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篇一:促进人才流动,助力大连市经济发展
人才是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核心动力,而人才市场作为人才资源的集散地,其管理规定的科学与合理性对于人才流动的顺畅与高效至关重要。大连市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出台,将有力地促进人才流动,助力大连市经济发展。
首先,大连市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明确了人才市场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规定中明确指出,人才市场是为了促进人才供需的有效对接、促进人才流动和职业发展的平台。这一定位使人才市场既能够为企业提供各类人才资源,满足其发展需求,又能够为人才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发展空间。通过规定的制定,大连市人才市场的发展将更加有针对性和方向性,能够更好地满足大连市经济发展的需要。
其次,大连市人才市场管理规定规范了人才市场的运营管理。规定中明确了人才市场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服务内容等方面的要求,严格规范了人才市场的运营行为。这将有助于提升人才市场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增强人才市场的公信力和竞争力。同时,规定中还明确了人才市场的监管责任和监督机制,加强了对人才市场的监管力度,有效遏制了一些不法分子的违规行为,保护了人才市场的正常运营秩序。
第三,大连市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在人才培养和引进方面下了一些具体的政策措施。规定中提出了加强人才培养的要求,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大对人才的培养力度,提供更多的培训机会和发展空间。同时,规定中还提出了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政策,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为高层次人才提供更好的待遇和发展机会,吸引更多的高层次人才来大连市工作和生活。这些政策措施将有助于提升大连市的人才吸引力和核心竞争力,为大连市的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综上所述,大连市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出台将对促进人才流动、助力大连市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我们期待,在这一规定的指引下,大连市人才市场将发挥更大的作用,为大连市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大连市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篇二:加强人才市场管理,提升人才流动效率
人才是一个地区发展的重要资源,而人才市场作为人才流动的重要平台,其管理规定的完善与落实对于提升人才流动效率至关重要。大连市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出台,将有助于加强人才市场的管理,提升人才流动的效率。
首先,大连市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明确了人才市场的组织形式和经营范围。规定中明确指出,人才市场可以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形式进行运营,人才市场的经营范围包括人才招聘、人才培训、人才交流等。这一明确的规定将有助于规范人才市场的运作,提升人才市场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同时,规定中还要求人才市场要加强与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合作,为其提供更多的人才资源和服务支持,进一步提升人才市场的核心竞争力。
其次,大连市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强调了信息化建设与应用。规定中明确要求人才市场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人才市场的信息化服务。通过建立人才市场信息平台和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可以更好地满足企业和个人的需求,提高人才流动的效率。同时,规定中还要求人才市场要加强与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合作,共享人才信息资源,促进人才的交流与合作。这将有助于提升人才市场的服务水平和运行效率,推动人才流动的顺畅与高效。
第三,大连市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提出了加强监督管理的要求。规定中明确了人才市场的监督管理责任和监督机制,要求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人才市场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通过加强对人才市场的监督管理,可以有效维护人才市场的正常运营秩序,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规定中还要求人才市场要加强对人才的培训和引导,提升人才的素质和能力,为人才流动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支持。
综上所述,大连市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出台将有助于加强人才市场的管理,提升人才流动的效率。我们期待,在这一规定的指引下,大连市人才市场将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和运行效率,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好的人才资源和服务支持。
大连市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篇三
根据《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大连市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人才市场管理,保护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实现人才的依法有序流动和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作用,根据《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应)聘人才和中介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中介服务是指经批准设立的人才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的职业介绍、测评、规划、培训、信息咨询等活动。
第四条 从事人才市场服务活动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尊重人才择业自主权和单位用人自主权。
第五条 市及县(市)、区人事局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人才服务(交流)中心具体负责人才市场的管理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人才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人才市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后均可设立人才服务机构。
第七条 申请开办人才服务机构,应具备《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设立人才服务机构,应持书面申请和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并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1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审查合格者颁发《人才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九条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除申办事业编制的须报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外,均应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设立的人才服务机构,应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4个月内按本规定补办手续。
第十一条 人才服务机构应按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中介服务,并按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项目、标准收取服务费。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可以下列方式进行:
(一)委托人才服务机构招聘;
(二)在人才服务机构举办的人才交流会上自行招聘;
(三)利用网上人才市场招聘;
(四)通过新闻媒体刊播人才招聘启事。
第十三条 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举办人才交流会,由所在地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其他人才服务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按隶属关系报所在地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举办人才交流会的人才服务机构,应对参加交流会的招聘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个人通过人才市场求职择业,应按要求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及其他有效证件。
第十五条 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流动:
(一)从事涉及国家秘密工作并在规定保密期限内的;
(二)正在接受法定部门审查未结案的;
(三)未经单位同意的正在承担县级以上重点工程、重点科研项目、重点引进项目的主要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人才流动发生争议的,按《大连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的,由人事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许可证》设立人才服务机构、从事人才服务活动的,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二)伪造、涂改、转借、出租、出卖《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已设立的人才服务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未申领《许可证》,继续从事人才服务活动的,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四)未经审核批准擅自举办人才交流会的`,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五)人才服务机构超越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人才服务活动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限期不改的,可吊销《许可证》;
(六)人才服务机构提供虚假情况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吊销《许可证》;
(七)用人单位采取欺骗手段招聘人才的,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八)用人单位或有关组织保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处1000元罚款;
(九)用人单位向应聘者收取费用的,责令退还本人,并处违法所得1至2倍罚款。
第十九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实施行政处罚,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部上交同级财政。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人才市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