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假错案的申诉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领导:
您好!我是某某,身为冤假错案的当事人,我在此向贵院提交申诉状,希望能够得到公正的审理和合理的裁决。
我要申诉的是关于我在某某案件中被错误判决的事实。我相信自己是一个无辜的人,但在上一次的庭审中,我被错误地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并被判处了重刑。这个错误的判决对我和我的家人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和痛苦,我们的生活被彻底颠覆。
首先,我要提出的是证据不足的问题。在庭审过程中,检察官提出的证据并不充分,而我的辩护律师也没有及时提供有效的辩护。关键的证据被忽视或者被错误的解读,导致了对我的定罪。我要求法院重新审视这些证据,确保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其次,我要质疑的是审判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在庭审过程中,我的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犯。我的辩护律师没有得到充分的机会陈述我的辩护意见,而对方的证人却被给予了过多的权力。这种不公正的审判过程严重影响了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我自己的无辜。我在案发时并不在现场,而且我可以提供多个证人证明我的无罪。然而,在庭审过程中,这些证人的证词被忽视或者被错误解读,导致了对我的错误判决。我要求法院重新审视这些证人证词,并对我的无辜进行认真的评估。
在此,我郑重申请法院对我的案件进行重新审理。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法官是公正的,我对法院的公正和公平充满信心。我希望能够借助法律的力量,洗刷我身上的冤屈,恢复我的清白。
谢谢法院的关注和支持!我期待着公正的审理和合理的裁决。
此致
某某
冤假错案的申诉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领导:
您好!我是某某,身为冤假错案的当事人,我在此向贵院再次提交申诉状,希望能够得到公正的审理和合理的裁决。
我要申诉的是关于我在某某案件中被错误判决的事实。我相信自己是一个无辜的人,但在上一次的庭审中,我被错误地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并被判处了重刑。这个错误的判决对我和我的家人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和痛苦,我们的生活被彻底颠覆。
首先,我要提出的是审判过程中的程序违规问题。在庭审过程中,我的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犯。我的辩护律师遭到了不公正的对待,且法院未能充分保障我的辩护权利。这种不公正的审判过程严重影响了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其次,我要质疑的是关键证据的真实性。在庭审过程中,检察官提出的证据并不充分,而我的辩护律师也没有及时提供有效的辩护。关键的证据被忽视或者被错误的解读,导致了对我的定罪。我要求法院重新审视这些证据,确保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我自己的无辜。我在案发时并不在现场,而且我可以提供多个证人证明我的无罪。然而,在庭审过程中,这些证人的证词被忽视或者被错误解读,导致了对我的错误判决。我要求法院重新审视这些证人证词,并对我的无辜进行认真的评估。
在此,我郑重申请法院对我的案件进行重新审理。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法官是公正的,我对法院的公正和公平充满信心。我希望能够借助法律的力量,洗刷我身上的冤屈,恢复我的清白。
谢谢法院的关注和支持!我期待着公正的审理和合理的裁决。
此致
某某
冤假错案的申诉状 篇三
关于冤假错案的申诉状精选
发生发冤枉的案件就要申述!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资料,供大家参考!
冤假错案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许XX,男,现年57岁,汉族,山西省襄汾县人,现住临XX区郭家庄社区向阳路西4巷3号,系XX之父。
我儿XX被指挥盗窃一案,2007年11月20日,广州中院作出(2007)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对XX判处无期徒刑,并判决追缴违法所得17.5万元,发还广州市商业银行。XX上诉后,广东高院认为,原判认定XX犯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后重审。2008年3月31日,广州中院以(2008)穗中刑二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对本案作出重判,以盗窃罪对XX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判决追缴犯罪所得17.3826元,发还受害单位,且说明该判决报请最高院核准后生效。因该判决没有如实反映案件事实,认识有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我作为XX之父,特依法提出申诉,理由如下:
一、原判没有如实全面反映案件事实。
原判认定,2006年4月21日晚21时许,XX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的广州商行自动柜员机杨取款,持自己不具有透支功能,金额为176.97元的银行卡准备取款100元,在自动柜员机上无意输入取款1000元,柜员机随即出钞1000元;其银行卡中仍有170余元。此后,XX持银行卡在该自动柜员机取款170次,共计取款17.4万元。
另查明……经检查,发现该自动柜员机在系统升级后出现异常……1000以上取款交易,再取1000元按1元形成交易报文回银行主机报送,但持卡人帐户实际扣款1元。
上述认定基本属实,且足以说明XX的行为根本不涉及盗窃。但申诉人需要说明的是,该事件是发生后,该ATM机生产商广电运通公司与广州商行马上启动了事故处理程序,并向商行赔付了该机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196004万元。2007年11月24日,该公司从公安机关领取被追回的1.8万元。对此广电运通公司在2008年4月28日给广东省高院的复函写得十分清楚。该证据证明,广州商行的财产并未受到任何损失,既不是民事案件的受害人,更不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原判应当如实反映而未反映。
二、广州中院认识有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错误。
广州中院认为:被告人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银行资金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第一次取款1000元,是因在正常取款时,因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无意提取的,不应视为盗窃。其余170次取款。其银行卡被扣的174元,不应视为盗窃。XX盗窃金额共计17.3826万元……依法应适用死刑或无期徒刑。鉴于XX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产生犯意,采用持卡窃取金融机 经营资金的手段……对于XX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故依照刑法有关条款对XX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追缴XX犯罪所得173826元,发还受害单位。
申诉人需要指出以下几点:
其一,XX是持卡取款,扣1元付1000元是自动柜员机故障所致,属于银行方面的重大误解,而非XX秘密窃取。广州中院明显是指取为窃,故意偷换概念。其认识不但与其认定的事实相悖,且与案卷所有证据相悖。因为所有证据均证明XX是持卡指
令取款。其二,将取1000元扣1元时多付的999元认为是盗窃,1元不是盗窃,这显然是拿法律当儿戏,且是把社会各界当白痴。
其三,广州商行的损失已由广电运通赔付,还判追缴173826元发还商行,这显然是利用审判权力为银行而抢劫储户。
三、原判程序违法
我国刑法第63条2款明确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广州中院就是硬要对根本无罪的XX减轻处罚,也应根据该条规定先报最高院核准,再作减轻处罚的判决。但该院却先对XX作出减轻处罚判决,再报最高院核准,且注明核准后生效。这明显属于程序违法。
申诉人不禁要问:如果XX当时提出上诉,广东省高院必然进入二审程序。那么,究竟是最高院核准后原判生效,还是广东省高院终审裁判生效?对此,三级法院均无法作出解释。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XX是持储蓄卡按操作程序指令取款,故无论如何曲解也根本不构成盗窃罪。广州商行的经济损失系自动柜员机故障所致,生产商广电运通已全部赔付。该行与XX之间的民事纠纷已经解决。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XX涉嫌盗窃,广州司法机关启动刑事程序违法;广州中院以盗窃罪对XX判刑五年程序违法,实体错误。该案确属一起根本不应发生的冤、假、错案。故望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依法改判XX之罪。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司法公正,给我家人和社会各界一个应有的说法。
此致
广东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许XX 电话:
代理人:姚XX 电话:
20XX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