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申诉状(精简3篇)

时间:2016-02-09 08:22:23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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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申诉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系原审被告,现以原审的被告身份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诉状,请贵院依法再审本案。

一、基本事实和理由

1. 原审案件概况:本案系原审原告以侵权为由起诉,要求我作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判决我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我方认为原审判决存在明显错误,故提起再审申请。

2. 原审判决错误的具体事实和理由:

(1)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判决依据不足,原告提供的证据并未能证明我方存在侵权行为。但原审法院却未充分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未对我方提供的证据予以充分采信。这导致了原审判决的事实认定错误,严重损害了我方的合法权益。

(2)法律适用错误:原审法院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原告所提起的侵权诉讼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但原审法院未作出正确的法律适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失去了法律保护的依据,应当予以驳回。然而原审法院却错误地判决我方承担赔偿责任,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3. 再审请求: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我方请求贵院再审本案,撤销原审判决,重审本案,并依法判决我方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同时,我方请求贵院依法保护我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义。

二、证据清单

1. 原审法院的判决书及相关材料一份。

2. 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一份。

3. 我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一份。

三、申诉人身份证明

我系原审被告,身份证号码为XXX,住址为XXX。

四、申请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

五、陈述事项补充

本申诉状仅为初步申请,如贵院需补充其他材料或有其他要求,请及时通知我方,我方将积极配合。

六、致辞

希望贵院能认真审查本案,依法公正地判决,保护我方的合法权益。谢谢!

申诉人:(签名)

日期:

民事再审申诉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系原审原告,现以原审的原告身份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诉状,请贵院依法再审本案。

一、基本事实和理由

1. 原审案件概况:本案系原审被告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我作为原审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原审法院判决我方败诉,我方认为原审判决存在明显错误,故提起再审申请。

2. 原审判决错误的具体事实和理由:

(1)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判决以原告提供的证据为依据,但这些证据并未能充分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原审法院未充分审查被告提供的证据,也未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充分质证,导致原审判决的事实认定错误,严重损害了我方的合法权益。

(2)法律适用错误:原审法院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被告所提出的法律依据不符合实际情况,且与相关法律规定相悖。然而原审法院却错误地判决我方败诉,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3. 再审请求: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我方请求贵院再审本案,撤销原审判决,重审本案,并依法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我方请求贵院依法保护我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义。

二、证据清单

1. 原审法院的判决书及相关材料一份。

2. 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一份。

3. 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一份。

三、申诉人身份证明

我系原审原告,身份证号码为XXX,住址为XXX。

四、申请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

五、陈述事项补充

本申诉状仅为初步申请,如贵院需补充其他材料或有其他要求,请及时通知我方,我方将积极配合。

六、致辞

希望贵院能认真审查本案,依法公正地判决,保护我方的合法权益。谢谢!

申诉人:(签名)

日期:

民事再审申诉状 篇三

民事再审申诉状范本

  导语: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事申诉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

  民事申诉状【篇一】

  申诉人:

  申诉人因__________一案,对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1.原审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________份;

  2.证据材料________份。

  民事申诉状【篇二】

  再审申诉人:何锡辉,男,汉,1953年11月18日出生,下岗工人,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松木乡朝阳村丰收组。

  再审申诉人:欧阳厚美(又名欧阳桦),女,汉,1958年3月6日出生,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松木乡政府干部,系何锡辉之妻,现住址同上。

  再审申诉人:王素华,女,汉,1929年3月19日出生,系何锡辉之母,现住址同上。

  再审申诉人:廖明泽(又名廖爱国),男,汉,1968年4月26日出生,农民,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西湖乡五一村第六村民小组。

  再审申诉人:杨国超,男,汉,1956年7月29日出生,系衡阳市原橡胶厂下岗工人,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建设新村12栋101号。

  再审申诉人:杨青林,男,汉,1956年6月25日出生,下岗工人,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民主里66号。

  再审申诉人:杨学林,男,汉,1960年7月14日出生,下岗工人,系杨青林之弟,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民主里66号2号。

  再审申诉人:李建坤,男,汉,1956年5月6日出生,系衡阳市原橡胶厂下岗工人,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建设新村13栋103号。

  再审申诉人:肖昌省,男,汉,1963年3月23日出生,系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樟树乡中学教师,现住该中学宿舍。

