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状使用的法律程序【精简3篇】

时间:2019-03-08 08:15:34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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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状使用的法律程序 篇一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申诉状在法律程序中的重要性。申诉状是一种书面文件,通常由被告提供给法院,用于申诉对其不利的判决或裁决。申诉状的目的是要求上级法院重新审查案件,并对原判做出修改或撤销。

在申诉状中,被告需要提供详细的事实和证据,以支持他们对原判的异议。这些事实和证据应该是清晰、准确、有力的,能够说服上级法院重新审查案件。此外,申诉状还需要包括被告的请求和诉讼请求。被告可以请求上级法院修改原判、撤销原判或重新审理案件。

在法律程序中使用申诉状有以下几个步骤。首先,被告需要准备申诉状。申诉状应该包括被告的个人信息、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对原判的异议、以及请求和诉讼请求。被告还应该附上相关证据和文件,以支持他们的异议。申诉状应该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上级法院,并在规定的期限内。

接下来,上级法院将对申诉状进行审查。法院将仔细研究被告提供的事实和证据,并对其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如果法院认为申诉状没有足够的理由或证据,可能会拒绝受理申诉。否则,法院将决定是否重新审查案件。

如果法院决定重新审查案件,将进行新的庭审。在庭审期间,被告可以提交新的证据和文件,并向法院解释他们对原判的异议。法院将重新评估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并做出新的判决。

最后,法院将发布新的判决。新的判决可能是修改原判、撤销原判或维持原判。无论判决是什么,被告都需要接受法院的决定。如果被告不满意新的判决,他们可以继续上诉,向更高级的法院申请再审。

综上所述,申诉状在法律程序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通过申诉状,被告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对原判的异议,并请求重新审查案件。然而,申诉状的成功与否取决于被告提供的事实和证据的充分性。因此,被告需要在准备申诉状时慎重考虑,并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他们的异议。

申诉状使用的法律程序 篇二

申诉状是一种在法律程序中使用的重要文件,它可以被用于对原判的异议申诉。在一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做出不公正或错误的判决,这时被告可以通过申诉状请求上级法院重新审查案件。

在准备申诉状时,被告需要提供详细的事实和证据,以支持他们对原判的异议。这些事实和证据应该是客观、真实、合法的,能够说服上级法院重新审查案件。此外,被告还需要在申诉状中清楚地表达他们对原判的请求和诉讼请求。

一旦申诉状准备好了,被告需要将其提交给上级法院。在提交申诉状之前,被告应该仔细检查所有的事实、证据和请求,确保申诉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此外,被告还需要确保申诉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以避免申诉被法院拒绝受理。

上级法院将对申诉状进行审查。法院将仔细研究被告提供的事实和证据,并评估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果法院认为申诉状没有足够的理由或证据,可能会拒绝受理申诉。否则,法院将决定是否重新审查案件。

如果法院决定重新审查案件,将进行新的庭审。在庭审期间,被告可以提交新的证据和文件,并向法院解释他们对原判的异议。法院将重新评估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并做出新的判决。

最后,法院将发布新的判决。新的判决可能是修改原判、撤销原判或维持原判。无论判决是什么,被告都需要接受法院的决定。如果被告不满意新的判决,他们可以继续上诉,向更高级的法院申请再审。

总结起来,申诉状在法律程序中的使用是一种重要的手段,可以帮助被告对原判提出异议,并请求重新审查案件。然而,申诉状的成功与否取决于被告提供的事实和证据的充分性。因此,被告在准备申诉状时需要认真考虑,并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他们的异议。

申诉状使用的法律程序 篇三

申诉状使用的法律程序

  刑事申诉状范文
  
  申诉人:xx,女,汉族,54岁,住南充市嘉陵区华兴乡石板滩村7组,系本案当事人xx之母亲,联系电话:xxxxxx。
  
  申诉人李碧珍对xx省xx二0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20xx)南中法刑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不服,现依法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xx(20xx)南中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第三项;
  
  2、依法对本案之当事人xx重新改判。事实及理由:
  
  原审判决认定申诉人之子xx等当场使用暴力并当场取得财物的特征,应定抢劫罪,显属事实错误。以致于适用法律错误。
  
  申诉人认为:
  
  一、暴力胁迫与财物的取得没有因果关系。由于我国实行罪责自负原则,一个人只对自己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查明某一危害结果与某一危害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决定行为人对该结果是否负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本案的现场有三处:一处是文峰大桥不足xx0米处,二是凤垭山往重庆公路方向的一条小路上,三是光彩市场一门市部处。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所有人、经管者或者相关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走财物或者迫使其交出财物的行为,且暴力或胁迫必须是当场使用,才构成抢劫罪。本案前两处现场之暴力或胁迫,三被告在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客观表现为随意殴打,寻畔滋事。第二现场尹华强胁迫胖子承认偷柴油卖了2000元,偷废铁卖了300元,后以此为动机,要胖子赔尹华强2300元。第三现场取得的财物是吕元强所有的现金,既不是董品发的财物,也不是程飞的财物,且被告也没对吕元强实施暴力或胁迫,因此,本案所称暴力、胁迫与财物的取得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二、xx虽然直接参加了前两处现场的行为,而没有直接参与第三现场取得财物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加的程度,具体罪行的大小,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方面较其他被告轻得多,属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罪或者免除处罚。”
  
  三、原判决没有正确区分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界限,以致于适用法律错误。其区别于:
  
  1、从威胁的内容上看,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广泛,可以是以暴力相威胁,也可以是揭发隐私、毁坏财物、阻止正当权利的行使,不让对方实现某种正当要求等相威胁。抢劫罪威胁的内容只限于暴力。从本案来看,行为人是以揭发董品发、程飞偷柴油、偷废铁相威胁,并非暴力。
  
  2、从威胁的方式上看,敲诈勒索罪可以是面对被害人,也可以不是面对被害人实施,即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进行威胁。抢劫罪只能是行为人当场当面向被害人直接口头实施,少数情况下以行动实施。从本案来看,行为人面对董品发、程飞。然而,财物并不是两受害人交出,而是由第三人吕文强拿出,在威胁方式上除口头送到派出所威胁外,尹华强还拿手机录音的方式进行威胁。
  
  3、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上看,敲诈勒索罪可以是当场取得,也可以是限定在若干时日以内取得。抢劫罪只能是当场当时取得。从本案来看,非法取得的财物不是当场当时取得,而时相隔一段时间后从第三人吕元强处取得。
  
  4、从要求取得的内容方面看,敲诈勒索罪主要是财物,可以是一些财产性利益。抢劫罪只以有是财物,而且只能是动产。从本案来看,要求取得的不是财物,而偷卖柴油、废铁的价款。且两受害人拿出的手机和现金,行为人都没有当场当时取得。加之,xx还善意地将自己的电话号码告诉受害人。
  
  

综上所述,原判决没有正确区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界限,以致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之暴力、威胁与财物的取得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xx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为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3条之规定,特向你院提出申诉,恳请支持申诉人之请求事项。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二Oxx年四月二十一日
申诉状使用的法律程序【精简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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