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上诉答辩状 篇一
尊敬的法庭:
我是涉案诉讼中的第三人,针对原告的上诉请求,我在此提出答辩状,以陈述我对本案的观点和理由。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作为第三人,对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并无任何直接关系。我并非是本案的当事人,我所扮演的角色是一个旁观者,因此我对原告的上诉请求并没有任何利害关系。
其次,原告在上诉请求中提到了一些涉及我的行为,但这些行为并未造成任何损害或违法行为。我在此要澄清的是,我并没有参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合作,也没有对原告进行任何诈骗或欺诈行为。因此,原告对我提出的指控是毫无根据的。
另外,我要指出的是,原告在上诉请求中提到了一些证据,但这些证据并不能证明我有任何违法或不当行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他的上诉请求,并且缺乏充分的证据证明我与被告之间存在任何不当行为。因此,我要求法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其真实性和可信度进行评估。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原告所提出的上诉请求是完全没有根据的。我并没有参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交易,也没有对原告进行任何不当行为。因此,我要求法庭驳回原告的上诉请求,并维持原判。
我相信法庭会根据法律和事实做出公正的判断,并对涉案的各方进行公平的处理。请您审慎考虑我的上诉答辩状,并做出适当的判决。
谢谢。
第三人上诉答辩状 篇二
尊敬的法庭:
我是涉案诉讼中的第三人,针对原告的上诉请求,我在此提出答辩状,以陈述我对本案的观点和理由。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作为第三人,并没有直接参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交易或合作。我并非是本案的当事人,我所扮演的角色是一个旁观者。因此,我对原告的上诉请求并没有任何利害关系。
其次,原告在上诉请求中提到了一些关于我的行为,但这些行为并未对原告造成任何损害或违法行为。我在此要澄清的是,我并没有对原告进行任何诈骗或欺诈行为,也没有参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任何交易。因此,原告对我提出的指控是毫无根据的。
另外,我要指出的是,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我有任何违法或不当行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缺乏充分的支持,并且存在很多不一致和矛盾之处。因此,我要求法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其真实性和可信度进行评估。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原告所提出的上诉请求完全没有根据。我并没有参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交易,也没有对原告进行任何不当行为。因此,我要求法庭驳回原告的上诉请求,并维持原判。
我相信法庭会根据法律和事实做出公正的判断,并对涉案的各方进行公平的处理。请您审慎考虑我的上诉答辩状,并做出适当的判决。
谢谢。
第三人上诉答辩状 篇三
第三人上诉答辩状
生活中可能会用到答辩状,那么答辩状要怎么写呢?下面是YJBYS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第三人上诉答辩状,希望大家喜欢。
行政诉讼案件第三人答辩状【1】
答辩人?XXX?女?汉族?1947 年 8 月 22 日生?XXXX 人。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XXX?男?汉族?1923 年 12 月 27 日生?原 XXXX 人。
因被答辩人诉 XXX 市人民政府撤销原 XXX 市郊区人民政府颁发给答辩人第1988?011 号宅基地使用权证一案?法院已追加答辩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1988?011 号宅基地及其以上房产系答辩人合法财产?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原系 XXX 村村民?参加工作后于 1950 年从 XXX 村迁往呼和浩特?将农业户口变为城镇户口?作为呼和浩特市居民至今。
1975 年被答辩人之子XXX 从内蒙古生产建设兵团返回 XXX 村?并于当年与答辩人结婚?当时所争议的宅基地上有土坯房西房四间?但因年久失修?破损不堪几乎已无法居住?为安身立命?只有重建。
被答辩人曾对其子 XXX 明确表示?“有钱你们早点盖?没钱就晚盖几年?经济上你们慢慢想办法吧?反正我们也不准备回去了?以后这个家就是你的?你怎么盖我们也没意见。
”答辩人与其丈夫自 1976 年至1982 年?历经数年艰辛?努力备料?经老人同意?拆掉了破旧的西屋?在 1983年春夏之际盖上了六间北屋?以后几年又紧衣缩食盖了一间东屋和大门。
1988 年原 XXX 市郊区人民政府对土地重新丈量并登记造册?由于被答辩人及其子已非 XXX 村村民?也非农业户口?且被答辩人在呼和浩特拥有住房?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被答辩人及其子均不再符合在村集体拥有宅基地的条件。
而由于答辩人一直系 XXX 村村民?亦是农业户口?原 XXX 市效区人民政府于1988 年 11 月 30 日向答辩人发放了 1988?011 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将该宗宅基地确权在答辩人名下。
根据 1987 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农村居民需要宅基地?由本人申请?经村民讨论?村民委员会同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农村五保户、外迁户等腾出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收回。
”及第四十条?“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无房居住?需要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
”之规定。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及其子在 1988 年土地重新丈量登记时已不符合在村集体拥有宅基地的条件?XXX 村民委员会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将该宗宅基地收回并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答辩人?以及原 XXX 市郊区人民政府为答辩人发放 1988?011 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由于该宗宅基地上的房屋系答辩人夫妇出资重建?因此答辩人对该宅基地及房产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及所有权。
二、被答辩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 1、2000 年答辩人的儿子结婚?被答辩人专程从呼和浩特赶回参加婚礼?在此期间答辩人之夫 XXX 与被答辩人经常谈论在村里买楼一事。