  再审申诉人:向朝阳,男,汉,1958年3月12日出生,系衡阳市原橡胶厂下岗工人,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建设新村13栋402号。

  再审申诉人:肖兰高,女,汉,1957年7月14日出生,系湖南省衡阳市冶金汽车修配厂下岗工人,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钱局巷28号。

  再审申诉人代表:何锡辉,手机:13365886124

  再审申诉人:何锡辉等11人因外汇按金交易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湘高法再终字179号民事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1、2、3、4、5项规定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 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及原审被告第三人返还我们原告全

  部保证金、及16年多的利息和原一审二审由我们11人所承担的诉讼费。

  2. 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及原审被告第三人,赔偿我们在16

  年多的诉讼期间,所花费的差旅费以及其他一切费用,共计10万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一、(2009)湘高法再终字179号民事判决书与(2002)湘高法民三终字第16号判决书基本上照抄,根本就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查清事实真相。

  这里有由基层江东区法院在第一时间所调查记录材料共4份,(调查记录材料附后)。

  广东省外汇管理局和广东省肇庆市西江区邮电局所出具的证明在判决书中为何一字不提呢?而(2008)湘高法再终字166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三、四页中也就指出了:“本院认为1994年10月15日广东利丰国际期货公司(以下简称利丰公司)出具一份声明,称利丰公司的电传号为“0758823722”,客户境外交易记录表均为本公司根据结算结果制作,由利丰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负责解释。但广东省肇庆市邮电局西江分局证明“0758823722”号码是利丰公司肇庆办理处的号码,没有办理过传真机和专线业务,且因拖欠电话费已于1994年6月2日停机。1994年7月1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分局下发粤汇管【1994】162号文件通知:从通知之日起,利丰公司等12个单位取消试办外汇期货业务,立即停止经营外汇期货交易业务,停止接纳新客户。故对于再审申请人何锡辉等十一人的保证金是否确实已入市交易需进一步审查,为何(2009)衡中法民二再初字第1号和(2009)湘高法民再终字179号民事判决书却一字不提以上证据呢?正因为以上证据只要一提,被告方所提供的一切所谓证据就会不攻而破,根本就站不住脚。

  例如:再审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太平洋公司收取保证金后,已汇至利丰公司,并按照何锡辉等十一人及本人或通过其经纪人下达的交易指令,将保证金进入市场进行了交易。在本院原二审质证中,十一位上诉人的诉讼代表对收到过利丰公司通过太平洋公司送达的客户境外交易记录表不持异议等。这些根本就不是事实,根据江东区法院在第一时间于1994年10月13-10月18日到广东省外汇管理局及广

  东省肇庆西江邮电局的调查记录证明,广东利丰公司根本就不可能在广东省内更不可能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假设有这种可能的话,而广东省外汇管理局对利丰公司经营的业务也在1994年7月16日下令停办了,而我们1994年7月16日以后到9月9日止所交纳保证金及入市交易难道汇给了一个不存在的公司以及在和一个不存在的公司进行交易呢?而被告所提供的广东省利丰公司客户境外交易记录表电话0758823722传真机等等都不是利丰公司的,根据广东省肇庆市邮电局西江分局证明0758823722号码是利丰公司驻肇庆市办事处号码,没有办理传真机和专线业务,且因拖欠电话费2万元,已于1994年6月2日停机。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再审法官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再审中称:在本院原二审质证中十一位上诉人的诉讼代表对收到过利丰公司通过太平洋公司送达的客户境外交易记录表不持异议。这根本就不是事实,这很简单,如有的话为何不拿出来给我们看呢?根据《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期货经纪公司必须将每日交易记录,会计凭证以及其他重要资料完整保存5年以上。在本案原一审中我们就提出要看究竟买卖什么货币,下单的电话以及文字记录凭证,交易所跑单员入市交易回单,成交结算单,每手盈亏金额及汇出去的全部银行汇票等原始凭证。但原一审期间根本就提供不出任何文字记录凭证等。2001年7月9日长达7年多的诉讼中原一审判决书中第7页也只称太平洋公司已提供了保证金汇至利丰公司的部分银行汇票及相关案件的部分交易单据等。

