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常用的再审申诉状(优选3篇)

时间:2019-03-04 06:25:27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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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常用的再审申诉状 篇一

在处理民事纠纷中,有时候当事人可能会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满意,认为判决结果存在错误或不公正。此时,他们可以选择提起再审申诉状,请求法院对原判决进行再审。再审申诉状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文书,它需要明确陈述申诉人的诉求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以便法院能够评估是否有必要对原判决进行再审。

再审申诉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 标题:再审申诉状应当在文件上方标注“再审申诉状”字样,并注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

2. 申请理由:在再审申诉状中,申诉人应当明确表达对原判决不满的具体理由。这些理由可以包括原判决的错误适用法律、事实认定不准确或遗漏证据等。申诉人需要详细陈述每个理由,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

3. 申诉请求:申诉人应当明确表达希望法院对原判决进行再审的具体请求。这个请求可以是撤销原判决、改判或变更原判决的部分内容等。申诉人需要清楚地说明自己的诉求,并提供相应的理由和证据。

4. 附带证据:再审申诉状应当附带具体的证据材料,以支持申诉人的理由和请求。这些证据可以是书面证据、物证、视听资料等。申诉人需要清楚地标注每个证据的名称和来源,并提供相应的复印件或原件。

5. 法律依据:在再审申诉状中,申诉人需要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以支持自己的诉求和理由。这些法律依据可以是法律条文、相关法律解释或案例等。申诉人需要明确引用每个法律依据,并说明其与本案的适用关系。

6. 申请人签名:再审申诉状应当由申诉人本人签名,并注明签名日期。申诉人需要确保自己的签名真实有效,以保证再审申诉状的合法性。

再审申诉状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能否获得再审的机会。因此,在起草再审申诉状时,申诉人应当认真准备,确保每个部分都清晰明了,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和依据。同时,申诉人也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以确保再审申诉状的质量和效果。

民事纠纷常用的再审申诉状 篇二

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当事人有权利对不满意的判决结果提起再审申诉。再审申诉状是一种专门用于请求法院对原判决进行再审的法律文书。它是当事人向法院表达不满并请求重新审理案件的重要途径之一。下面是再审申诉状的一般结构和内容要点。

1. 标题:再审申诉状须在文件上方标注“再审申诉状”字样,并注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

2. 申请理由:在再审申诉状中,申诉人应明确表达对原判决不满的具体理由。例如,原判决存在法律适用错误、事实认定不准确或遗漏证据等。申诉人需要详细陈述每个理由,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

3. 申诉请求:申诉人应明确表达希望法院对原判决进行再审的具体请求。这个请求可以是撤销原判决、改判或变更原判决的部分内容等。申诉人需要清楚地说明自己的诉求,并提供相应的理由和证据。

4. 附带证据:再审申诉状应附带具体的证据材料,以支持申诉人的理由和请求。这些证据可以是书面证据、物证、视听资料等。申诉人需要清晰地标注每个证据的名称和来源,并提供相应的复印件或原件。

5. 法律依据:在再审申诉状中,申诉人需要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以支持自己的诉求和理由。这些法律依据可以是法律条文、相关法律解释或案例等。申诉人需要明确引用每个法律依据,并说明其与本案的适用关系。

6. 申请人签名:再审申诉状应由申诉人本人签名,并注明签名日期。申诉人需要确保自己的签名真实有效,以保证再审申诉状的合法性。

再审申诉状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能否获得再审的机会。因此,当事人在起草申请状时应认真准备,确保每个部分都清晰明了,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和依据。同时,当事人也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以确保再审申诉状的质量和效果。

民事纠纷常用的再审申诉状 篇三

民事纠纷常用的再审申诉状

  导语:无法无天,那是原始社会;学法懂法,那是做人常识;守法用法,才是合法公民。愿你跟着法律走,紧抓幸福手,一生平安乐悠悠。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再审申诉状,欢迎阅读,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

  再审申诉状范文【模板一】: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

  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第三人××、××因××××纠纷一案,不服(××)××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申请再审的事由:

  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一)、(二)、

  (四)、(六)项及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二、申请再审的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提起再审;

  (二)依法驳回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诉讼请求;

  (三)本案全部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三、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程序违法。

  1、原一审程序违法。

  2、原二审程序违法。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三)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案件事实缺乏证据支持、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应予撤销。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望×××××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tim

es;×××年××月×××日

  再审申诉状范文【模板二】: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周进,男,38岁,1976年10月2日生,汉族 市民,原住江苏省

  徐州市鼓楼区民主北路86号b1503室,现住河南省方城县裕景广场5号楼1单元406室,

  手机号:15993177063 邮政编码473200

  原审被告:河南方城县有财养殖俱乐部

  公司地址:方城县中达花园18号

  法定代表人:胡建林

  再审申请人周进因与被告方城县有财养殖俱乐部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的(2014)南民劳终字第00061号判决现在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1,撤销南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劳终字第00061号判决和方城县作出的(2013)年方民劳初字第11号判决,依法重新公平公正审判。2,由被告负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

  一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3款: 原判决、裁定事实主要依据是伪造的

  (一)二审法院用和被告存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在职职工所作的伪证用在了原告身上,且前后矛盾,荒唐可笑。判决书第7页第13行,“本院认为……周进在一审庭审中提供的陈继胜和赵家盈的证人证言均否认了周进是方城县有财养殖俱乐部职工的事实”。无论一审还是二审,周进从没有提供陈继胜和赵家盈的证人证言,而提供的是曹铁良、王大庆和郑天欣证人证言(详见一审庭审笔录和二审笔录),且不符合逻辑,依据伪造显而易见。法院不但没有采纳周进提供的养殖户的证人证言,反而把被告的职工的伪证用在了原告身上,况且是不利于原告的证言,由此只能得出相反的判决结果,显得滑稽而可笑,更谈不上公平公正。

  (二)二审法院判决事实主要证据伪造非常明显,且判决不合常理。判决书第7页第15行,“本院认为,……周进在庭审中又承认在方城县有财养殖俱乐部推销兽药和饲料不受上下班制度的约束”。 一审原告周进提供证据王信龙和胡建林通话录音不仅证明受被告的制度约束还受其领导;在一审庭审和二审庭审中周进从没有承认在方城县有财养殖俱乐部推销兽药和饲料不受上下班制度的约束,所以依据伪造非常明显,在二审中周进只认为“不需要”签到详见二审庭审笔录第4页。众所周知,推销业务一般不需要公司的签到,既然是推销,就不必天天签到,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出俱证据证明。“不需要天天签到”并不代表不受制度约束,既然是推销本身就不受上下班制度的约束,况且原告还提供证据证明受被告的领导和约束,我们费解:二审是真不知道这个证据?还是

  存在故意?用意是否存有诱导?

  (三)二审判决书第7页第9行:“本院认为,周进到方城县有财养殖俱乐部去推销兽药和饲料是在自己购买养猪饲料过程中与方城县有财养殖俱乐部达成的约定”。

  1,详见原告提供2013年5月3日原告爱人和胡建林通话的直接证据,证周进经苗书坡介绍

  到方城县有财养殖俱乐部的;

  2,二审庭审录像;李法官也承认是苗书坡介绍的。

  3,一审被告提供证据:

  胡建林情况说明第五行,说明是:长年购买而不是长年约定;

  赵家盈证词第六行,说明是:“闲的时间没事干”来俱乐部;

  陈继胜证言第十行,说明是:“是闲余时间”来俱乐部;

  4,一二审认定约定时间2012年6月至11月是双方形成劳动关系之后的约定。所以并不是二审的“在自己购买养猪饲料过程中与方城县有财养殖俱乐部达成的约定”,显然与事实相悖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正因为在判决、裁定事实主要依据是伪造的,由此只能得出相反的判决结果。

