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反诉状”答辩状【精简3篇】

时间:2019-07-07 01:28:42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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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反诉状”答辩状 篇一

尊敬的法官:

我系被告,谨以本答辩状,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并按照法律规定,提出我方的反诉请求。敬请法庭予以审核。

一、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主张本案系因我方违约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并要求我方支付违约金及相关费用。我方对此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1.1 我方并未存在违约行为

我方作为被告,对原告的指控并不属实。根据合同的约定,我方并未违反任何合同条款,也没有对原告造成任何实际损失。原告所谓的违约金及其他费用要求,缺乏合同约定的明确依据。

1.2 原告的诉讼请求超出合同约定范围

原告提出的违约金及其他费用要求,远远超过了合同约定的范围。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解决争议,并不存在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的支付义务。

二、关于我方的反诉请求

我方对原告提起反诉,要求法庭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即:

2.1 要求原告支付我方的合同履行费用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当为我方提供相关的服务,并支付我方相应的费用。然而,原告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导致我方无法得到应有的服务及费用。因此,我方要求原告支付我方的合同履行费用。

2.2 要求原告赔偿我方的损失

由于原告未能履行合同,我方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我方要求原告赔偿我方的损失。

三、证据的提供

我方将提供以下证据予以支持:

3.1 合同及相关附件

我方将提供合同及相关附件,证明双方之间的约定及责任分配。

3.2 证人证言

我方将提供证人证言,证明原告未能履行合同的事实。

3.3 相关财务记录

我方将提供相关的财务记录,证明原告未支付我方应得的费用。

综上所述,我方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上述答辩意见,并提出我方的反诉请求。请法庭根据法律规定,公正、公平地审理本案,并作出符合法律和事实的裁决。

特此答辩。

被告: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民事反诉状”答辩状 篇二

尊敬的法官:

我系被告,谨以本答辩状,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并就相关事实提出我方的反诉请求。敬请法庭予以审核。

一、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主张本案系因我方侵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并要求我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及赔偿。我方对此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1.1 我方并未存在侵权行为

我方作为被告,对原告的指控并不属实。根据相关证据,我方并未侵犯原告的任何合法权益,也没有对原告造成任何实际损失。原告所主张的赔偿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1.2 原告的诉讼请求过于苛刻

原告提出的赔偿金额过于苛刻,远远超过了实际损失的范围。根据法律规定,赔偿金额应当合理、公正,并以实际损失为依据。而原告所主张的赔偿金额,与实际损失之间存在明显的不符合情况。

二、关于我方的反诉请求

我方对原告提起反诉,要求法庭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即:

2.1 要求原告赔偿我方的损失

由于原告的诉讼行为给我方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及名誉损害,我方要求原告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2 要求原告停止侵权行为

我方要求原告立即停止对我方的侵权行为,并承诺不再进行类似的侵权行为。

三、证据的提供

我方将提供以下证据予以支持:

3.1 相关合同及证据

我方将提供合同及相关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关系及责任分配。

3.2 证人证言

我方将提供证人证言,证明原告在本案中的不实陈述及行为。

3.3 相关调查报告及证据

我方将提供相关的调查报告及证据,证明原告存在侵权行为及我方的损失。

综上所述,我方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上述答辩意见,并提出我方的反诉请求。请法庭根据法律规定,公正、公平地审理本案,并作出符合法律和事实的裁决。

特此答辩。

被告: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民事反诉状”答辩状 篇三

2017“民事反诉状”答辩状范文

  导语:答辩状是被告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益的文书。下面是小编收集的2017“民事反诉状”答辩状范文,欢迎阅读。

  2017“民事反诉状”答辩状范文(一)

  答辩人:南充市顺庆区城市印象业主委员会。

  地址:南充市顺庆区金鱼岭街42号

  业主委员会负责人:李XX。

  被答辩人:四川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

  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四川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合理且不合法的反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未见到所谓的“城市首座项目原铺设天然气管道的设计方案”,四川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未事先书面告知答辩人或城市印象业主大会,更不用说,此方案能否获得通过?

  二、“城市印象”小区六百多户住户,天然气管道已按照小区户数计算输气管径,并已定型管径。天然气等能源利用配套设施在业主购置商品房时已向天然气公司(其费用已由四川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收)购买天然气使用权。“城市印象”小区规划区域内的用天然气等附属设施自然属于业主共有。

  三、如果1000多户的“城市首座”小区要到我小区开天然气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径输送的天然气管道,小区生活用天然气压力必定有影响(因定型管径输送的天然气未增压)。这与《物权法》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的规定相违背。

  “城市首座”小区最终借道“城市印象”小区23幢旁在市政主天然气管开接口分流或接生活用天然气管道,对我小区的用气质量影响相比较小,答辩人并给予方便。这符合《物权法》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的规定。

  四、在社区居委会和答辩人建议下,要求南充天然气公司负责人书面承诺公示于我小区:“城市首座”小区要到“城市印象”小区开天然气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径输送的天然气管道后,承诺确保今后“城市印象”小区天然气用户每天高峰用气压力无影响或正常使用,答辩人的合理诉求,南充天然气公司一直不发布承诺书公示于小区。

