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上诉 篇一
在司法程序中,当一方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质疑时,可以通过管辖权异议上诉来寻求解决。管辖权异议上诉是一种特殊的上诉程序,其目的是确保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管辖权异议上诉的定义、程序和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管辖权异议上诉是指当一方认为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超出了其管辖范围,导致裁决的无效性或不公正性时,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在这种情况下,上诉方需要提交书面上诉状,并清楚说明对方法院超出管辖范围的具体事实和理由。上级法院会对上诉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接受上诉。
管辖权异议上诉的程序与一般上诉程序有所不同。在一般上诉程序中,上诉方需要对原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决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而在管辖权异议上诉中,上诉方的焦点是对法院的管辖权进行质疑,而非对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的争议。因此,在上诉状中,上诉方需要详细说明对方法院超出管辖范围的具体事实和理由。
在管辖权异议上诉中,上级法院会审查上诉状,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决定是否接受上诉。如果上级法院认为上诉方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合理的质疑,那么它将接受上诉,并进行进一步审理。如果上级法院认为上诉方对法院的管辖权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那么它将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审法院的裁决。
管辖权异议上诉的法律规定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在一些司法体系中,法院的管辖权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而在其他司法体系中,法院的管辖权可能是根据判例法和法院自身权力来确定的。无论是哪种情况,法院必须在行使管辖权时遵守法律和程序的要求,以确保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总之,管辖权异议上诉是一种特殊的上诉程序,用于解决对法院管辖权的质疑。在管辖权异议上诉中,上诉方需要提交书面上诉状,并清楚说明对方法院超出管辖范围的具体事实和理由。上级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审查上诉,并决定是否接受上诉。管辖权异议上诉的法律规定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但其目的都是确保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管辖权异议上诉 篇二
在司法程序中,管辖权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当一方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质疑时,可以通过管辖权异议上诉来解决争议。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管辖权异议上诉的重要性、实施和相关案例。
首先,管辖权异议上诉的重要性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如果一方认为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超出了其管辖范围,那么裁决的效力和公正性都会受到质疑。通过管辖权异议上诉,当事人可以要求上级法院重新审查案件,并确保案件在正确的管辖范围内得到审理。
管辖权异议上诉的实施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上诉方需要提交书面上诉状,并清楚说明对方法院超出管辖范围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其次,上级法院会审查上诉状,并决定是否接受上诉。如果上级法院认为上诉方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合理的质疑,那么它将接受上诉,并进行进一步审理。最后,上级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决定案件的结果,并发出新的裁决。
过去的案例中,管辖权异议上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例如,美国最高法院在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案中就管辖权问题做出了决定。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当时的法律,种族隔离是合法的。然而,最高法院认为这一判决超出了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并裁定种族隔离违反了宪法。通过管辖权异议上诉,最高法院确保了公正的审判和保护了平等权益。
总之,管辖权异议上诉是一种重要的司法程序,用于解决对法院管辖权的质疑。通过管辖权异议上诉,当事人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在实施管辖权异议上诉时,上诉方需要提交书面上诉状,并清楚说明对方法院超出管辖范围的具体事实和理由。过去的案例中,管辖权异议上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保护了公民的权益和司法的公正性。
管辖权异议上诉 篇三
导语: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
管辖权异议上诉 篇四
上诉人:……,男,1974年11月1日生,身份证号………………..,汉族,苏州市平江区…………………..,住苏州市虎丘区…………….。
被上诉人:………………,女,………………….,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
申请事项: 1、裁定撤销姑苏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申请理由:上诉人不服姑苏区人民法院(2014)姑苏民五辖初字第………民事裁定书,认为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的理由成立,对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管辖。在编号为20120907的设计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了由原告所在地仲裁机构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姑苏区人民法院(2014)姑苏民五辖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在协议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起诉的,条款归于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故上诉人认为仅是仲裁约定部分无效,对法院管辖的约定仍是有效的,应由被上诉人所在地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人提出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管辖权异议上诉 篇五
上诉人(原审被告):**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裁定撤销**人民法院通知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被上诉人诉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于2013年2月1日收到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举证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并于2012年2月28日对**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通知,对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上诉人对该通知不服,提出上诉,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一、**法院以通知方式不予审查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上诉人对此有权提出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据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都应当审查,而不存在不予审查管辖权异议的法定事由。所以,**法院认为上诉人没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就不予审查,是违法的。此
外,人民法院对于管辖权异议的处理,都应当通过裁定的方式而不能用通知,**法院对于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以通知方式来驳回是不规范的。**法院即使认为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应当用裁定的方式驳回,而不应当用通知方式驳回,
此举有变相剥夺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的嫌疑。上诉人不应当因为这种不规范地运用司法文书的行为而失去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的权利。
二、**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首先,**法院对于本案的定性存在重大失误,本案应为买卖合同纠纷而非承揽合同纠纷。对于买卖合同,出卖人的基本权利义务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收取货款;买受人的基本权利义务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支付货款。对于承揽合同,承揽人的基本权利义务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并收取报酬;定作人的基本权利义务是接受工作成果,给付报酬。在本案所涉及的合同中,被上诉人的义务是负责污水处理设备供货,安装施工、调试只是辅助性工作,是为了更好地促进买卖合同的达成及合同目的的实现。(实践中卖方为了更好地达成交易,在卖出货物后负责安装、调试的例子很多)。上诉人的义务是支付被上诉人人所提供污水处理设备的货款,从合同第六条“结算方式和期限”中明显能看出,上诉人支付的对价在合同中的措辞为“货款”而非“报酬”(《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对承揽合同内容的规定为“报酬”),除预付款的支付是在合同生效后5日内外,上诉人后期支付货款都是以被上诉人供货进度和对货物的表观验收为依据,上诉人基于合同支付的对价显然并非是因为被上诉人付出了安装施工、调试工作而给予的报酬。合同中有不少篇幅设计到设备安装施工、调试是因为要突出被上诉人承担的这些义务,以体现出该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的不同。事实上,被上诉人提供的材料是从其他地方购得,并不是自己生产,也即被上诉人并未完成污水处理设备的生产工作,被上诉人只是将设备转卖给了上诉人,这与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要亲自完成主要工作是相背的。故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而非定作合同纠纷。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另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
地;„„”。由此可知对于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法院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交货地点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具体来说,被告(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和约定交货地点**法院对本案双方纠纷有管辖权,而**法院既不是被告(上诉人)住所地法院也不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交货地点所在地法院,故对本案并无管辖权。而依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此,新民诉下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审查自身对于所立案或受理的案件是否有管辖权,虽然本案中上诉人没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但这丝毫不会影响法律赋予受案法院审查是否有管辖权的职责,而我们曾以提醒的方式告知**法院并无对本案的管辖权,**法院应当认识到这一点并主动依法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最后,即使按照合议庭对本案所涉合同性质的确定,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合同是属于承揽合同中的定作合同,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对于承揽合同纠纷,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地法院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可以管辖,具体到本案,**法院和南京是**法院有管辖权,而**法院并非本案原被告(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约定的履行地法院也并非被告(上诉人)住所地法院,是没有管辖权的。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以一种极不规范的法律文书不予审查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是不符合民事法相关规定的,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