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行政上诉状常用 篇一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上诉状是申请人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上诉的重要法律文件。它是申请人表达自己对原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当行政行为的不满,并请求上级行政机关予以纠正的书面材料。因此,编写一份清晰、有力的行政上诉状对于申请人来说至关重要。下面将介绍一些经典的行政上诉状常用结构和内容。
首先,行政上诉状的开头部分应该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原行政机关的基本信息,包括机关名称、地址、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和决定日期等;上级行政机关的基本信息,包括机关名称、地址等。开头部分还应当包括一个简要的事实陈述,概述原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和申请人的诉求。
其次,行政上诉状的正文部分应当详细列举原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证明材料。在陈述事实的过程中,申请人应当突出强调原行政机关的违法性、不公正性和不合理性,并通过详细的论证和举证来支持自己的观点。申请人还应当提供与行政行为有关的法律依据,并解释该法律依据对原行政行为的适用情况。
第三,行政上诉状的诉讼请求部分应当明确表达申请人的诉求和期望。申请人应当清晰地提出自己对原行政行为的不满,并请求上级行政机关予以纠正。申请人还可以提出相应的补偿要求,如请求上级行政机关赔偿损失、恢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等。
最后,行政上诉状的结尾部分应当表达申请人对上级行政机关的期望和希望。申请人可以表示自己对上级行政机关公正、公平地审理案件的信任,并希望能够尽快得到一个公正的结果。
综上所述,经典的行政上诉状常用结构和内容包括开头部分的基本信息和事实陈述、正文部分的违法事实陈述和证据提供、诉讼请求的明确表达以及结尾部分的期望表达。在编写行政上诉状时,申请人应当尽量简练明了地陈述事实、突出强调违法事实、提供充分的证据和论证、明确自己的诉求和期望,并注意书写格式和语言的规范性。只有编写一份清晰、有力的行政上诉状,申请人才能更好地捍卫自己的权益,争取公正的结果。
经典行政上诉状常用 篇二
行政上诉状是行政诉讼中申请人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上诉的重要法律文书。编写一份规范、有力的行政上诉状对于申请人获得公正的结果非常重要。下面将介绍一些经典的行政上诉状常用结构和内容。
一、行政上诉状的开头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原行政机关的基本信息,包括机关名称、地址、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和决定日期等;上级行政机关的基本信息,包括机关名称、地址等。开头部分还应当包括一个简要的事实陈述,概述原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和申请人的诉求。
二、行政上诉状的正文部分应详细列举原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证明材料。申请人应突出强调原行政机关的违法性、不公正性和不合理性,并通过详细的论证和举证来支持自己的观点。申请人还应提供与行政行为有关的法律依据,并解释该法律依据对原行政行为的适用情况。
三、行政上诉状的诉讼请求部分应明确表达申请人的诉求和期望。申请人应清晰地提出自己对原行政行为的不满,并请求上级行政机关予以纠正。申请人还可以提出相应的补偿要求,如请求上级行政机关赔偿损失、恢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等。
四、行政上诉状的结尾部分应表达申请人对上级行政机关的期望和希望。申请人可以表示自己对上级行政机关公正、公平地审理案件的信任,并希望能尽快得到一个公正的结果。
行政上诉状的撰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突出强调原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供充分的证据和论证,增加行政上诉状的说服力;二是要注意书写格式和语言的规范性,避免出现错别字和语法错误;三是要简明扼要地陈述事实,避免过多的废话和冗长的叙述;四是要注意行政上诉状的逻辑性和条理性,使读者能够清晰地把握申请人的主张和诉求。
总之,经典的行政上诉状常用结构和内容包括开头部分的基本信息和事实陈述、正文部分的违法事实陈述和证据提供、诉讼请求的明确表达以及结尾部分的期望表达。申请人在撰写行政上诉状时应注意以上要点,以确保申请人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和保护,争取公正的结果。
经典行政上诉状常用 篇三
导语: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上诉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
行政上诉状【篇一】
上诉人(一审原告):铁甲小撸,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住址:梁平县石安镇刺竹村,邮编: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梁平县石安镇人民政府,地址:梁平县石安镇XXXXXX,法定代表人:董XX,职务: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XX,副镇长。
案由:上诉人因不服梁平县人民法院(2010)梁法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 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请求:因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失职及在执行职务中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行政侵权责任,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理由:
上诉人与田XX与1995年6月在福建省福州市务工时认识,1995年11月23日在被告处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感情不和。2000年1月6日,双方在石安镇民政办办理离婚手续未果,第二日各自外出务工,后田XX便杳无音讯。2010年XX月上诉人向梁平县人民法院福禄法庭起诉,要求与田XX离婚。福禄法庭经调查发现,结婚证上田XX的身份证号码系无效号码,由此上诉人才知道田XX是用虚假身份办理结婚登记。被上诉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时,由于当时办理结婚登记工作人员的失误对田XX的身份审核不严,导致原告之妻田XX身份不明。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婚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提交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的规定。给上诉人造成了间接经济损失。
《宪法》第41条第三款规定: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 权利。”《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 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被上诉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赔 偿责任,纠正其错误,特依《行政诉讼法》第58条之规定,向你院上诉,请求依法公正地审理此案,责成被上诉人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 致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 诉 人: 铁甲小撸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上诉状副本一份。
行政上诉状【篇二】
上诉人:xxx,男,1941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冷水江市三尖镇新屋村四组村民。身份证号码:432502194101086510。电话号码:18711853286
上诉人:xxx,男,194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冷水江市三尖镇新屋村五组村民。身份证号码:432502194902196517。联系电话:15616951315。
上诉人:xxx,男,195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冷水江市三尖镇新屋村四组村民。身份证号码:432502195512046518
被上诉人:冷水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址:冷水江市新城路。
法定代表人:xxx。该局局长。联系电话:18973866688。 被上诉人: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址:长沙市芙蓉区中路二段251号。邮编: 4100007。
法定代表人:xxx。该局局长。电话: 0731-89751218。 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2)芙行初字第1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由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因被上诉人行政许可颁发违法,依据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基本信息》登记地址(长沙市芙蓉区中路二段251号)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裁定:被上诉人异
议成立,移送雨花人民法
院审理。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
《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基本信息》的“说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是组织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并加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章,是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 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第70条 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因此,按照《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基本信息》登记的地址本案应当由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即便长沙市民政局和候家塘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是实,其证明也只能用作被上诉人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地址的证据,其办公地址在没有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前,只能按照《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基本信息》登记的'地址确认法院的管辖权。“说明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被上诉人称:“2009年起,租海利集团的办公大楼(长沙市芙蓉区中路二段251号)做办公用房,海利集团一直在雨花区内……”《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基本信息》登记:被上诉人2011年7月19日才办理组织机构代码,2011
年7月21日通过了年检,没有对办公地址变化予以变更,是被上诉人不依法依规申请变更登记造成的,作为过错方造成的、不利自己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其承担责任。芙蓉区人民法院裁定被上诉人异议理由成立,上诉人如果比照被上诉人提出管辖异议申请的逻辑推理,上诉人现有赛福特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证实:被上诉人准许颁发给冷水江市连岩采石场的编号(湘)FM安许证字
[2009]8875号《安全生产许可证》,因其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法定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允许距离,被上诉人的行政许可违反了法律、法规、行业规定,芙蓉区法院就可以此为由直接确认被上诉人行政许可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管辖异议申请理由不成立,应当裁定予以驳回。恳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2)芙行初字第1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由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继续进行审理。
此致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xx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