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答辩状 篇一
尊敬的法官:
我系被告,现针对原告提起的诉讼,特以此答辩状作出如下说明和辩解:
一、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主张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要求我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00万元。经查阅合同,我方并未违约,也不存在给予原告任何损失的情况,因此,我方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关于合同的履行情况
根据我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我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按照约定内容履行了合同义务。合同中明确规定,我方应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向原告支付货款,并无违约行为。而原告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却要求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这明显是对我方的无端索赔。我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我方要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关于证据的真实性
我方提供了与本案相关的合同、付款记录等证据材料,证明了我方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而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却存在严重的问题。在原告提供的合同中,存在明显的篡改痕迹,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同时,原告所提供的付款记录也存在矛盾之处,与我方提供的付款记录不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应当真实、合法、合规,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然不符合这一要求。因此,我方要求法庭不予采纳原告的证据。
四、关于原告的主张
原告主张我方存在违约行为,并要求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但我方对此予以否认。首先,合同中并未约定我方应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原告主张违约的依据不充分。其次,即便存在违约行为,按照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应当是合理合法的。原告主张的100万元赔偿金明显过高,不符合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因此,我方要求法庭不予支持原告的主张。
五、关于案件的处理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方要求法庭作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判决,并要求原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特此答辩。
被告: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民事诉讼法答辩状 篇二
尊敬的法官:
我系被告,现针对原告提起的诉讼,特以此答辩状作出如下说明和辩解:
一、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主张本案系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要求我方赔偿损失人民币200万元。经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我方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合法性,因此,我方要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关于侵权行为的存在
原告主张我方存在侵权行为,并要求我方赔偿损失。然而,我方坚决否认存在任何侵权行为。根据我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我方并未进行任何侵权行为。同时,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也存在严重的问题,无法证明我方存在侵权行为。因此,我方要求法庭不予采纳原告的证据。
三、关于证据的真实性
我方提供了与本案相关的合同、交易记录等证据材料,证明了我方并未存在侵权行为。而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却存在明显的问题。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且存在篡改痕迹。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应当真实、合法、合规,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然不符合这一要求。因此,我方要求法庭不予采纳原告的证据。
四、关于原告的主张
原告主张我方存在侵权行为,并要求我方赔偿损失。但我方对此予以否认。首先,我方并未进行任何侵权行为,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其次,即便存在侵权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赔偿金额应当合理合法。原告主张的200万元赔偿金明显过高,不符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因此,我方要求法庭不予支持原告的主张。
五、关于案件的处理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方要求法庭作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判决,并要求原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特此答辩。
被告: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民事诉讼法答辩状 篇三
答辩人:
名称: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_ 职务:____ 工作单位: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因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___一案,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_份。
注:答辩理由应陈述起诉书中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缺少法律依据等问题,并列举有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答辩状 篇四
答辩人:____集团公司
住所地: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职务:总经理
