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答辩状最新版(精彩3篇)

时间:2013-09-03 02:18:11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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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行政诉讼答辩状最新版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告方的代理人,就原告提起的行政诉讼一案,我代表被告方作出如下答辩:

一、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要求废止我方作出的行政决定,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我方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1.行政决定的合法性

我方作出的行政决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在合法程序下依法作出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决定的合法性是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之一。我方的行政决定在合法性方面不存在任何问题。

2.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要求废止我方的行政决定,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然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原告并未能证明我方的行政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3.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在诉讼请求中没有提供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来支持其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原告在起诉状中应当具体指明行政行为的内容、理由和依据,但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无法证明我方的行政决定存在违法情况。

综上所述,根据以上理由,我方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我方作出的行政决定的合法性。

再次恳请法庭明察秋毫,依法公正审理此案。

被告方代理人:XXX

日期:XXX

篇二:行政诉讼答辩状最新版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告方的代理人,就原告提起的行政诉讼一案,我代表被告方作出如下答辩:

一、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要求撤销我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我方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1.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我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在合法程序下依法作出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决定的合法性是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之一。我方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合法性方面不存在任何问题。

2.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要求撤销我方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然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原告并未能证明我方的行政处罚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3.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在诉讼请求中没有提供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来支持其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原告在起诉状中应当具体指明行政行为的内容、理由和依据,但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无法证明我方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违法情况。

综上所述,根据以上理由,我方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我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再次恳请法庭明察秋毫,依法公正审理此案。

被告方代理人:XXX

日期:XXX

行政诉讼答辩状最新版 篇三

行政诉讼答辩状(2017最新版)

  导语: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诉讼答辩状,想要知更多的资讯,请多多留意!

  行政诉讼答辩状【篇1】

  ;答辩人: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 年龄:______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因__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一案,兹答辩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 致_____人民法院答辩人:_______(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____年__月__日附:答辩书副本___份。其它文件____份。

  行政诉讼答辩状【篇2】

  答辩人:福建省屏南县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张传漾

  答辩人于 20xx 年 6 月 3 日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诉人(一审原告)张长建(健)不服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20xx 年 5 月 15 日( 20xx )屏行初字第 03 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的《行政上诉状》副本,阅后认为上诉人上诉无理。依法答辩如下:

  • 一审法院维持答辩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 上诉人提出被子上诉人工作人员在对上诉人进行检查时,未出示合法有效的证件。事实上,我们执法人员 9 位中,有两位向上诉人出示执法证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询问笔录中有记录。至于执法证件不一致是因执法人员按照上级要求重新更换新证过程中,新旧证号有变动的缘故,还有着装是按卫生监督所规范规定的.。

  • 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未规定向上诉人发出《听证告

知书》,未告知上诉人享有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答辩人于 2004 年 9 月 22 日向上诉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于 2004 年 9 月 30 日举行听证,已经充分给予上诉人听证的权利,而且也完成了听证过程。

  • 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回执》程序性证据是错误的,答辩人是在法定期限 10 日内已经将实体证据和程序证据及法律依据全部提交给一审人民法院(详见证据清单)

  • 上诉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对外实施诊疗活动,其认定错误。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 1996 年 11 月 12 日届满已经失效了,而且上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生效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就不具备执业医师法》资格,依法不得行医。

  • 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是正确的。上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生效后,上诉人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依照《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诉人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诉可证》上诉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情况下一直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答辩人是在依法履行公务,按照法定程序取缔上诉人非法行医,给予上诉人行政处罚是合法的,也是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述理由无一成立,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屏南县卫生局

  20xx 年 6 月 9 日

行政诉讼答辩状最新版(精彩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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