  五、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其中,决定第(七)项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事实上,过十分之一的业主民意同意都没有,更不用说书面表决过半业主同意“城市首座小区要到城市印象小区开天然气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径输送的天然气管道”。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城市印象小区业委会或业主大会对此事不但未违法,而且是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更不用说承担什么损失费用或诉讼费用。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南充市顺庆区城市印象业主委员会

  2017“民事反诉状”答辩状范文(二)

  答辩人:SJX,男,37岁,汉族,身份证号:32091XXXXXXXX,住盐城市XXXXX室,电话:XXXX。

  答辩人:CRJ,男,35岁,汉族,身份证号:3209¥¥¥¥¥,住盐城市¥¥¥¥,电话:¥¥¥¥。

  被答辩人:ZSH,女,40岁,汉族,身份证号:3209*****,住盐都区*****,电话:******。

  SJX因自己的叉车皆在工作状态,无法抽调,于是介绍ZWJ派叉车去TC公司。ZWJ随即指派第二答辩人(原告《民事诉状》中的第二被告)CRJ按TC公司要求去该公司仓库进行装卸、整理作业。

  由上,可以得知:第二答辩人CRJ是ZWJ的雇员(或工作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9条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

承担侵权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根据被答辩人的《民事诉状》所述:“在被告CRJ用叉车将锌合金料铲起又放下时,被答辩人便上去用手推锌合金料的底部,未及松手,放下的锌合金料将被答辩人的右手压伤”,请注意,此处被答辩人自己陈述的前提是“在被告CRJ用叉车将锌合金料铲起又放下时”,是被答辩人自己“未及松手”,亦即被答辩人自己存在严重过错——疏忽大意、反应不够灵敏所致,CRJ并无“严重过失”,更非“故意”,因此,无论是作为“雇员”,还是作为“工作人员”,CRJ在此事故中都无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既然雇员CRJ无任何民事赔偿责任,那么,作为雇主的ZWJ也顺理成章地无任何民事赔偿责任。因为既然第二答辩人无“严重过失”及“故意”,那么,作为第二被告的雇主ZWJ更不存在“严重过失”或者“故意”! 故,ZWJ依法也就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不管怎么说,无论CRJ、ZWJ有无过错、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他们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民事行为负责,而不应由其他人代为承担有关民事责任。至于第一答辩人SJX,在本案中,仅仅是一名业务介绍人,属于居中介绍的性质,而且是免费、义务为TC公司帮忙的,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因此,在本案中,被答辩人在诉状中将第一答辩人列为被告,应为不适格。

  即使如被答辩人的《民事诉状》所述,第一答辩人是TC公司临时雇请帮忙装卸、整理,因此,在此事件中,TC公司与SJX之间亦同样是雇主与雇员的雇佣关系。因此,仍然依据上述所引两条法律法规规定,第二答辩人无“严重过失”及“故意”,那么,作为第一被告的SJX更不存在“严重过失”或者“故意”!故,在此事件中,作为TC公司临时雇请的雇员第一答辩人SJX依法也就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退一万步说,假如需要第一答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么,仍然依据上述所引两条法律法规规定,此民事赔偿责任仍然应由第一答辩人的雇主TC公司最终承担!

  因此,二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就此生产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损害向二答辩人主张民事赔偿是于法无据的,所提交《民事诉状》将之二答辩人列为被告,是为诉讼目标当事人指向错误,主体不适格。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将此该起诉驳回!

  被答辩人就此生产事故要求人身赔偿,即使认为二答辩人有过错需要赔偿,那么最终的赔偿责任也就应由最终雇主TC公司承担。

  鉴于被答辩人确因在工作中遭受生产事故致伤,而在该事故中,二答辩人又和被答辩人一样不可避免地与TC公司发生牵连、联系,而被答辩人因在工作中遭受生产事故致伤依法应认定为工伤。依据是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侵害的;……”直接民事赔偿责任主体应该是该用人单位——TC公司(至于另行申请工伤保险金给付则是另一层法律关系)。

  即使被答辩人不是TC公司的正式工作人员,那至少亦应是其雇员,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TC公司仍然应当承担此起生产事故所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我们请求人民法院要求被答辩人或者依职权将TC公司追加为被告,或者将TC公司列为利害关系第三人,以利此起由生产事故引起的被答辩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顺利、彻底解决。

  最后,二答辩人再次郑重提请法庭注意的是:第一,被答辩人是在工作过程中因生产事故致伤依法应属于工伤,而被答辩人的因工伤所引起的赔偿责任与二答辩人无关;第二,二答辩人不存在任何“严重过失”及“故意”;第三,被答辩人在此事故中本身也存在过失。

  总之,二答辩人在被答辩人本次生产事故中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起诉;同时,本着人道主义精神,二答辩人及ZWJ愿意分别补偿被答辩人人民币三百元(如果被答辩人在一审判决之前不撤回对二答辩人的起诉或者不服一审如果驳回其原起诉请求的判决,二答辩人有权随时撤销此补偿意向);同时,为利本案的彻底解决,我们请求人民法院就被答辩人所提诉求一并增列TC公司为诉讼当事人(被告或者利害关系第三人),并另行依法作出判决为盼。此致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SJXCRJ

“民事反诉状”答辩状【精简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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