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精简3篇】

时间:2014-04-05 05:29:13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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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篇一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投资项目逐渐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和提升国家竞争力的重要力量。为了规范企业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中国政府出台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该条例明确了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程序,强化了投资项目的监管,促进了投资项目的合理发展。

首先,该条例规定了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程序。根据该条例,企业投资项目需要经过核准和备案两个环节。核准环节主要针对投资规模较大、影响较大、风险较高的项目,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批,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备案环节主要针对投资规模较小、影响较小、风险较低的项目,由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确保项目的合规性和稳定性。通过明确核准和备案的程序,能够有效地规范企业投资行为,防止投资项目的滥竽充数和虚假炒作。

其次,该条例强化了对投资项目的监管。根据该条例,相关部门需要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的实施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如果发现投资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严重失职失责情况,相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该条例还规定了企业投资项目的信息公开制度,要求相关部门及时公开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备案信息,增加了投资项目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最后,该条例促进了投资项目的合理发展。根据该条例,企业投资项目需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和区域均衡发展。同时,该条例还规定了对投资项目的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鼓励企业投资项目的创新和研发,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核心技术能力。通过促进投资项目的合理发展,能够有效地推动经济增长和提升国家竞争力。

综上所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于规范企业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投资项目的合理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期待该条例的有效实施,进一步推动中国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篇二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企业投资项目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和促进就业的重要力量。为了规范企业投资行为、促进投资项目的合理发展,中国政府出台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该条例的实施对于推动经济增长、优化投资环境、提升国家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该条例的实施有助于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在过去,一些企业为了追求短期利益,存在投机取巧、虚假宣传等不良行为。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出台,明确了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程序,增加了监管部门的审查力度,有效遏制了投资项目的滥竽充数和虚假炒作现象。通过规范企业投资行为,能够提高企业投资的合规性和稳定性,为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其次,该条例的实施有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在过去,一些投资者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权益保护不完善,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欺骗和损失。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出台,强化了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和处罚措施,有效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该条例还规定了企业投资项目的信息公开制度,增加了投资者对投资项目的了解和监督能力,提高了投资者的维权能力。

最后,该条例的实施有助于促进投资项目的合理发展。在过去,一些企业投资项目存在产能过剩、重复建设等问题,导致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出台,要求企业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和区域均衡发展。同时,该条例还规定了对投资项目的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鼓励企业投资项目的创新和研发,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核心技术能力。

综上所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实施对于规范企业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投资项目的合理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期待该条例的有效实施,进一步推动中国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篇三

  导语: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本条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z学习网!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线平台管理办法。

  第五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项目申请书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

  核准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布项目申请书示范文本,明确项目申请书编制要求。

  第八条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企业可以通过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称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转送项目申请书,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项目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送核准机关。

  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企业通过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转送项目申请书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将项目申请书转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九条 核准机关应当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

  (三)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四)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项目涉及有关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职责的,核准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其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回复。

  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明确评估重点;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评估费用由核准机关承担。

  第十条 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评估时间不计入核准期限。

  核准机关对项目予以核准的,应当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 企业拟变更已核准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

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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