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上诉答辩状【优秀4篇】

时间:2011-05-08 02:31:50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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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上诉答辩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系被告,因原告起诉我单位的行政行为,我特向贵庭提出上诉答辩状,希望贵庭能依法审理,维护公平正义。

首先,我要指出原告的主张不成立。原告所指控的行政行为并不存在违法情况。根据我单位的规定,该行政行为是合法且合理的。我单位在执行该行政行为时,已经充分考虑了相关法律法规,并且有充分的依据和理由。原告所提出的违法违规行为纯属无稽之谈。希望贵庭能够认真审理,并判断该行政行为是合法的。

其次,原告提出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且不可靠。我单位在执行该行政行为时,已经充分考虑了各种因素,并且有充分的证据支持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却无法证明我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希望贵庭能够认真审查证据,并判断原告的证据是否充分。

最后,我要强调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贵庭撤销我单位的行政行为,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在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情况的情况下,才可以撤销该行政行为。而原告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情况。希望贵庭能够依法判断,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总之,我单位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原告的指控毫无根据。希望贵庭能够依法审理,维护公平正义,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特此上诉答辩。

被告:XXX单位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行政诉讼上诉答辩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系被告,基于原告提起的行政诉讼,我特向贵庭提出上诉答辩状,希望贵庭能够公正、公平地审理此案。

首先,我要指出原告的主张不成立。原告所指控的行政行为并无违法违规之处。我单位在执行该行政行为时,已经充分考虑了相关法律法规,并且有充分的依据和理由。原告所提出的违法违规行为完全是凭空捏造,毫无事实根据。希望贵庭能够认真审理,并判断该行政行为是合法的。

其次,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我单位在执行该行政行为时,已经充分考虑了各种因素,并且有充分的证据支持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却无法证明我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存在漏洞和矛盾之处,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希望贵庭能够认真审查证据,并判断原告的证据是否充分。

最后,我要强调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贵庭撤销我单位的行政行为,然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在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情况的情况下,才可以撤销该行政行为。而原告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情况。希望贵庭能够依法判断,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我单位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原告的指控毫无根据。希望贵庭能够依法审理,维护公正正义,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特此上诉答辩。

被告:XXX单位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行政诉讼上诉答辩状 篇三

  答辩人:福建省屏南县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张传漾

  答辩人于 20XX 年 6 月 3 日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诉人(一审原告)张长建(健)不服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20XX 年 5 月 15 日( 20XX )屏行初字第 03 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的《行政上诉状》副本,阅后认为上诉人上诉无理。

  依法答辩如下:

  一审法院维持答辩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上诉人提出被子上诉人工作人员在对上诉人进行检查时,未出示合法有效的证件。

  事实上,我们执法人员 9 位中,有两位向上诉人出示执法证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询问笔录中有记录。

  至于执法证件不一致是因执法人员按照上级要求重新更换新证过程中,新旧证号有变动的缘故,还有着装是按卫生监督所规范规定的。

  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未规定向上诉人发出《听证告知书》,未告知上诉人享有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

  答辩人于 20XX 年 9 月 22 日向上诉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于 20XX 年 9 月 30 日举行听证,已经充分给予上诉人听证的权利,而且也完成了听证过程。

  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回执》程序性证据是错误的,答辩人是在法定期限 10 日内已经将实体证据和程序证据及法律依据全部提交给一审人民法院(详见证据清单)

  

上诉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对外实施诊疗活动,其认定错误。

  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 20XX 年 11 月 12 日届满已经失效了,而且上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生效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就不具备执业医师法》资格,依法不得行医。

  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是正确的。

  上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生效后,上诉人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依照《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诉人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诉可证》上诉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情况下一直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答辩人是在依法履行公务,按照法定程序取缔上诉人非法行医,给予上诉人行政处罚是合法的,也是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述理由无一成立,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

  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屏南县卫生局

  20**年 6 月 9 日

行政诉讼上诉答辩状 篇四

  答辩人:

  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 年龄:___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因__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一案,兹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份。

  其它文件_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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