  关于太平洋公司采取各种手段诈骗我们的保证金再审法官他不管,却强调说是我们为了获取利润、不认真核实太平洋公司的经营范围造成亏损自负等说法,实际上是不实之词,这里有太平洋公司经纪人,也是我的第一位介绍人周泽民写的“情况说明“证据(附后面),而事后我们才知道所谓的太平洋公司根本就不具备从事外汇交易的资格,实际上是被告梅文才、易清燕夫妻先与第三人雁峰信用社串通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的虚假证明(二份200万元)骗得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再以职工集资名义打着集体所有制招牌办理营业执照,然后利用衡阳市报刊电视台广泛宣传诱骗客户投资,我们正因为不了解对当时报刊以及电视台广泛宣传信以为真,再加以该公司招聘的经纪人如周泽民又是我原单位的上司(共产党员),对我们的游说:“什么机会难得包赚不亏,风险是有一点,但完全可以控制,讲**投入5万元一个

  月不到,现在盈利几万了,等等”。根据以上情况,我们才上当受骗的,后来我们还了解到太平洋公司所谓的交易报价一条线实际上是放录像。

  二、我们在一、二再审中,书面及口头上都一再申请法院对被告提供的“汇票”予以查证真伪和被告提供的广东利丰公司的`收据:“为何编号在前,开票时间在后,编号在后,开票时间在前呢?”,再审法官都不予答复,我们认为,这里就有假,因所有汇票上只有公章,没有经办人、经手人、核对人盖章及签名,这是第一点,第二点,汇票上公章正是提供虚假证明现雁峰信用社公章。利丰公司收据前后矛盾是因造假时不小心将日期与编号搞错造成,以上全部都是复印没有原件(部分证据附后)。由被告提供的广东利丰公司“郑重声明”时间是94年10月15日,而江东区法院讲于94年10月13-18日到广东调查时根本就找不到利丰公司,原利丰公司所在地在94年7月份就离开了。综上所述,什么汇票、收据、郑重声明、境外交易、注册资金等等,统统都是被告梅文才自编自导骗人的鬼话。

  三、还特别指出:原告肖昌省分三次投入保证金20.8万元而原

  一、二、再审却写成2.8万元,由于原一审第五页中称肖昌省分二次投入保证金2.8万元,太平洋公司收取手续费5928元,除肖昌省取出的32963元外,其余全部亏损,这一称是前后相矛盾,5928元+32963元=38891元-2.8万元,肖昌省不是亏,而是多拿走太平洋公司10891元。二审法官为了站住脚,将肖昌省取出32963元改写成肖昌省取出3298元,在再审中,由于时间相距16年之久,当时一下没找到太平洋公司的收据,我们提出异议,再审法官不予支持,现已找到证据(指收款收据3份附后面)

  四、另外补充说明,被告梅文才打着太平洋公司招牌,在短短的几个月时间,在衡阳市共骗取客户90多人,资金达一千多万元,当时每户开户不少于5万元起点,最多的有两位,一位是金果公司欧阳计,另外一位是唐利,她们二人就投入了三百多万元,也全亏损。凡是投进该公司的都亏损。

  另外还有1995年4月1日衡阳市城北区法院对费锡斌等11人投入的1580616.8元作出一审判决,太平洋公司退还他们11个人全部保证金,另支付利息150158.52元,并承担该案全部诉讼费。被告方上诉到市中院判决却完全相反。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只有一部,为什么同类案例有不同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1期(总第57期)上《王全文诉珠海市鑫光期货有限公司期货代理纠纷案》已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公告,该案的判决在同类例子中应具有案例作用,而珠海市鑫光期货经济有限公司有代理期货权,由于没有按正规操作而已,终于败诉,返还原告124万元该款的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16710元,而衡阳市太平洋公司不但没有代理权,而且从头到尾都是采用虚构事实欺骗的手段,难道会按照正规操作入市交易吗?

  此案本来应属一般民事案件,但在一审衡阳市中院就拖了7年多,二审判决后,又不给我们判决书,过了两年多,在我们强烈要求下才给我们判决书,多次申诉不理,由于我们到京上访才给予再审。我们给再审法官看了证据,他们根本就不理,所以再审还是按照原一、二审照抄,只是追加了雁峰信用社为第三人,判决退还给我们佣金共计5万多元,我们申请执行也拿不到,对我们这些下岗工人,弱势群体真的是苦不堪言,我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包庇被告,扰乱社会和金融秩序,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为此,申诉人恳请最高人民法院明察秋毫,秉公办理,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诉人:何锡辉等十一人

  年 月 日

民事再审申诉状(精简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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