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系原审被告王某的代理律师,现以我方对原审判决不服为由,向贵庭提起上诉,请求贵庭依法予以审理并作出新的判决。
一、案情回顾
原审原告李某与原审被告王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后,法院判决原告胜诉,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100万人民币。我方不服该判决,特此上诉。
二、上诉理由
1. 证据不足:原审判决认定原告享有合同解除权的理由是原告提交的房屋质量检测报告显示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然而,该检测报告并未出具任何具体证据,且未经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认可。我方认为,法院应当要求原告出示更加可信的证据,而非仅凭一份质量检测报告做出判决。
2. 法律适用错误:原审法院判决中,未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正确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义务。而本案中,原告未按照约定方式履行合同义务,故原告无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金。
3. 违约金过高:原审法院认定被告应支付原告100万人民币的违约金,我方认为该数额过高且不符合实际情况。根据合同约定,违约金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进行计算,而不应该随意确定一个固定数额。
三、诉讼请求
基于上述理由,我方请求贵庭撤销原审判决,并要求重新审理本案。请贵庭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减少或撤销原审判决中的违约金金额。
特此上诉。
代理律师: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民事上诉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系原审被告刘某的代理律师,现以我方对原审判决不服为由,向贵庭提起上诉,请求贵庭依法予以审理并作出新的判决。
一、案情回顾
原审原告张某与原审被告刘某因合同纠纷一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后,法院判决原告胜诉,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50万人民币。我方不服该判决,特此上诉。
二、上诉理由
1. 法律适用错误:原审法院判决中,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了错误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根据约定提供合同所必需的证明材料。而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合同所必需的证明材料,故应承担合同履行失败的责任。
2. 证据不足:原审判决认定原告享有合同解除权的理由是原告提供的通知函。然而,该通知函并未出具任何确凿证据,且未经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认可。我方认为,法院应当要求原告出示更加可信的证据,而非仅凭一份通知函做出判决。
3. 违约金不合理:原审法院认定被告应支付原告50万人民币的违约金,我方认为该数额过高且不符合实际情况。根据合同约定,违约金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进行计算,而不应该随意确定一个固定数额。
三、诉讼请求
基于上述理由,我方请求贵庭撤销原审判决,并要求重新审理本案。请贵庭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减少或撤销原审判决中的违约金金额。
特此上诉。
代理律师: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民事上诉状 篇三
上诉人(一审原告):
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大兴区**号。
委托代理人:
杨崴洺,上海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牛**,男,**出生,汉族,无业,住上海市石景山区**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王**,女,**出生,汉族,无业,住上海市石景山区**号。
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0日作出的(2011)石民初字第2555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依法撤销上海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1)石民初字第2555号民事判决;
二、请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三、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一审未对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事实进行认定,并导致了在决定诉讼费承担上的错误
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变更了诉讼请求,将其主张的利息从按月利率4%调整为按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二者相差近30万元。对此,一审判决书中未予以表述和裁决,造成上诉人承担不必要的诉讼费用。
(二)本案存在两个法律关系:
一是基于原借贷关系中的保证人李高炯因承担保证责任后产生的追偿权法律关系,一是李**将其追偿权转让给上诉人后产生的债权转让关系,但一审未对此进行全面的认定、说理和裁决
2007年4月26日,两被上诉人由李**担保借款***万元,并约定有利息;2008年4月26日,因两被上诉人违约而致李**承担了保证责任(支付了***万元本金和**万元利息)。基于此,李**对两被上诉人享有追偿权。
2008年10月28日,李**将其追偿权转让给上诉人,并通知两被上诉人。基于此,本案产生了债权转让关系。
而一审判决书只对债权转让关系进行认定、说理和裁决,但未对本案债权转让关系的前提即因借贷关系而产生的追偿权进行相应的认定、说理、裁决,这直接导致一审法院在本案利息问题上作出了错误的认定和裁判。
(三)一审在本案利息问题上的认定、裁决是十分错误的
在一审法院所认定的证据中,《借款协议》、《债权协议》都清楚地约定了利息;同时,李**的《情况说明》明确指出“第一年利息**万元”,这与两被上诉人在一审中的陈述是一致的——两被上诉人自认“利息**万元”,只不过他俩辩解该**万元利息已从本金中扣除,虽然这种辩解是毫无依据的.,但至少可以确定这样的事实:本案约定利息、第一年的利息为**万元。可是,本案的借款利息有这么明确、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审判决居然予以了否定。
再说,由于本案的债权转让关系是基于借贷关系所形成的追偿权而产生的,而本案追偿权的范围除了李**已为两被上诉人支付***万元本金和**万元利息外,当然包括李**因替两被上诉人承担保证责任而造成的法定利息的损失——李**不是民政部门,也不是慈善机构,不可能无偿地资助两被上诉人;何况,李**之所以承担了保证责任,是因为两被上诉人违约所致,那么,他是不可能以免除利息来奖励两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天下没有任何法律会是以奖励的方式而不是以惩罚的方式对待违约者的,任何正常的社会也不会奖赏和鼓励违约和失信行为的。
(四)一审将被上诉人已还款项从本金中扣除是错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上诉人的还款应当先在抵充利息后,再抵充本金。因此,一审判决对被上诉人清偿给上诉人的款项全部用来抵充本金是错误的。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本案存在着以下两个法律关系,即:一是基于原借贷关系中的保证人李高炯因承担保证责任后产生的追偿权法律关系,一是李高炯将其追偿权转让给上诉人后产生的债权转让关系,那么,本案在适用法律时,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七十九条和《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作出判决,而一审法院竟莫名其妙地适用《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作出判决,简直不知所云。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皆有严重的错误,同时很随意地决定诉讼费的承担,因此,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切实保障上诉人的合法权利。
此致
上海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 *
2014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