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状 篇一:应对盗窃罪的刑事诉讼状
尊敬的法院:
我系被告方的辩护律师,特代表被告王某向贵庭提交本刑事诉讼状,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案件概述
被告王某,男,XX岁,无业,现住址为XX市XX区XX街XX号。本案涉及被告王某被指控盗窃罪的指控。
二、案件事实
1. 事实背景:被告王某于XX年XX月XX日被报案人发现在其家中盗窃财物,当场被抓获。其盗窃了一部手机、一台电脑以及现金5000元,共计损失价值8000元人民币。
2. 证据呈现:
(1)报案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显示被告王某在被抓获时携带被盗物品。
(2)警方提供的DNA鉴定报告,确认被告王某的DNA与被盗物品上的DNA相匹配。
(3)被告王某的自述,他承认了自己盗窃了这些财物,并且表示愿意赔偿。
三、辩护意见
1. 证据不足:虽然被告王某承认了盗窃行为,但目前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他确实实施了盗窃。DNA鉴定仅能证明他曾接触过被盗物品,但不能证明他参与了盗窃行为。因此,对于被告王某的指控应予以怀疑。
2. 证据真实性:被告王某的自述是在警方的询问下做出的,存在被逼迫或误导的可能性。在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王某自愿盗窃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地以其自述作为定罪的依据。
3. 其他可能性:被告王某是一名无业人员,目前经济状况较为困难。在没有充分调查被告王某的动机和背景的情况下,不能排除其可能被迫盗窃的情况。
四、请求
基于上述辩护意见,本辩护律师请求贵庭:
1. 对于被告王某的盗窃指控进行审慎调查,确保侦查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 依法保护被告王某的合法权益,要求对其身份背景、动机等进行深入调查。
3. 在确保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做出公正判断,确保被告王某获得公正的审判结果。
特此申请。
被告王某辩护律师
XX年XX月XX日
刑事诉讼状 篇二:应对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诉讼状
尊敬的法院:
我系被告方的辩护律师,特代表被告李某向贵庭提交本刑事诉讼状,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案件概述
被告李某,男,XX岁,无业,现住址为XX市XX区XX街XX号。本案涉及被告李某被指控故意伤害罪的指控。
二、案件事实
1. 事实背景:被告李某于XX年XX月XX日与报案人发生口角,随后被告李某使用了暴力手段对报案人进行了殴打,导致其受伤。
2. 证据呈现:
(1)报案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显示其身上有明显的伤痕和擦伤。
(2)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证实报案人的伤势属于轻伤。
(3)目击证人提供的证词,证实了被告李某对报案人进行了殴打。
三、辩护意见
1. 事实争议:虽然被告李某承认了殴打行为,但其辩称是在正当的自卫情况下采取的行为。在报案人与被告李某发生口角后,报案人采取了侮辱和威胁的言辞,激怒了被告李某,导致其采取了暴力行为。因此,对于被告李某的殴打行为应该根据正当防卫的原则予以合理解释。
2. 损害程度:根据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报案人的伤势属于轻伤,不构成严重的身体侵害行为。被告李某的行为并未导致报案人的重大伤害或生命危险,因此对于其被指控的故意伤害罪指控应予以怀疑。
3. 法律适用: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正当防卫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在被告李某的情况下,他是在遭受到报案人的侮辱和威胁后采取的暴力行为,具备了正当防卫的条件。
四、请求
基于上述辩护意见,本辩护律师请求贵庭:
1. 对于被告李某的故意伤害指控进行审慎调查,充分考虑被告李某的正当防卫辩护。
2. 依法保护被告李某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获得公正的审判结果。
3. 在判决时,充分考虑被告李某的辩护意见和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
特此申请。
被告李某辩护律师
XX年XX月XX日
刑事诉讼状 篇三
申诉人:xx,女,汉族,54岁,住南充市嘉陵区华兴乡石板滩村7组,系本案当事人xx之母亲,联系电话:xxxxxx。
申诉人李碧珍对xx省xx二0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20xx)南中法刑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不服,现依法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xx(20xx)南中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第三项;
2、依法对本案之当事人xx重新改判。事实及理由:
原审判决认定申诉人之子xx等当场使用暴力并当场取得财物的特征,应定抢劫罪,显属事实错误。以致于适用法律错误。
申诉人认为:
一、暴力胁迫与财物的取得没有因果关系。由于我国实行罪责自负原则,一个人只对自己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查明某一危害结果与某一危害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决定行为人对该结果是否负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本案的现场有三处:一处是文峰大桥不足xx0米处,二是凤垭山往重庆公路方向的一条小路上,三是光彩市场一门市部处。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所有人、经管者或者相关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走财物或者迫使其交出财物的行为,且暴力或胁迫必须是当场使用,才构成抢劫罪。本案前两处现场之暴力或胁迫,三被告在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客观表现为随意殴打,寻畔滋事。第二现场尹华强胁迫胖子承认偷柴油卖了2000元,偷废铁卖了300元,后以此为动机,要胖子赔尹华强2300元。第三现场取得的财物是吕元强所有的现金,既不是董品发的财物,也不是程飞的财物,且被告也没对吕元强实施暴力或胁迫,因此,本案所称暴力、胁迫与财物的取得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二、xx虽然直接参加了前两处现场的行为,而没有直接参与第三现场取得财物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加的程度,具体罪行的'大小,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方面较其他被告轻得多,属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罪或者免除处罚。”