XXX 向被答辩人说明?正是因为宅基地使用权证已经确权在答辩人名下?所以答辩人才有资格用该宅基地使用权证购买了现在居住的 90 号楼住宅?之后宅基地使用权证便收归集体。
后被答辩人于 2002 年春节回来之际?答辩人之夫 XXX 又曾向其提及此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2 年。”及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 20 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 5 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对 1988 年原 XXX 郊区人民政府将 1988?011 号宅基地使用权证确权在答辩人名下这一事实至少在 2000 年就已明知?而被答辩人于 2008 年才提起行政诉讼?显然不符合上述两项法律规定?已超过起诉期限。
2、退一步讲?被答辩人即便于 2008 年才知道 011 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已确权在答辩人名下?被答辩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亦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溯及力不能及于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的请示的答复?答复如下?“行政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后即 1990 年 10 月 1 日以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的计算应当适用本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最高法院在承认四十二条溯及力的同时?对溯及时间也做了严格的限定?即只有在 1990 年 10 月 1 日以后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才是可诉对象。
而原 XXX 市郊区人民政府为答辩人发放 1988?011 号宅基地使用权证是在 1988 年?是在 1990 年 10 月 1 日《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批复如下?“行政侵权行为?案发在行政诉讼施行之前?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受理。”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即便被答辩人认为其合法权利受到侵犯?也只能通过当时的法律法规主张权利?而不应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三、 被答辩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被答辩人参加工作后于 1950 年从 XXX 村迁往呼和浩特?将农业户口变为城镇户口?作为呼和浩特市居民至今。
因此?被答辩人早已不再是 XXX 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且其在呼和浩特市拥有住房。
被答辩人请求撤销 1988?011 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将该宗宅基地确权在他的名下?违背法律规定。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对所争议的房产及土地均无任何权利?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之规定?被答辩人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答辩人作为本村村民?自筹资金重新建房?后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取了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其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而被答辩人在没有村集体成员身份及已经拥有住房的情况下?鉴于目前房价的迅猛攀升?受利益的驱使?不顾及父子感情和法律的权威?肆意编造谎言?已严重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且被答辩人根本不具备诉争土地及房产的诉讼主体资格?原 XXX 市郊区人民政府为答辩人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此致 桥西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二○xx年七月二十八日
第三人答辩状【2】
核心提示:因被答辩人诉XXX市人民政府撤销原XXX市郊区人民政府颁发给答辩人第1988-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一案,法院已追加答辩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即便被答辩人认为其合法权利受到侵犯,也只能通过当时的法律法规主张权利,而不应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三、 被答辩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被答辩人参加工作后于1950
年从XXX村迁往呼和浩特,将农业户口变为城镇户口,作为呼和浩特市居民至今。因此,被答辩人早已不再是XXX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且其在呼和浩特市拥有住房。
被答辩人请求撤销1988-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将该宗宅基地确权在他的名下,违背法律规定。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对所争议的房产及土地均无任何权利,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之规定,被答辩人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答辩人作为本村村民,自筹资金重新建房,后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取了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其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而被答辩人在没有村集体成员身份及已经拥有住房的情况下,鉴于目前房价的迅猛攀升,受利益的驱使,不顾及父子感情和法律的权威,肆意编造谎言,已严重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且被答辩人根本不具备诉争土地及房产的诉讼主体资格,原XXX市郊区人民政府为答辩人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此致
桥西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二○xx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