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系原告XXX,现就本案不服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并就此向贵庭申请上诉。
一、案件概述
本案起因于XXX,经过审理,原告认为本案属于民事纠纷案件,应由民事法庭受理。然而,法院却将本案交由行政法庭审理,导致原告权益受损,故提起此异议上诉状。
二、管辖权异议的理由
1.案件性质明确
本案涉及的争议事项明确为民事纠纷,与行政法庭的职权范围明显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条的规定,行政法院主要审理行政争议案件,而不涉及民事纠纷案件。因此,法院将本案交由行政法庭审理的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
2.争议金额低于行政法庭管辖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法庭的管辖范围主要包括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以及涉及行政行为的民事纠纷。然而,本案争议金额远低于行政法庭管辖范围内的标准。根据相关规定,行政法庭的管辖范围主要限制在争议金额超过一定标准的案件上,而本案争议金额明显低于该标准,因此,法院将本案交由行政法庭审理的决定也违背了法律规定。
3.原告权益受损
由于法院将本案交由行政法庭审理,导致原告权益受到无法挽回的损害。行政法庭的审理程序与民事法庭存在明显差异,原告在行政法庭的审理中可能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法院的管辖权决定直接导致了原告权益的受损,违背了公正审判的原则。
三、请求
鉴于上述理由,本案明显属于民事纠纷案件,应由民事法庭受理。因此,本人向贵庭提出以下请求:
1.取消原审法院的管辖权决定,将本案移交给民事法庭审理;
2.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正审判的进行。
特此申请。
原告:XXX
日期:YYYY年MM月DD日
不服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系原告XXX,对贵庭关于本案的管辖权决定提出异议,并就此向贵庭申请上诉。
一、案件概述
本案起因于XXX,经过审理,原告认为本案属于行政争议案件,应由行政法庭受理。然而,法院却将本案交由民事法庭审理,导致原告权益受损,故提起此异议上诉状。
二、管辖权异议的理由
1.案件性质明确
本案涉及的争议事项明确为行政争议,与民事法庭的职权范围明显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的规定,行政法庭主要审理行政争议案件,而不涉及民事纠纷案件。因此,法院将本案交由民事法庭审理的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
2.争议金额超过民事法庭管辖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民事法庭的管辖范围主要包括民事纠纷案件。然而,本案涉及的争议金额明显超过了民事法庭管辖范围内的标准。根据相关规定,民事法庭的管辖范围主要限制在争议金额低于一定标准的案件上,而本案争议金额明显高于该标准,因此,法院将本案交由民事法庭审理的决定也违背了法律规定。
3.原告权益受损
由于法院将本案交由民事法庭审理,导致原告权益受到无法挽回的损害。民事法庭的审理程序与行政法庭存在明显差异,原告在民事法庭的审理中可能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法院的管辖权决定直接导致了原告权益的受损,违背了公正审判的原则。
三、请求
鉴于上述理由,本案明显属于行政争议案件,应由行政法庭受理。因此,本人向贵庭提出以下请求:
1.取消原审法院的管辖权决定,将本案移交给行政法庭审理;
2.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正审判的进行。
特此申请。
原告:XXX
日期:YYYY年MM月DD日
不服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篇三
上诉状,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或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时使用的文书。以下是关于不服管辖权异议上诉状,欢迎阅读!