三、原判决没有正确区分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界限,以致于适用法律错误。其区别于:
1、从威胁的内容上看,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广泛,可以是以暴力相威胁,也可以是揭发隐私、毁坏财物、阻止正当权利的行使,不让对方实现某种正当要求等相威胁。抢劫罪威胁的内容只限于暴力。从本案来看,行为人是以揭发董品发、程飞偷柴油、偷废铁相威胁,并非暴力。
2、从威胁的方式上看,敲诈勒索罪可以是面对被害人,也可以不是面对被害人实施,即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进行威胁。抢劫罪只能是行为人当场当面向被害人直接口头实施,少数情况下以行动实施。从本案来看,行为人面对董品发、程飞。然而,财物并不是两受害人交出,而是由第三人吕文强拿出,在威胁方式上除口头送到派出所威胁外,尹华强还拿手机录音的方式进行威胁。
3、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上看,敲诈勒索罪可以是当场取得,也可以是限定在若干时日以内取得。抢劫罪只能是当场当时取得。从本案来看,非法取得的财物不是当场当时取得,而时相隔一段时间后从第三人吕元强处取得。
4、从要求取得的内容方面看,敲诈勒索罪主要是财物,可以是一些财产性利益。抢劫罪只以有是财物,而且只能是动产。从本案来看,要求取得的不是财物,而偷卖柴油、废铁的价款。且两受害人拿出的手机和现金,行为人都没有当场当时取得。加之,xx还善意地将自己的电话号码告诉受害人。
综上所述,原判决没有正确区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界限,以致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之暴力、威胁与财物的取得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xx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为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3条之规定,特向你院提出申诉,恳请支持申诉人之请求事项。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二Oxx年四月二十一日
刑事诉讼状 篇四
申诉人:孔凡珍女、汉族、1970年4月5日出生,家住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永乐村七组、。
我丈夫秦伟因敲诈勒索罪于20xx年11月12日被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在四平市英城监狱服刑。被叛有期徒刑4年6个月。
申请我丈夫因涉嫌敲诈勒索一案不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长刑终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维持的南关区人民法院(20xx)南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请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长刑终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维持的有关南关区人民法院(20xx)南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书,请求上级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秦伟无罪。
申请理由:
一、一审、二审法院对事实认定不清,望高院予以查明事实真相,给予公开裁决,撤销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
1、此次竞标拍卖属正常的民事行为,其目的是竞买中标,并非违法行为。
2、未交足保证金一事认定有罪是不符合国家政策和拍卖原则,以此定罪有些牵强。
3、对围标主体认定存在错误,李小林和张大龙在竞买中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是进行围标的主体之一,其表现有两点:一是利用购买的方式阻止他人竞买的围标。二是用假的竞买人身份方式陪标,事后李、张二人却伪装成受害人,从主观谋利改称为受到威胁。
李、张二人并不是在受到威胁之下交出的钱财,而是他们为了确保顺利得到标的,事实是张大龙等人强行阻止他进入拍卖现场,通过贿买才给对方xx0万元。8给月后,当他们得着知对方未交够足额保证金之后,产生有一种“被算计”而不是“受到威胁”的感觉的理由去报的案。因此,本案的发生说明不基于敲诈但未交足保证金是违约责任,不属于犯罪。
二、本案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案没有证据可以证明秦伟有欺诈李、张二人的主观故意,更没有证据证明秦伟等人有敲诈、胁迫、吼吓的客观行为。没有证据证明秦伟与李、张二人进行非法交易和沟通,但有证据证明李、张二人主动与郝建国进行恶意串通之事实。本案证明皆为言词证据,且相互之间互相矛盾,许多不能成为证人而只能属于见证人的言词,亦被列为证人证言。从以上几点本案认定秦伟犯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应当按无罪处理。
三、一审法院审判长的言词暗示、引诱、使我产生了错觉,造成错误判断。
一审法院审判长在庭审前到关押的囚笼前跟秦伟他们在案的每一个人说,“你们就不要辩论了,认罪吧,说刑讯逼供没有依据,更没有证人,争取个好态度能从轻处理。当时他们认为能判无罪或缓刑呢,就没有辩论。因为关押已经一年之久了,原告方势力
如此强大,我丈夫整个身心都难以承受、疲惫不堪达到了极限,感觉辩护也无用,不如按审判长的意图,违心认罪得到清判,能够早日回家与亲人团聚,一切都无所谓了,因此在一审法院没有做出无罪辩护,但没想到判下来是4年6个月的重判。
四、公安机关暴力取证致使秦伟挺刑不过屈打成招。(事实举例)以上原有的口供都是在公安人员严刑逼供秦伟在经受不了折磨后在一种意识模糊的状态下违心签字画押,事实冤屈。
综上所述,一审、二审法院不顾客观事实不清导致错误认定事实,在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运用法律不当的情况下判决秦伟有罪是错误的。恳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撤销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宣告秦伟无罪,使秦伟的冤情得以昭雪为盼。
此致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孔凡珍
二Oxx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