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上诉答辩状优秀【优质3篇】

时间:2013-01-08 05:11:10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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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上诉答辩状优秀 篇一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告方的代理律师,我在此代表我的当事人对原判决提出上诉,并陈述以下理由。

首先,我认为原判决在事实认定上存在严重错误。原判决中指出我的当事人在案发现场留下了明显的指纹和DNA证据,因此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然而,我要指出的是,这些指纹和DNA证据并没有经过充分的鉴定和分析,也没有与其他证据进行印证。在现代科技条件下,指纹和DNA证据的分析是非常常见且准确的方法,但在本案中,法庭并没有要求对这些证据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和比对,这严重违反了当事人的权益,也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处理。

其次,原判决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原判决中认定我的当事人犯下了盗窃罪,但根据我所了解,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盗窃行为和主观故意。然而,在本案中,原判决并没有详细说明我的当事人是如何实施盗窃行为的,也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我的当事人有盗窃的主观故意。因此,我认为原判决对盗窃罪的适用存在明显的错误。

最后,原判决在量刑上存在不合理之处。根据我所了解,量刑应该根据被告的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被告的个人情况等因素来确定。然而,在本案中,原判决只是简单地以盗窃罪的最高刑罚量刑,而没有对我的当事人的个人情况进行充分考虑。我的当事人是一名初犯,且在案发后积极退赃,这些情节都应该对量刑产生积极的影响。因此,我认为原判决在量刑上存在不合理之处。

综上所述,我代表我的当事人对原判决提出上诉,并请求法庭重新审理本案。感谢法庭给予的审理机会。

此致

代理律师

经典上诉答辩状优秀 篇二

尊敬的法官:

我是原告方的代理律师,我在此对被告方的上诉提出回应,并陈述以下理由。

首先,被告方在上诉状中对原判决中的事实认定提出质疑,称在案发现场留下的指纹和DNA证据未经鉴定和分析。但我要指出的是,原判决中已经明确指出这些证据经过了鉴定和分析,且与被告方的指纹和DNA样本进行了比对,结果显示被告方的指纹和DNA与案发现场的证据是一致的。因此,被告方的质疑是站不住脚的,原判决在事实认定上是正确的。

其次,被告方指称原判决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认为对盗窃罪的适用存在问题。然而,根据我所了解,原判决在适用盗窃罪时考虑了被告方的行为和主观故意,而且提供了充足的证据支持。被告方对原判决的指控缺乏具体的依据和证据支持,只是空泛地质疑。因此,我认为原判决在法律适用上是正确的。

最后,被告方对原判决的量刑提出不满,认为量刑不合理。然而,根据我所了解,原判决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被告方的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个人情况等因素,并作出了公正合理的判决。被告方只是泛泛地提出量刑不合理,却没有提供具体的证据和理由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因此,我认为原判决在量刑上是合理的。

综上所述,我代表原告方对被告方的上诉提出回应,并请求法庭维持原判决。感谢法庭给予的审理机会。

此致

代理律师

经典上诉答辩状优秀 篇三

2017经典上诉答辩状优秀范文2017

  导语: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上诉答辩状范文,想要知更多的资讯,请多多留意!

  上诉答辩状范文【篇1】

  答辩人:马超,男,1984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工,住安徽省颍上县古城乡樊马村小马庄15号

  上诉人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为与答辩人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海曙区人民法院(2011)甬海民初字第2532号判决提出上诉,现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一、关于案件事实认定的问题

  上诉人在一审时及上诉状中都辩称,其并不是没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而是在施工路段设置了三道拦路墩。但上诉人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支持这一观点,仅是其代理人王荣福的陈述。同时,如果仅仅是设置拦路墩,并不能说明其尽到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义务。因为事发路段没有路灯,拦路墩白天能看到但夜晚却看不到,而事故恰恰就发生在夜晚。因此其认为交警部门及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有误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

  二、事故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问题

  本起事故已由高新区交警大队认定,上诉人并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公安交警部门提出异议。现在又以“宁波市民都知道”为由提出该事故不是交通事故,实在是令人不知所云。另外,本案中,原告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91条向被告主张权利,本案的案由也是“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因此,事故是否为道路交通事故与本案无关。