不服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篇四
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郁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云港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
原审被告:连云港某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
原审被告:江阴市某合作社
住所地: ******************888
原审被告:郁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
原审被告:吉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
住址:*********8
上诉人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连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不服,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裁定撤销(2012)连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连云港海州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原裁定认定“本案是否分案审理,待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另行决定。”与法不符
本案被上诉人将包括上诉人在内的五被告一同诉至连云港中院,请求支付800万元及相关费用,但从被上诉人的《起诉状》中不难看出,
被上诉人与原审各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均不相同,本案至少包含7个独立的诉,分别为:1.被上诉人与本案被告一间因450万担保合同未履行而引发的纠纷;
2.被上诉人与上诉人间因450万担保合同未履行而引发的纠纷;3.被上诉人与连云港群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原告未起诉该公司)间因450万担保合同未履行而引发的纠纷;
4.被上诉人与本案被告四间因担保合同未履行而引发的纠纷;5.被上诉人与本案被告五间因担保合同未履行而引发的纠纷;6.被上诉人与本案被告三间因800万担保合同未履行而引发的纠纷;
7.被上诉人与本案被告四、五间因800万保证合同未履行而引发的纠纷。
上述纠纷因当事人、诉讼标的以及理由各不相同而成立数个不同的诉,性质上属于普通共同诉讼,依据其性质完全可以分离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
为共同诉讼。”的规定,普通共同诉讼合并审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各个诉都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且本院都享有管辖权;
2.各个诉都适用同一诉讼程序;3.必须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4.当事人必须同意合并审理。
然而,首先,本案所含各诉涉及不同的级别管辖,本案不符合上述第一项条件;其次,本案当事人众多、法律关系庞杂、责任划分交错、头绪过多、案情复杂,
合并审理不仅不能简化诉讼过程,反而会起相反的作用,使案件的处理更加棘手,以致给审判工作带来种种困难,因此本案不符合上述第三项条件;再次,
上诉人向连云港中院提交了书面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以法律规定的形式明确对本案的合并审理提出了异议,本案明显不符合上述第四项条件。
故原裁定认定“本案是否分案审理,待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另行决定。”违反了法律关于普通共同诉讼合并审理的明文规定,与法不符。
二、原裁定认定“即使本案分案审理,亦应由本院管辖。
适用法律错误
2011年1月2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担保合同》,为被上诉人担保连云港群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偿还连云港东方农村银行海州支行贷款450万元提供反担保。
后连云港群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按时还款300万,尚欠贷款150万元依法由被上诉人代为清偿,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的保证合同纠纷金额至多为150万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中“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
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的规定,由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住所均在受案法院辖区内,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的保证合同纠纷金额至多为150万元,最多不过450万,所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的保证合同纠纷依法不在连云港中院的级别管辖之内,应由连云港海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固原裁定中认定“即使本案分案审理,亦应由本院管辖。”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原裁定缺乏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因此上诉人特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恳请贵院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不服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篇五
1、请求依法裁定撤销河西区人民法院(2012)西行初字第XX号行政裁定书,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本案依法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2013年XX月XX日,上诉人就河西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纠纷一案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应当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013年XX月XX日,河西区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2012)西行初字第XX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是错误的裁定,本案依法应当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具体理由如下:
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裁定认为:原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认为,本案应该依法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第(三)项为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因为被上诉人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并且被上诉人在财政、经济、人事方面对一审法院有利益影响,故一审法院不适宜本案的审理工作,
因此该案一审应当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而不应当由一审法院审理。
迫于立案之初,在贵院无法立案,故上诉人不得已在一审法院立案!
此外,一审法院单纯依据《解释》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就冒然驳回上诉人的请求,实际上是对法条的曲解,从一审法院的行政裁定书上,我们丝毫无法看出一审法院审查管辖权理由不成立的行为,并且也未提供相应的依据对理由不成立做出说明。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
为更好的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故向贵院提起上诉,希望贵院能够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望裁如所请。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不服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篇六
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 ,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裁定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1)x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xxx人民法院审理;
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上诉人诉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现xx市xx区人民法院做出(2011)x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驳回了上诉人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对该裁定不服,提出上诉,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一、本案理
应只有一个被告,即上诉人xx有限公司。
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1)站民初字第374号民事裁定中认为本案存在两个被告是错误的。
首先,郑xx分公司虽然进行了工商登记,但在注册时无注册资金,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本案的《产品买卖合同》的签订主体是xx有限公司、xxx及xx公司,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只是上诉人的分支机构,不是合同的相对人,因而,该分公司不应当成为本合同纠纷的诉讼参加人。
第三,被上诉人把上诉人的分支机构即xx分公司列为原审的被告,并想以此获得该分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权,此乃被上诉人滥用诉权。
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从更好保护诉权角度来讲,对当事人滥用诉权的行为,理应禁止。
第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xx分公司对外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因此,本案实际上只有一个被告即xx有限公司,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1)站x初字第374号民事裁定认定本案有两个被告,属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
二、xx市x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11年4月11日在xx公司处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在xx。
同时该合同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明确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和因产品质量等问题引起的其他纠纷,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在出卖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合同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
被上诉人所在地xx市xx区既不是“被告所在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况且合同双方当事人又在买卖合同中协议选择了管辖的人民法院,因此xx市x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三、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x民初字第374号民事裁定已严重超出法定审理期限
上诉人于2011年8月30日收到应诉通知书,在2011年9月3日提出管辖权异议,而xxx市xx区人民法院却在2011年12月1号作出驳回上诉人管辖异议的裁定,12月13日寄送给上诉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
xx市xx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已严重超出法定审理期限。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xxxx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