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状答辩状(通用3篇)

时间:2016-07-07 04:36:40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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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状答辩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是被告方的代理人,特此向贵庭递交我方的反诉状答辩状,以回应原告方的指控并提出我方的反诉。

首先,我方对原告方的指控予以否认。原告方声称我方侵犯其商标权,但我方认为这一指控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我方在经营过程中始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从未使用原告方的商标或与其商标相似的标识。我方产品的商标设计与原告方的商标存在差异,不存在任何混淆消费者的可能性。我方在市场竞争中取得的成功完全是基于我们自身的努力和创新,与原告方无关。

其次,我方认为原告方的起诉行为构成滥用诉讼权。根据我方的调查,原告方过去多次以相似的理由起诉其他竞争对手,试图通过法律手段排除市场竞争对手,以达到垄断市场的目的。这种滥用诉讼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我方的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因此,我方请求贵庭对原告方的滥用诉讼权行为给予谴责,并要求原告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最后,我方提出反诉。根据我方的调查,原告方在其产品中存在质量问题,且未能及时解决消费者的投诉。这种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我方的市场声誉和销售业绩。因此,我方要求原告方赔偿我方因其产品质量问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我方对原告方的指控予以否认,并以滥用诉讼权行为为由提出反诉。我方希望贵庭能够依法公正地审理本案,并对原告方的滥用诉讼权行为给予谴责。同时,我方也期待贵庭能够支持我方的反诉请求,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特此申请。

被告方代理人

反诉状答辩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是被告方的代理人,特此向贵庭递交我方的反诉状答辩状,以回应原告方的指控并提出我方的反诉。

首先,我方对原告方的指控予以否认。原告方声称我方侵犯其专利权,但我方认为这一指控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我方的产品与原告方的专利设计有明显的差异,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我方在研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现有技术的先进性,并通过自主创新实现了产品的差异化。我方从未使用或参考过原告方的专利技术,不存在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其次,我方认为原告方的起诉行为构成恶意侵权指控。根据我方的调查,原告方在过去多次以相似的理由起诉其他竞争对手,试图通过法律手段排除市场竞争对手,以达到垄断市场的目的。这种恶意侵权指控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我方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因此,我方请求贵庭对原告方的恶意侵权行为给予谴责,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我方提出反诉。根据我方的调查,原告方在其产品销售中存在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我方的市场声誉,也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了严重影响。因此,我方要求原告方赔偿我方因其虚假宣传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我方对原告方的指控予以否认,并以恶意侵权指控为由提出反诉。我方希望贵庭能够依法公正地审理本案,并对原告方的恶意侵权行为给予谴责。同时,我方也期待贵庭能够支持我方的反诉请求,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特此申请。

被告方代理人

反诉状答辩状 篇三

  答辩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冼某升,男,汉族, 1966年10月2日出生,现住在佛山市xx区xx镇xx村xx街xx巷xx号,电话13809xx9324。

  被答辩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地址:惠州市河南岸xx路xxx新村xx大厦首层xx号。

  负责人:黎某某 电话0752-21xx489、216xx25。

  答辩人因装修合同纠纷将被答辩人起诉至贵院的(2011)惠城法民一初字第xx号案件,被答辩人提起反诉。

  答辩人现就被答辩人的反诉,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工程欠款67254元及违约金122402.28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被答辩人单方面增加工程项目,违反合同约定。

  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署的《装饰工程合同书》第一项第3条规定工程安装内容、施工费用、增减项目都需要经双方签认后生效。

  但是,被答辩人将双方约定的工程总造价7.1万元增加到13.9006万元(折后价12.5982万元),没有答辩人的签字确认,因此该增加的所谓工程项目和工程款违背了合同约定,超出了答辩人的委托范围,本身是对答辩人权利的侵害,不仅无权要求答辩人支付增加的款项,而且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2、被答辩人所谓答辩人接受工程量和工程款变化,没有任何证据。

  被答辩人以答辩人在施工图纸中“配电系统图”中签字确认“开工,以实践数为准”,就武断认为被答辩人所从事的一切工程施工都得到答辩人认可,显然是荒唐的。

  一方面双方在《装饰工程合同书》第七项第1条规定施工图须答辩人签字认可后被答辩人方可施工,另一方面第七款第3条规定答辩人变更设计或增减项目须书面通知被答辩人并列明原因、部位、时间、材料等,这就说明任何未经答辩人签字确认的施工一律属于被答辩人违约,任何未经答辩人书面详细通知被答辩人的变更行为一律视为未变更。

  被答辩人拿出答辩人在配电系统图中的签字确认,就认为答辩人认可一切施工变更,明显违背了合同约定。

  即使答辩人同意了施工变更,也只是同意配电系统图的变更,答辩人并没有在其他图纸上签字确认。

  二、被答辩人拒绝支付第三期所谓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

  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署的《装饰工程合同书》第四项地1条规定工程总价款为7.1万元,第一期工程款、第二期工程款分别为总价款的50%和35%,即答辩人已经支付了总价款的85%,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

  可是,被答辩人经答辩人确认完成的工程量却尚未达到总量一半,答辩人不是认真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装修项目,而是一再单方面增加装修项目以牟取合同约定之外的'非法利益,因此答辩人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要求被答辩人提供的合法工程量与答辩人所支付的工程款相适应。

  答辩人已经支付了合同约定总价款85%的工程款,在被答辩人未能完成合同约定85%的工程量之前,答辩人拒绝支付第三期所谓工程款,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被答辩人只有完成了相应的工程量,才有权要求答辩人支付余下的工程款。

  三、被答辩人单方面停工,需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署的《装饰工程合同书》第七项第1条的规定,施工图须在答辩人签字确认后被答辩人方可以施工,20xx年11月4日答辩人在被答辩人提供的施工图上签字,因此被答辩人最早开工时间应该是2010年11月4日。

  到20xx年11月30日,被答辩人开工不超过26天,答辩人已经支付合同约定85%的工程款。

  按照《装饰工程合同书》规定两个月的工期进度,被答辩人尚未完成总工程量半数,就要求答辩人支付95%的总价款,并在20xx年12月22日单方面停工,明显侵害了答辩人合法权益。

  此外,该《装饰工程合同书》没有约定合法停工的事由,因此被答辩人即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也只享有法律所规定对完成的工作成果行使留置权或通过合法途径要求答辩人付清工程款,而无权采取停工这种激化矛盾的粗暴方式损害答辩人利益。

  因此,被答辩人单方面停工既没有法定依据也没有约定依据,属于严重违约行为,需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单方面增加装修工程量,在收取绝大部分合同约定工程款后未完成相应工程量的情况下,又单方面停工,严重损害了答辩人合法权益。

  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未经答辩人签字认可的新增工程款,显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单方面停工造成答辩人严重损失,被答辩人需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整履行合同义务。

  此致

  惠州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冼某升

  二Oxx年xx月xx日

反诉状答辩状(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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