  (四)一审法院伪造并采纳前后矛盾的证据。和胡建林的存在重大利益关系的在职员工在2013年8月28日庭审中提供书面证词证明周进在俱乐部(详见证据赵家盈证词和陈继胜的证言)与2013年12月17日庭上证言证明周进不在俱乐部(详见一审二次庭审笔录2,3页)相互矛盾,并且在周进是否参与送货的具体细节上,陈继胜的谈话录音包括庭上的陈述证明周进参与营救,但是赵家盈在庭上说的证词证明没有参与营救,伪证明显,但法院却采纳了伪证。在判决书第2、3页这样伪造写道:一审伪造了“原告周进虽提供了被告单位的劳动者陈继胜的谈话录音,但陈继胜又为被告做了相反的.证词”。事实是赵家盈做了相反的证词并不是陈继胜。

  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款 原判决、裁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一)一审法院为了不采纳关键证据凭空捏造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审中:“原告的其代理人王信龙化名王三与被告负责人胡建林的通话录音有欺骗性和诱导性”,王三是王信龙的小名,通话录音没有欺骗性和诱导性,有其他证据佐证,通话内容观关,符合法律规定详见附件

  (二)判决书中:原告周进提供的销售单仅证实了原、被告之间存在业务关系,不能证实双方形成劳动关系。

  第一,原告向法庭提供的2012年8月27日方城县有财养殖俱乐部销售单,其中购买人是王小平,周进以公司经理的名义代表公司是卖出者,其中卖出的生物制品为普宁;

  第二,庭上证人王大庆作为养殖户证明了买过周进以养殖俱乐部的名义卖出的疫苗,(一审中2013年8月28庭审记录5页第二行)是直接证据;这两证据相互证明。

  第三,根据农业部3号令《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经销商只能将所代理的产品销售给使用者,不得销售给其他兽药经营企业。农业部2号令《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兽用生物制品的使用单位和个人订购的预防用生物制品,只许自用,严禁以技术服务、推广、代销、代购、转让等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活动的规定。我们作为弱者姑且不说判案的公平性甚至希望法院能依法判案也变成了一种奢望。以上三点足以说明是劳动关系。

  (三)判决书第7页,“本院认为……因此周进在方城县有财养殖俱乐部推销兽药和饲料的行为应当视为双方之间的一种劳务合同行为”。

  1,判决肯定了周进在方城县有财养殖俱乐部推销兽药和饲料。

  2,周进以公司的名义卖生物制品,根据农业部2号令和3号令足以说明周进提供证据证明了双方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3,工作地点,方城县养殖俱乐部

  4,工作时间,2012年6月至11月

  5,每月发固定工资

  6,工作过程中受胡建林领导,受制度约束,详见王信龙和胡建林通话。

  (四)关键直接证据定为间接证据,并不是二审判决书第7页,“本院认为,……周进主张与方城县有财养殖俱乐部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不足,”

  原告提供的2013年5月3日的余海燕和胡建林电话录音是直接证据,一审定为间接证据,原告周进提供的曹铁良、王大庆、郑天欣的证人证言是直接证据一审定为间接证据。胡建林和王信龙通话和上面所说证据相互印销售凭证

  被告胡建林无论是在法庭上还是在提供证据上都认可订立有口头约定,那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胡建林能把劳动报酬支付的工资表当庭出示就证明了口头约定,但胡建林没有,而原告周进已经举证证明从经向用人单位实

  际提供过有偿劳动,一二审在判决书中也给予了认可,那么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七条应当由否认劳动关系存在的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他内容。是劳务还是劳动关系胡建林作为用人单位没有举证,一二审法院没有列示其他的证据加以证明。作为用人单位不应该拖欠工资,(按照会记记账准则一目了然)。如果胡建林把工资表提供给法庭,也就证明了是劳动还是劳务关系。所以,二审认定的劳务合同行为证据不足,作为用人单位持有大量的关于用人方面的证据,一二审已经认定周进是方城养殖俱乐部职工并推销过饲料兽药,那么举证方应该是用人单位,应该拿出证据证明是劳务而不是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请贵院站在“司法为民”“有错必纠”的公正立场上,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周进

  再审申请日期:2014年9月25日

民事纠纷常用的再审申诉状(优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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