  三、关于责任分配

  按照上诉人的说法,事发路段是尚未建成通车的立交桥。既然是尚未完工,就应当是全封闭,比如说在路口安装临时性的简易闸门或者安排人员值守,除施工人员和车辆外,应杜绝其他人员和车辆进入。因为立交桥虽然未完工,但却已与主道路连接在一起,如果不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或者采取一定

的封闭措施,行人和车辆又怎么能知道不能往桥上通行。根据事故认定书的记载,答辩人是进入桥面一公里处时被路面上的石墩撞到的,也就是说,上诉人没有在路口采取充分的封闭措施,却在桥上路面修建了拦路墩。可以想象,夜晚在没有路灯的路面上,这几个拦路墩无异于是几个可怕的陷阱,随时可能吞噬不知情的路人和车辆。因此,正是由于上诉人的疏于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才造成答辩人车毁人残的惨祸。上诉人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25条、《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诉人在道路上施工时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答辩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因答辩人没有尽到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之规定,答辩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上诉人的责任。但这种减轻应仅是适当的减轻,上诉人还是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答辩人家庭为抢救答辩人的生命,近20万元的医疗费都是向亲戚朋友借的债,本来是家庭顶梁柱的答辩人现在成了家庭的负担,家庭为其债台高筑。年关将至,催债连连。答辩人为了还债,为了尽快拿到赔偿款,一审法院主持调解时,答辩人主动放弃了城镇标准并愿意自行承担一半责任。对于一审判决,答辩人虽不是太满意,但为了尽快了结此案,

  并没有提出上诉。答辩人一让再让,上诉人一拖再拖,至今没有向答辩人支付一分钱的费用。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说理清楚,应当维持。为了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马超

  代理人:

  20xx年1月17日

  上诉答辩状范文【篇2】

  答辩人:石智坚,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街97号。

  答辩人对上诉人欣锋(南沙)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就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的上诉,作出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定性准确,适用证据恰当,责任确定合理,审判程序合法。因此,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05)番法民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合理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已经证实的事实如下:

  1、答辩人与上诉人存在合法的买卖关系

  答辩人是广州市番禺南沙五金燃料经营部的经营者,在2004年6月至8月间,答辩人以广州市番禺南沙五金燃料经营部的名义与上诉人欣锋(南沙)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开始进行买卖五金制品和包装材料的交易。首先由上诉人用其公司的传真机发来订购货物的'采购订单,采购订单详细记明了订购货物的编号、物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和交货日期,采购定单上有经办人员的签名和该公司的传真机号码,然后答辩人以送货的方式按采购定单上规定的内容,向上诉人欣锋(南沙)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提供五金制品和包装材料。

  2、答辩人按合同履行了交货义务

  在2004年6月至8月间,答辩人按上诉人采购定单上规定的内容分批分期将货物送到上诉人的公司院内,上诉人的工作人员郭坚、周颂华、李小雄和张华敏验收货物后,分别在送货单及收料单上分别签名确认。

  3、上诉人收货后不付款已构成违约

  按双方约定,上诉人在收到货物后,应在一个月内付款,但到目前为止,上诉人仍拖欠本人货款合计19119.40元。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二、答辩人对上诉状中所持观点的反驳

  1、答辩人不仅与上诉人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切已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

  早在2004年5月答辩人就与上诉人发生过买卖关系,当时上诉人购买了答辩人的小五金材料,价值3449.30元。上诉人收到货物后,是用支票付的款,答辩人收到货款后,向对方开出了收据。后来在2004年6月到8月间,上诉人分多次向答辩人发来了采购定单,要求继续购买货物,答辩人按约定分批分期将货物送到上诉人处,对方职工收到货物后,分别在送货单及收料单上签名确认。这些事实不仅说明双方存在买卖关系,而且证明答辩人已履行了合同义务。

  2、上诉人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尽管答辩人和上诉人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采购定单和送货单及收料单上也没有上诉人的公章,但双方仍然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因为在收料单和送货单上签名的人均是上诉方公司的职工,而切他们都是在工作岗位、在工作时间签收货物的,很显然,他们的签收是履行公司职务的行为,从而上诉人应对自己公司职工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也就是承担付款义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上诉人存在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且答辩人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上诉人至今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且从根本上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依法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本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理,一审法院判决正确,望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此 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石智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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