和证据,做出公正的判决。感谢法庭的审理。
被告: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民事诉讼案被告答辩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系被告XXX,特此向贵庭提交我对原告所提起的诉讼进行答辩。我在此声明,我坚决反对原告的指控,并将在接下来的答辩中详细陈述我的观点和证据。
首先,我对原告所提出的索赔请求提出异议。原告要求我赔偿巨额经济损失,然而,我认为该索赔金额过高且不符合实际情况。根据我所了解到的情况,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无法充分证明我对其造成的损失。因此,我请求法庭能够审慎审查原告的证据,确保索赔金额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其次,我对原告所指控的行为提出异议。原告声称我故意侵犯了其权益,然而,我对原告的指控予以否认。事实上,我在涉案事件中并没有故意违反法律法规,也没有对原告进行任何不当行为。我坚信自己的清白,并将提供证据来支持我的抗辩。我请求法庭能够客观公正地对待我的辩解,并根据证据作出公正的判决。
最后,我对原告所提起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在涉案事件中,我认为原告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和责任。因此,我请求法庭能够审查并支持我的反诉请求,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我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异议,并将在接下来的审理过程中提供证据来支持我的辩护。我坚信法庭将会公正、客观地审理该案件,并作出符合法律法规的判决。我希望法庭能够认真对待我的答辩状,并综合考虑双方的意见和证据,做出公正的判决。感谢法庭的审理。
被告: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民事诉讼案被告答辩状 篇三
答辩人:
名称:_____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
民族:___职务:____工作单位: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
答辩人因_______________一案,对上诉人________
不服_____人民法院__字第__号判决,提出答辩状。
答辩的理由和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份。
民事诉讼案被告答辩状 篇四
答辩人:刘晟泽,男,56岁,北京市人,汉族,小学文凭,户籍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
答辩事由:
请求法院确认徐丹与刘晟泽于1994年签订的《买卖房屋契约》有效,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
事实与理由:
被告在 19xx 年与原告姐姐徐丹及原告爷爷徐廷胜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原告的父亲遗留下来的房屋以14500元买了下来。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以及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在签订合同时徐敏 17 岁,尚未成年,父母亲均已去世,由其姐姐照顾生活,所以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有理由相信徐丹可以代表徐敏的意思表示。
而且,被告刘晟泽已经在原购买房屋的基础上加盖了新的房屋,现有房屋应归刘晟泽所有。另外,新北村已经在 1986 年被国家征用,土地性质已经变为国有土地, 所以徐丹与刘晟泽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标的合法、确定。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买卖房产契约中明确指出“今后因售房方家庭纠纷与买方无责任。”
因此应该按协议规定保护被告的利益。虽然房产买卖未办理物权登记,只是签订了协议,但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已经生效。
综上,徐丹与刘晟泽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有效的。且房屋产权应归被告所有。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20xx年3月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