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诉讼答辩状【实用4篇】

时间:2012-04-06 04:36:46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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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诉讼答辩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是被告方的代理人,特此以我方的名义进行答辩。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我方认为原告诉讼请求不符合实际情况。根据我方的调查和分析,原告在其诉讼请求中所陈述的税务问题并不属实。我方已经提交了详细的资料和证据,证明了我方遵守了相关的税收法规,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申报和缴纳税款。因此,原告所主张的违法行为纯属捏造和诽谤。

其次,即使原告所声称的税务问题存在,我方也认为其请求过于苛刻。根据相关的税收法规,我方已经按照规定缴纳了相关的税款,并没有逃避税收责任。原告所要求的额外税款和罚款是不合理和不合法的。我方已经付出了合理的税款,不应再被要求额外缴纳。

最后,我方希望法院能够公正地审理此案。我方已经提供了充足的证据和资料,证明了自己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我们坚信法律是公正的,相信法院会做出正确的判决,维护公平和正义。

在此,我方再次强调,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不合理和不合法的。我们希望法院能够根据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做出公正的判决。感谢法院的审理。

此致

代理人

税务行政诉讼答辩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是被告方的代理人,特此以我方的名义进行答辩。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我方坚决否认原告所指控的税务问题。我方一直遵守相关的税收法规,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我们有充分的证据和资料证明了自己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原告所提出的指控纯属恶意中伤和诽谤,希望法院能够看清真相。

其次,即使原告所列举的税务问题存在,我方也认为这是一个正常的商业行为。根据相关法规,税务政策是灵活的,商业活动的合理税务优化是合法的。我们并没有逃避税收责任,而是根据法律规定合理地减少了税负。原告所要求的额外税款和罚款是不合理和不合法的,我们坚决反对。

最后,我方希望法院能够公正地审理此案。我们相信法律是公正的,相信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做出正确的判决。我们已经提供了充足的证据和资料,证明了自己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我们期待法院能够维护公平和正义。

在此,我方再次强调,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不合理和不合法的。我们希望法院能够根据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做出公正的判决。感谢法院的审理。

此致

代理人

税务行政诉讼答辩状 篇三

  大荔县国家税务局:

  贵局“荔国税稽通【2011】20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收悉,经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并对照我单位实际情况,现做如下答辩:

  一、我公司于2009年12月29日与****建筑工程公司签订我公司大荔项目B区总包合同,合同总价中包含所有材料、人工、机械等,且明确说明所有塑钢窗及阳台窗工程包含在合同总价内,我们作为房地产企业(甲方)只与总包方(乙方)发生直接业务关系,并从乙方取得建筑业发票,不与其他第三方发生除质量外的一切业务往来,所以,我公司不存在直接与蒲城锦园门窗发生任何经济业务往来的事实。

  二、.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我公司与****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总包合同,其价款包含了工程所用所有的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且明确说明包含塑钢窗及阳台窗工程,对于乙方与分包商之间的业务往来,我们只重质量,其他经济业务我公司无权再进行干涉。

  三、我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塑钢窗款项由承包方承担,我公司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在每次付款

时索取等额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截止20XX年4月28日,我公司大荔项目B区决算价1714万元,已付款1628万元(预留5%工程保证金),取得建筑业营业税发票1660万元。

  我公司已支付了总包款项,并取得了足额建筑业发票,我公司与乙方的一切业务正常。

  四、综上所述,我公司大荔B区项目,所有业务只与****建筑工程公司有关,其他一切相关业务,除质量外,均与我公司无关,所以,蒲城锦园门窗的一切经济业务及涉税业务,与我公司无关。

  恳请贵局结合上述实际情况及政策规定,对我公司就塑钢窗税务问题做出认定。

  特此答辩

  20XX年4月29日

税务行政诉讼答辩状 篇四

  答辩人: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代局长。

  委托代理人:顾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检科科长。

  关于原告黄______,______县农业机械公司和施______不服本局___工商(_____)第___号《复议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一案,依法特作如下答辩:

  原告诉状中声称他们在6160型发电机组交易中的行为和经济收入都是合法的,______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他们的处理决定是错误的。

  根据事实和法律,我们认为:___工商发(______)第______号《复议决定书》维持______县工商行政管理局___工商处(______)第______号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所谓投机倒把是指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工商业活动,扰乱市场管理,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程序的行为。

  该行为在主观方面的特征属故意,且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在客观方面的特征表现为违反国家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众事工商业活动,扰乱市场的行为。

  根据上述投机倒把的法律概念和特征,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___工商(_____)第37号《关于查处投机倒把活动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8种行为属投机倒把。

  其中第六种行为是“在生产、流通中,以次顶好、以少顶多、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第八种行为是”为从事非法倒卖活动的`人提供证明信、发票、合同书、银行帐户、支票、现金或其他方便条件,从中牟利的“。

  原告人黄______经原告人施______介绍,从______县轻工机械厂联系的6160型发电机组一台,电原告人______县农业机械公司汇款10000元”买进“,黄______将该机组生产厂—______柴油机厂产品标牌上出厂日期”_____年___月改为______年___月“,再以27400元的价格”卖给“______县______石灰厂。

  该机组经______市质检所检测鉴定是为不符合gb2819-81、gb775一81标准要求,该产品不合格,不能正常使用。

  就是这样一台劣次品进销差17400元,利率高达174%,______县农业机械公司牟利2l90元,施_____获介绍费3000元。

  由此可见,原告黄______和______县农业机械公司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都完全符合投机倒把的法律概念和特征。

  综上所述,______县工商行政管理局___工商处(____________)第______号《处理决定书》认定原告人黄______和______县农业机械公司在这台6160型发电机组交易中进行投机倒把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凿的,定性是准确的,处理是正确的。

  没收施______非法所得3000元也是正确的。

  故我们以___工商发(_______)第______号《复议决定书》予以维持。

  同理三原告的诉状所请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主义经济程序,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判决。

  此致

  ______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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