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上诉答辩状(最新5篇)

时间:2015-09-02 03:27:40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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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上诉答辩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是被告方的代理律师,就原审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我方有以下上诉理由:

首先,原审法院在判决中未充分考虑我方的辩护意见。根据我方提交的证据,原告方在婚姻期间存在婚外情,且对我方构成了严重伤害。然而,原审法院却未对这一事实进行充分审查和考虑,导致我方的合法权益未得到保障。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婚外情是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之一,但原审法院未能正确适用法律条文,导致判决结果不公正。

其次,原审法院对我方的财产分割决定存在明显错误。根据我方提交的财产证据,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主要是由我方一手努力所获得,而原告方并未对家庭财产做出实质性贡献。然而,原审法院却基于个人偏见和不公正的观点,将财产分割偏向于原告方,对我方的财产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财产分割应当公平合理,但原审法院在判决中未能遵循这一原则。

最后,原审法院对子女抚养权的判决也存在错误。根据我方提交的证据,原告方在婚姻期间对子女的抚养存在不负责任的行为,而我方一直以来都是负责任的父母。然而,原审法院却未能充分考虑这一事实,将子女的抚养权判给了原告方。根据婚姻法第48条的规定,子女的抚养权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子女的最佳利益进行判断,但原审法院未能正确适用法律条文,造成了对我方权益的损害。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存在多项错误判决,我方对此提出上诉请求。希望贵院能重新审理本案,保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特此上诉。

被告方代理律师: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离婚案件上诉答辩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是被告方的代理律师,我方对原审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提出上诉,以下是我方的上诉理由:

首先,原审法院在判决中对我方的证据未充分审查和考虑。根据我方提交的证据,原告方在婚姻期间存在着虐待我方的行为,且对我方精神和身体造成了严重伤害。然而,原审法院却未对这一事实进行充分调查和审理,导致我方的合法权益未得到保障。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婚姻中的虐待是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之一,原审法院未能正确适用法律条文,导致判决结果不公正。

其次,原审法院对我方的财产分割决定存在明显错误。根据我方提交的财产证据,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主要是由我方一手努力获得,而原告方对家庭财产并未做出实质性贡献。然而,原审法院却未能公正地处理财产分割,将财产偏向于原告方,对我方的财产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财产分割应当公平合理,原审法院未能遵循这一原则。

最后,原审法院对子女抚养权的判决也存在错误。根据我方提交的证据,原告方在婚姻期间对子女的抚养存在不负责任的行为,而我方一直以来都是负责任的父母。然而,原审法院却未能充分考虑这一事实,将子女的抚养权判给了原告方。根据婚姻法第48条的规定,子女的抚养权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子女的最佳利益进行判断,原审法院未能正确适用法律条文,造成了对我方权益的损害。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存在多项错误判决,我方对此提出上诉请求。希望贵院能重新审理本案,保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特此上诉。

被告方代理律师: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离婚案件上诉答辩状 篇三

  答辩人:林XX,男,汉族,出生于1978年X月29日,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大竹县乌木镇广子村14组,身份证号码:51302919780829XXX,联系电话:13112515XXX

  答辩人林XX针对原告周XX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不同意离婚。

  理由是原告与答辩人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原告XXX在诉状中称“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不好,被告长期怀疑原告有外遇,从不关心、信任妻子,夫妻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争吵闹矛盾,被告从不尽丈夫责任,也不给原告生活费,更不孝敬原告父母,原告仍让盼被告改正,但被告至今仍不改变,夫妻关系实在无法改善,现在原、被告夫妻感情已

经彻底破裂”的情况不实,答辩人林定祥并没有原告所说的那些行为,夫妻和睦,所以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

  二、如果原告坚持要离婚,答辩人也同意离婚,但须要原告满足下列条件:

  1、婚生子林XX随答辩人生活,原告每月给付婚生子林XX300元抚养费,一直支付到婚生子成年为止,且一次性付清,理由是原告在婚前已经有两个孩子(具体指原告在与答辩人结婚前,与别人所生的孩子)。

  2、答辩人在与原告婚姻存续期间,帮原告父母偿还了20000元建房债务,要求原告给付答辩人20000元钱

  3、原告起诉离婚,答辩人没有任何过错,答辩人要求原告补偿10000元,理由是:原告在与答辩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与其他男人保持有非正常性男女关系。

  4、本案诉讼费用应由原告承担。

  综上,原告的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答辩人:

  年 月 日

离婚案件上诉答辩状 篇四

  答辩人:__,女, 年 月 日 生,户籍地: 身份证号码: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__离婚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一)上诉请求1应予驳回。

  (二)上诉请求2应予驳回。

  (三)上诉请求3应予驳回。

  (四)上诉请求4应予驳回。

  二、下列财产,一审不予处理或错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请求中院予以纠正。

  1、被上诉人用于购买__房产的__万元婚前存款;

  2、__房产装修款__元;

  3、__汽车;

  4、上诉人贷款炒股转走的现金__元。

  三、由于时间变化,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已经发生变化,列举如下:

  1、__房产贷款,现贷款余额本金是__元,利息是__元,罚息是__元,诉讼费预计支出是__元,合计此套房产负债为__元;

  2、__银行贷款,现本息余额是__元。

  四、根据事实,请求中级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如下认定:(按一审判决书的认定顺序)

  1、认定被上诉人的婚前财产为__房产一套和现金人民币__万元;(判决书第__页第__行,维持一审认定)

  2、认定__房产系上诉人出售__房产的房款所购买;(判决书第__页倒数第__行,维持一审认定)

