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刑事申诉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系申诉人××,因××罪名于××年××月××日被判决有罪,现特向贵院提出刑事申诉,请贵院依法审理,并依法予以处理。
一、案情回顾及不公之处
本人于××年××月××日被××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以××罪名逮捕,并于××年××月××日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罪。然而,我本人对于××罪名的指控极为不实,且在审判过程中存在诸多不公之处。
首先,××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在逮捕我时未出示相关证据,也未向我说明逮捕的理由,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造成了对我人身自由的非法限制。
其次,我在审判过程中的辩护权未得到充分保障。我在庭审中提出了对关键证据的质疑,但法庭未给予足够的重视,也未作出合理的解释。同时,我提出的证人证言也未得到充分采信,进一步导致了判决结果的不公正。
最后,判决书中存在明显的事实错误和逻辑矛盾。判决书中所列举的关键证据与我所提供的证据不符,且判决结果与事实严重不符。这些错误和矛盾的存在,使我对判决结果产生了极大的质疑。
二、申诉理由及要求
基于上述不公之处,我请求贵院予以审理,针对以下问题进行调查和裁决:
1. 对于我被××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以××罪名逮捕的合法性进行重新审视,并对未出示相关证据和未说明逮捕理由的行为进行追责;
2. 对于我在审判过程中的辩护权是否得到保障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对未采信我的证据和证人证言不当的行为进行纠正;
3. 对于判决书中的事实错误和逻辑矛盾进行重新审查,并重新裁决我的刑事责任。
基于上述申诉理由,我请求贵院能够重新审理本案,依法予以处理,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追责。
特此申诉。
申诉人:××
日期:××年××月××日
常用刑事申诉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系申诉人××,因××罪名于××年××月××日被判决有罪,现特向贵院提出刑事申诉,请贵院依法审理,并依法予以处理。
一、案情回顾及新的证据
本人于××年××月××日被××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以××罪名逮捕,并于××年××月××日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罪。然而,我本人对于××罪名的指控一直坚称无辜,并在此次申诉中提供了新的证据,证明了我对于此罪名的无辜。
新的证据包括××××,××××,××××等。这些证据明确指向了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并证明了我与该案无关。这些证据的提供,为此次申诉提供了坚实的事实根据,也为我洗刷罪名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二、申诉理由及要求
基于上述新的证据,我请求贵院予以审理,针对以下问题进行调查和裁决:
1. 对于我被××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以××罪名逮捕的合法性进行重新审视,并对未出示相关证据和未说明逮捕理由的行为进行追责;
2. 对于我提供的新的证据进行认真审查,并以此为依据对我无罪的事实进行确认;
3. 对于原判决的无罪裁定,予以撤销,并对我已经承受的刑事责任进行赔偿。
基于上述申诉理由,我请求贵院能够重新审理本案,依法予以处理,并对原判决的错误进行纠正。
特此申诉。
申诉人:××
日期:××年××月××日
常用刑事申诉状 篇三
2016关于常用刑事申诉状例文
导语:法律是为了保护无辜而制定的。下面是小编为是大家整理的,刑事申诉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
刑事申诉状【篇一】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者不列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字第_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________份
刑事申诉状【篇二】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XX,男,汉族,38岁,身份证编号: ,初中文化,河南省开封市人,现住河南省开封市 街 号院 号楼 号。
上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
2.改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决定上诉人无从知晓河南 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文化公司)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文化公司为本案第一被告人丁xx发起成立,在设立公司之时,丁xx向工商登记部门投送的各种资料及公司的设立过程,上诉人均不知晓。上诉人开始只是丁xx的一个司机,后被丁xx派到郑州分公司任副经理,从事的都是按照丁 的指令做一些具体事务,包括文化公司对外招标的各种事宜,上诉人均不知晓,故上诉人没有机会知道文化公司的资金运作状况。再者,上诉人原来没有从事过项目投资方面的工作,加上自身文化程度较低,也无能力判断文化公司是否投资该项目的资金状况。但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 号判决书认定上诉人明知被告人丁xx无履行能力,仍介绍被害人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骗取合同履约金,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上诉人无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占有施工企业的钱财。
上诉人虽然介绍了两家企家和文化公司签订了合同,但所收的这两家企业的合同履行金,均按照丁 的.指示,全部交给了丁 本人或汇到了丁 指定的帐户上。至今为止,上诉人为 文化公司工作时垫付的各项费用6万多元(已向法院提交证据)也无着落。客观地说,上诉人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何来占有受害企业钱财之谈,更谈不上主观上的占有。 综上所述,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 判决书针对上诉人而言,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有错必究的工作态度,给上诉人一个公平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