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再审申诉状优秀 篇一
题目:在法律上寻求公正:再审申诉状的优秀案例
引言:再审申诉状是被告在对原判决结果不满意时提交的一种法律文书。一个优秀的再审申诉状不仅要具备严谨的逻辑和合理的理由,还必须具备充分的证据支持。本文将介绍一份最新的再审申诉状,并分析其优秀之处。
正文:
最近,一份引人注目的再审申诉状在法律界引起了广泛关注。该申诉状由一位名叫李某的被告提交,他在一起刑事案件中被判有罪并被判处重刑。然而,李某对原判决结果深感不满,因此决定通过再审申诉状来争取公正。
这份再审申诉状首先引人瞩目的地方是其严密的逻辑结构。申诉状中的每个段落都清晰地陈述了一个独立的观点,并通过充分的论据来支持。李某的律师通过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条文进行详细分析,论证了原判决存在的不合理之处。例如,申诉状中提到了一些关键证人未被传唤出庭作证的问题,这可能对案件真相的查明产生重大影响。李某的律师还利用法律上的漏洞和逻辑推理来质疑原判决的准确性。通过这样的逻辑推理,再审申诉状成功地揭示了原判决的一些瑕疵,为李某争取了再审的可能性。
此外,再审申诉状还以扎实的证据为支撑。李某的律师通过收集并整理了大量的证据,来证明原判决的不公正。这些证据包括目击证人的证言、物证、电话录音等。律师还通过对这些证据进行逐一分析,指出了原判决对这些证据的错误解读和忽视。通过这样的证据支持,再审申诉状进一步增加了被告争取再审的合理性和可信度。
结论:
这份再审申诉状的优秀之处在于其严密的逻辑结构和扎实的证据支持。通过逻辑推理和对证据的详细分析,申诉状成功地揭示了原判决的不合理之处,并为被告争取了再审的可能性。这份再审申诉状的出现,不仅为被告提供了一条追求公正的途径,也为我们展示了如何撰写一份优秀的再审申诉状。
最新的再审申诉状优秀 篇二
题目:再审申诉状的力量:公正的追求
引言:再审申诉状是被告在对原判决结果不满意时寻求公正的一种法律手段。一份优秀的再审申诉状可以通过合理的论据和充分的证据来揭示原判决的不合理之处,并为被告争取再审的可能性。本文将介绍一份最新的再审申诉状,并探讨其力量所在。
正文:
近期,一份引人注目的再审申诉状在司法界引起了广泛关注。该申诉状由一名叫做张某的被告提交,他在一起民事案件中被判定对原告造成严重损失,并被判偿还巨额赔偿款。然而,张某对原判决感到深深的不满,因此决定通过再审申诉状来追求公正。
这份再审申诉状的力量在于其合理的论据和充分的证据。申诉状中的每一条论据都经过仔细的分析和论证,以揭示原判决的不合理之处。其中,最引人瞩目的论据是对原判决中的法律错误的指控。申诉状中指出了原判决中的法律逻辑错误和对相关法律条文的错误解读。通过对这些错误的揭示和驳斥,再审申诉状成功地质疑了原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此外,再审申诉状还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论据。张某的律师通过搜集并整理了大量的证据,来证明原判决的不合理之处。这些证据包括相关文件、协议、合同、证人证言等。律师通过对这些证据进行逐一分析,并与原判决进行对比,指出了原判决对证据的错误解读和忽视。通过这样的证据支持,再审申诉状进一步增加了被告争取再审的合理性和可信度。
结论:
这份再审申诉状的力量在于其合理的论据和充分的证据支持。通过对原判决中的法律错误进行揭示和驳斥,再审申诉状成功地质疑了原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同时,通过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论据,再审申诉状进一步增加了被告争取再审的合理性和可信度。这份再审申诉状的出现,不仅为被告提供了一条追求公正的途径,也为我们展示了如何撰写一份优秀的再审申诉状。
最新的再审申诉状优秀 篇三
2016最新的再审申诉状优秀模板
导语:再审申诉状是用于在一审过后,对结果不满意,希望由二审来得到一个满意的结果。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的栏目!
民事申诉状:
申请人:甲公司
住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沈康,女,1967年2月1日生
住深圳市
联系电话:
申请人甲公司对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0年12月8日(2010)字深南法民一(劳)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书不服,请求再审。 申请事项:
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指令相关法院进行再审。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原审审理查明2010年2月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载明“……续签劳动合同于2010年2月5日到期,依据《劳动合同法》,甲方与丙方决定于2010年2月6日不再续签,同时用工关系一并解除”。至此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该通知虽名为解除通知,但其法律上的意义却是“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原审判决在“审理查明”部分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但在“本院认为”部分却又认定为劳动关系解除,前后矛盾。另外申请人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至劳动合同终止之日也佐证证明双方劳动关
系并非提前解除,而是于到期终止。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导致使用法律错误。因双方系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故申请人仅应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2月5日的终止经济补偿金。而申请人已经足额支付了该费用,并超额支付了年休假待遇,故申请人不应当再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因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导致使用法律错误。请贵院依法裁定再审,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甲公司
年 月 日 附:
工资单、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民事申诉状:
申请再审人:金祎纳,女,汉族,1982年4月6日生,住无锡市南 长区扬名镇扬名村盛北许巷85号301室,身份证号: 320203198204060023。
被 申请 人:许建德,男,汉族,1955年12月27日生,住无锡市 南长区畅舜苑44号402室,身份证号:
32020319551227031X。
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日做出的第(2011)南民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特向贵院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依法改判鉴定费8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2年3月2日做出第(2011)
南民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业已生效,但申请人认为原判有误,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许建德于2002年7月29日将其位于无锡市南长区前夹城48号房屋中的.一部分(前夹城48-1)出售给申请人金祎纳,后许建德于2012年3月10日冒充金祎纳代理人身份将35万元拆迁补偿款领走,一审过程中,许建德辩称代为领取补偿款是事前就已经获得金祎纳同意的,并出具证据《情况说明》一份,内容为金祎纳自愿解除与许建德的购房合同,将前夹城48-1所有权返还给许建德。但是申请人金祎纳对该份《情况说明》是如何形成的毫不知情,只是在许建德的指示下曾在一张空白纸上签过自己的名字,至于该份签名用于何处却毫不知情,于是申请人向一审法院申请对该《情况说明》中的签名与内容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鉴定后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该《情况说明》落款处签名字迹形成于内容字迹之前。据此可以得知该《情况说明》是由被申请人许建德进行伪造的,所以被申请人许建德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该鉴定费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不应承担该笔鉴定费。特向贵院提起再审申请,恳请贵院进行再审,依法改判。
此致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