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全文 篇一
最新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加强监管,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加强内部合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明确合规管理职责,加强内部合规培训,提高员工合规意识。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合规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对业务流程、产品设计、销售渠道等环节的合规风险管理,防范违规行为。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合理确定业务发展战略,明确经营范围,遵守市场准入规定。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合规监测与评估机制,定期开展合规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代理人、经纪人等中介机构的合规管理,建立健全合规培训制度,加强对代理人、经纪人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处理投诉,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关联交易的合规管理,确保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平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制度,加强对反洗钱风险的防范和管理。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交易数据安全。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合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合规意识和知识水平。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合规奖惩制度,对合规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给予奖励,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第二章 合规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的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的合规管理负责。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合规管理部门,明确合规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合规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报告合规情况。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审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合规管理部门的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部门应当与监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合规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合规培训,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和知识水平。
第三章 合规风险防控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合规风险防控体系,明确合规风险的辨识、评估、管理和控制要求。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业务流程的合规管理,确保业务流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产品设计的合规管理,确保产品设计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销售渠道的合规管理,防范销售渠道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代理人、经纪人等中介机构的合规管理,建立健全代理人、经纪人的准入和退出制度。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活动的合规管理,确保投资活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关联交易的合规管理,确保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平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制度,加强对反洗钱风险的防范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交易数据安全。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定期进行合规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合规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和知识水平。
第四章 监 督 检 查
第三十五条 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管检查、专项检查和定期检查。
第三十六条 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保护合法权益,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 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通报监督检查结果,并要求保险公司进行整改。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三十九条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险公司的合规监管,建立健全合规监管制度。
第四十条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合规监管人员的培训和能力建设,提高合规监管水平。
第四十一条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险公司的合规信息披露监管,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四十二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监管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改正、暂停业务等。
第四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保险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监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包括罚款、给予行政警告、限制从业等。
第四十七条 保险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保险公司包括人身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监管部门是指负责保险行业监管的相关部门。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保险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职务的管理人员。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废止原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最新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全文 篇二
第二篇内容
最新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加强内部合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明确合规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合规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对业务流程、产品设计、销售渠道等环节的合规风险管理。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合理确定业务发展战略,明确经营范围,遵守市场准入规定。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合规监测与评估机制,定期开展合规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代理人、经纪人等中介机构的合规管理,建立健全合规培训制度。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处理投诉,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关联交易的合规管理,确保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平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制度,加强对反洗钱风险的防范和管理。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交易数据安全。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合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合规意识和知识水平。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合规奖惩制度,对合规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给予奖励,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第二章 合规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的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的合规管理负责。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合规管理部门,明确合规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合规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报告合规情况。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审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合规管理部门的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部门应当与监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合规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合规培训,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和知识水平。
第三章 合规风险防控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合规风险防控体系,明确合规风险的辨识、评估、管理和控制要求。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业务流程的合规管理,确保业务流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产品设计的合规管理,确保产品设计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销售渠道的合规管理,防范销售渠道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代理人、经纪人等中介机构的合规管理,建立健全代理人、经纪人的准入和退出制度。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活动的合规管理,确保投资活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关联交易的
最新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全文 篇三
2017最新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全文)
导语:为了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发挥公司治理机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想要知更多的资讯,请多多留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发挥公司治理机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保险从业人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
本办法所称的合规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及其保险从业人员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发法律责任、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 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通过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制定和执行合规政策,开展合规审核、合规检查、合规风险监测、合规考核以及合规培训等,预防、识别、评估、报告和应对合规风险的行为。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责任,构建合规管理体系,推动合规文化建设,有效识别并积极主动防范、化解合规风险,确保公司稳健运营。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倡导和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努力培育公司全体保险从业人员的合规意识,并将合规文化建设作为公司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倡导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和价值观念,推行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合规理念,促进保险公司内部合规管理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第五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应当建立集团整体的合规管理体系,加强对全集团合规管理的规划、领导和监督,提高集团整体合规管理水平。各成员公司应当贯彻落实集团整体合规管理要求,对自身合规管理负责。
第六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合规职责
第七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合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审议批准合规政策,监督合规政策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估;
(二)审议批准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公司年度合规报告,对年度合规报告中反映出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三)决定合规负责人的聘任、解聘及报酬事项;
(四)决定公司合规管理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能;
(五)保证合规负责人独立与董事会、董事会专业委员会沟通;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第八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可以授权专业委员会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审核公司年度合规报告;
(二)听取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有关合规事项的报告;
(三)监督公司合规管理,了解合规政策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第九条 保险公司监事或者监事会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职责的情况;
(二)监督董事会的决策及决策流程是否合规;
(三)对引发重大合规风险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向董事会提出撤换公司合规负责人的建议;
(五)依法调查公司经营中引发合规风险的相关情况,并可要求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协助;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第十条 保险公司总经理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建立健全公司合规管理组织架构,设立合规管理部门,并为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充分条件;
(二)审核公司合规政策,报经董事会审议后执行;
(三)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公司合规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并审核公司年度合规管理计划;
(四)审核并向董事会或者其授权的专业委员会提交公司年度合规报告;
(五)发现公司有不合规的经营管理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纠正,追究违规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并按规定进行报告;
(六)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保险公司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应当履行前款第三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合规职责,以及保险公司确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第三章 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是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负责人不得兼管公司的业务、财务、资金运用和内部审计部门等可能与合规管理存在职责冲突的部门,保险公司总经理兼任合规负责人的除外。
本条所称的业务部门指保险公司设立的负责销售、承保和理赔等保险业务的部门。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任命合规负责人,应当依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申请核准其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解聘合规负责人的,应当在解聘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说明正当理由。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合规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接受董事会和总经理的领导,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负责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领导合规管理部门;
(二)制定和修订公司合规政策,制订公司年度合规管理计划,并报总经理审核;
(三)将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的合规政策传达给保险从业人员,并组织执行;
(四)向总经理、董事会或者其授权的专业委员会定期提出合规改进建议,及时报告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违规行为;
(五)审核合规管理部门出具的合规报告等合规文件;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及省级分公司应当设置合规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业务规模、组织架构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其他分支机构设置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对上级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负责,同时对其所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负责。
保险公司应当以合规政策或者其他正式文件的`形式,确立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的组织结构、职责和权利,并规定确保其独立性的措施。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的独立性,并对其实行独立预算和考评。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应当独立于业务、财务、资金运用和内部审计部门等可能与合规管理存在职责冲突的部门。
第十六条 合规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合规负责人制订、修订公司的合规政策和年度合规管理计划,并推动其贯彻落实,协助高级管理人员培育公司的合规文化;
(二)组织协调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制订、修订公司合规管理规章制度;
(三)组织实施合规审核、合规检查;
(四)组织实施合规风险监测,识别、评估和报告合规风险;
(五)撰写年度合规报告;
(六)为公司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提供合规支持,识别、评估合规风险;
(七)组织公司反洗钱等制度的制订和实施;
(八)开展合规培训,推动保险从业人员遵守行为准则,并向保险从业人员提供合规咨询;
(九)审查公司重要的内部规章制度和业务规程,并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的变动和发展,提出制订或者修订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和业务规程的建议;
(十)保持与监管机构的日常工作联系,反馈相关意见和建议;
(十一)组织或者参与实施合规考核和问责;
(十二)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合规岗位的具体职责,由公司参照前款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