答辩人因与______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答辩意见,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____集团陕西分公司为原告诉称承揽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具有独立诉讼主体地位,应当参加诉讼,原告无权直接起诉总公司。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
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民诉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第五款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____集团陕西分公司为依法成立、经依法登记、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具有相对独立性。
与原告发生承揽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为分公司,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分公司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当事人资格,应当作为诉讼主体独立参加诉讼。
该承揽合同纠纷为原告与分公司签订,总公司并不知情,对于该承揽合同的真实性及其履行情况均无从得知。
原告诉称与分公司存在承揽合同纠纷,分公司有独立诉讼资格,原告应该以分公司为被告,无权直接起诉总公司。
二、原告诉称,20___年12月9日,分公司原负责人ZZ在其承揽合同中签字,对所拖欠货款进行了确认。
而原告在起诉书中称原负责人为“杨惠生”,若原负责人ZZ真的对所拖欠货款进行了签字确认,原告不可能不知原负责人Z经理的真实姓名;且原告并没有提供所称的承揽合同,也没有提供其他相关证据,答辩人有理由怀疑该承揽合同的真实性,不排除伪造的可能性。
三、____集团陕西分公司原负责人________已涉嫌贪腐被西安市新城分局立案侦查,下落不明,并将本案涉及的相关合同及其他材料带走,致使总公司无法掌握其他的证明材料,对本承揽合同是否真实存在及是否属于ZZ的个人行为等重要事实无法明确,更无法考证,需要等ZZ归案及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才能查明。
因此,本案所涉承揽合同纠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待核实。
综上,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告无权起诉总公司,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65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合法权益。
此致
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诉讼法答辩状 篇五
答辩人:张____,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址:____省____市____镇____村。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被答辩
人:________有限公司,所在地: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因原告____有限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____劳仲案字【____】第____号),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现答辩如下:
原告诉称的理由完全不符合事实。
今年4月9日下午,原告总经理叫被告到办公室谈话,说公司经营困难,需要裁减人员,可以补给一个月工资,不要再来上班,回家另找工作。
被告回答说,本人在公司已连续工作十余年,合同未到期即被解雇,仅补给一个月工资实在太少,于是当场表示不同意。
总经理便劝说,私人企业就是这样:忙时就招人,不忙就走人(即辞退)。
次日上午,被告到公司上班,但公司领导没有安排工作,事实上公司已处于停业状况,其他员工早已被解雇,只剩少数管理人员还在上班。
被告到公司财务部准备结算下乡补贴,也没有人理睬。
因此,只好回家等待公司消息。
此后,原告一直没有找过被告协商,也没有补给一个月工资。
被告认为在原告单位连续工作已超过十年,依法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原告不但不肯签订,而且劳动合同未到期即被无故解除劳动关系,又不愿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这种单方任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又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严重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被告只好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告起诉状中诉称,“被告已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若不同意,公司可以另外安排其他岗位让被告继续上班”,并提供一份《情况说明》作为证据。
这完全是不顾事实胡说,被告根本没有说同意解除。
况且,提供《情况说明》的邢某系公司管理人员,还在公司继续上班,与公司有直接利害关系,只是出于被迫无奈,才违心出具书面证明,故法院不应采信。
原告在起诉状中诉称:“双方事实上已经就解除劳动合同及补偿方案达成一致。”如果确实如此,原告为何迟迟不按双方达成一致的方案给予补偿呢?既然已经“达成一致”,为什么至今没有补给一个月工资?可见,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
否则,被告何必向劳动仲裁申诉呢?
事实是原告经营困难,裁减人员,才不让被告上班,导致被告失业。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但时隔半个多月,原告既未通知被告继续上班,也没有出具证明并为被告办理有关手续。
既然已被原告解雇,无法挽回,为了及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维持日常生活,无奈之下,只好要求原告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以便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请。
如果另外安排被告上班,被告何必去申请呢?况且,为了办理申请,到原告单位求爷爷告奶奶,不知跑了多少次,为什么原告领导见到被告后让其“擅自离开岗位”而不管不问呢?
本案双方发生纠纷后,直到原告收到劳动仲裁开庭通知书才许诺被告只要撤销申诉,可以另外安排岗位继续上班。
原告大概发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确实未到期,劳动仲裁作出裁决后,也许对其不利,才故意这样说。
其实这完全是骗人的把戏,根本不可能另外安排。
因为公司经营确实发生严重困难,原先一起上班的员工都已被解雇,也没有得到经济补偿。
被告若不向劳动仲裁申诉,也肯定会同其他员工一样,绝不可能获得补偿。
原告明明知道被告已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请,已不可能再回到原单位上班。
如果确实如同原告所说,为何不早说呢?由此可见,原告这样说的目的是为了蒙骗法官。
综上所述,原告诉称的理由,既与事实不符,难以成立,又自相矛盾,不合情理,目的是为了逃避和推卸自己应负的经济补偿责任。
鉴于上述实际情况,恳请法院主持公道,依法驳回原告诉称,维持劳动仲裁对本案作出的裁决,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____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