  3、认定被上诉人出资婚前存款__万元购买__房产;(依据证据,重新认定)

  4、认定被上诉人用出售__房产的房款装修__房产;(依据证据,重新认定)

  5、认定上诉人非法转移现金__元;(判决书第__页第__行,依据司法解释,重新认定)

  6、其余认定不变。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一审有关事实认定错误,处理不当,应予纠正。

  请求中院查明事实,作出正确的判决。

  此致

  __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离婚案件上诉答辩状 篇五

  答辩人:曹XX,男,1977年10月11日生,汉族,系XX某公司职员,住址XX市。

  因上诉人 XX 诉曹XX离婚一案,针对上诉人XX的上诉理由,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正确。

  1、上诉人不断强调“被上诉人不尽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发生婚外情,是本案的重要事实,也是被上诉人殴打上诉人导致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

  ”并称提供了电话详情单和保证书为凭。

  事实上,二人结婚后不久,上诉人就开始无端猜疑被上诉人与他人关系暧昧,有婚外情,常常在被上诉人加班回家后,指桑骂槐,吵吵闹闹,让被上诉人交代莫须有的情况,甚至利用被上诉人洗澡、上厕所之机,打开被上诉人的手机,查阅短信及通话记录,为自己的猜疑寻找证据。

  至于上诉人提供的间接证据-电话详情单,显示不出任何通话内容,通话对方是男是女都难以证明,更不能证明通话对方是被上诉人的所谓外遇,只能证明被上诉人通话对方号码和通话时长,根本证明不了上诉人想要证明的事项。

  此外,关于被上诉人的保证书,被上诉人多次强调的事实是:2005年下半年,上诉人失业在家,整日无所事事,猜疑被上诉人更是变本加厉,经常无理取闹,在被上诉人工作不顺心而心烦喝点酒回家晚的情况下,上诉人骂骂咧咧、厮打逼问被上诉人与谁鬼混,被上诉人反手划拉一下,无意中刮到上诉人的左耳,造成上诉人受伤。

  被上诉人感到非常歉意,内疚,在上诉人全家人威逼和去公安局报案要挟之下,照着上诉人写好的保证书抄写了一遍。

  被上诉人出于误伤上诉人的歉意、想和好及胁迫之下抄写的保证书,不是真实意思的表示。

  上诉人让被上诉人抄写早已准备好的保证书只能说明:被上诉人没有外遇和被上诉人的'婚前个人按揭房产不是共同财产。

  2、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于2003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而被上诉人2003年7月13日就以个人名义与XXXX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同年7月14日被上诉人交纳首付款137548元,并以购买的房屋抵押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共计32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且该房屋在银行已经设定抵押,均未取得完全所有权。

  ”按照我国有关不动产房屋买卖的法律规定和所有权保留原则,原审法院判决并没有否认已颁发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只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

  上诉人断章取义,只引用“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企图歪曲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

  3、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离家出走也是事实。

  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擅自更换房屋钥匙,我们注意到上诉人使用了“擅自”二字,非常可笑。

  房屋防盗锁出现故障,被上诉人让物业帮助更换自己家的房门钥匙,不用任何部门审批和备案。

  房屋钥匙出现故障更换后,被上诉人多次让上诉人拿新钥匙,上诉人都置之不理。

  物业公司出据的证明不能证明上诉人无法回家导致双方分居。

  4、上诉人认为购房款的支付时间是婚后2004年5月24日。

  法院查明和双方认定的事实是:2003年7月13日被上诉人签订购房合同,7月14日支付首付款137548元,7月30日分别从银行贷款22万元和10万元。

  之后被上诉人每月还贷款。

  不知上诉人从哪一个证据得出购房款的支付时间是在婚后2004年5月24日。

  2004年5月24日是被上诉人拿着2003年7月13日的首付款发票、2003年7月30日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支付凭证到开发商处换取房屋总额发票的时间,而且被上诉人从2003年8月份开始已经开始月月还银行贷款了。

  2003年7月13日支付首付款时间、2003年7月30日办理好银行贷款划入开发商帐户的时间,上诉人都认为不是购房款支付时间,被上诉人认为:

  上诉人应当先弄清按揭购房各方的法律关系,即购房人、出卖人(如开发商)和贷款银行三方的关系。

  简单地说,购房者与开发商是房屋买卖关系,而购房人与银行则是房款借贷关系。

  当购房人与开放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在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银行将贷款金额划入了开发商帐户,同时也办理了房产证后,购房合同双方都已经履行完了合同义务,双方已经结束了购房合同的关系。

  在此之后,购房人向偿还银行借款的行为,属于购房人与银行因贷款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行为。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之处;原审法院对房屋的处理也不违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

  考虑到购房的目的性以及购房整个过程的关联性,应当以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为“购房”时间点,签订合同时最能反映“购房”这一行为的性质。

  三、上诉人企图通过制造和逼迫被上诉人承认有过错的方式达到离婚时多占被上诉人财产的目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上诉人通过诉讼与被上诉人离婚,是早有预谋的: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从2003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到2005年12月21日感情破裂,不到两年时间,先是无端猜疑被上诉人有婚外情(无任何直接证据)、无理取闹,其次受到误伤后,变本加厉,以向公安局报案追究被上诉人刑事责任要挟逼迫被上诉人抄写上诉人事先准备好的、承认有外遇和婚前房屋是共同财产的保证书,最后向法院起诉离婚。

  综上所述,恳请法院在依法维持原判。

  此 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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