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上诉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XXX,在此向贵院提出上诉,就道路交通事故的判决结果提出异议。我对原判结果不满意,并坚信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我希望贵院能够重新审理此案,并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首先,我要重申事故的经过。事故发生在XXXX年XX月XX日,当时我驾驶我的车辆沿XXXX路行驶,突然被对方车辆迅速并且违规地变道,导致我们的车辆相撞。根据事故现场的证据,包括监控录像和交通警察的勘查报告,可以清楚地证明对方的违规操作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然而,原判却将责任全部归咎于我方,这是对事实的严重歪曲。
其次,我要对原判中的证据评估进行质疑。在原判中,法院过于依赖对方提供的证据,而对我方提供的相关证据轻视甚至忽略。比如,我方提供了多个证人证言,证明对方在事故发生前就存在违规行为,并且没有正确使用转向灯,但这些证言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此外,我方还提供了保险公司的理赔记录,证明对方承认在事故中存在一定的责任,但这些证据也未被充分考虑。这些证据的被忽视使得原判结果丧失了公正性和合理性。
最后,我要强调对方的过错行为对事故发生的直接影响。对方的违规变道行为违反了交通规则,严重威胁了道路安全。根据交通法规,他们应该为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然而,原判却将责任全部归咎于我方,这是对法律精神的严重背离。
基于以上理由,我请求贵院重新审理此案,并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我希望贵院能够认真考虑我的上诉请求,保护我作为原告的合法权益。
衷心感谢!
原告 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道路交通事故上诉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XXX,在此向贵院提出上诉,就道路交通事故的判决结果提出异议。我对原判结果不满意,并坚信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我希望贵院能够重新审理此案,并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首先,我要重申我在事故中的受伤情况。事故发生后,我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并经过多次的康复治疗。我的医疗费用和误工费用已经给予了充分的证据支持,但原判对此却没有予以充分的考虑。我作为被害人,我应该得到合理的经济赔偿,而不应该承担更多的经济负担。
其次,我要质疑原判中的赔偿金额。原判中,法院将赔偿金额减少到了极低的程度,远远不能满足我的实际损失。根据交通事故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赔偿金额应该是合理的、公正的,并且应该考虑到我的实际经济损失和身体损害。然而,原判中的赔偿金额严重低估了我的损失,这是对我的权益的严重侵犯。
最后,我要强调对方在事故中的过错行为。对方的违规变道行为是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他们应该为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然而,原判将责任全部归咎于我方,这是对事实的严重歪曲。我希望贵院能够重新审视事故的责任划分,并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基于以上理由,我请求贵院重新审理此案,并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我希望贵院能够认真考虑我的上诉请求,保护我作为原告的合法权益。
衷心感谢!
原告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道路交通事故上诉状 篇三
原告:陈××,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小区××室。
被告: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小区××室。
被告: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小区××室。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地址:天津市××区×××道×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于××赔偿原告陈××下述各项费用的80%,总计1144087.52元:(以下三项总计1430109.40元)
1.医疗费194976.90元,误工费57767.6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857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750元,营养费10000元,交通费4000元;
2.残疾赔偿金29442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8188.5元,定残后的护理费487060元,鉴定费1200元;
3.后续治疗费175985.4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于××赔偿原告陈光明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三、被告李××对上述两项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保险公司在承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6年4月11日19时许,被告李××驾驶于龙海所有的津CC××××号帕萨特轿车沿创业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该车的前部与对行原告驾驶的津A×××××号二轮摩托车前部相接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陈××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告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1、四肢多发骨折(右肱骨干、外科颈骨折,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2、继发性脑干损伤、脑疝;3、右额硬膜外血肿;4、右额脑挫伤;5、左颞、右枕-骨骨折;6、肺挫伤;7、鼻骨骨折;8、阴囊软组织损伤;9、右眼眶壁骨折,双视神经萎缩等。到起诉时至,原告尚不能康复出院。
经查,该肇事车辆是由被告于××雇佣被告李××驾驶的。被告于××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1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06年3月30日起至2007年3月29日止。
但原告方为治疗所造成伤害,已负债累累,被告李××与于××拒不垫付医疗费用,且不配合办理出院手续。
原告认为,被告于××作为车辆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存在重大过错,应与被告于龙海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投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原告所请。
此致
天津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8年×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