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审被告方,现在向贵院提出离婚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请贵院审查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一、案情回顾
原审原告方与原审被告方于2015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然而,由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原审原告方于去年向A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财产。然而,原审被告方对A市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由B市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审理,A市人民法院判决认可了原审被告方的管辖权异议,将本案移送至B市人民法院审理。
二、异议理由
1. 婚姻登记地在B市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婚姻登记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原审原告方与原审被告方于B市登记结婚,因此,B市人民法院应该具有管辖权。
2. 子女抚养权纠纷
本案不仅涉及离婚纠纷,还涉及对子女的抚养权纠纷。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夫妻离婚引起的子女抚养纠纷,由婚姻登记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B市人民法院管辖。
三、异议请求
基于上述理由,我请求贵院撤销原审判决,判决本案由B市人民法院管辖,并重新审理本案。
特此上诉。
原审被告:
XX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离婚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审原告方,现在向贵院提出离婚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请贵院审查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一、案情回顾
原审原告方与原审被告方于2015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然而,由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原审原告方于去年向A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财产。然而,原审被告方对A市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由B市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审理,A市人民法院判决不予认可原审被告方的管辖权异议,继续审理本案。
二、异议理由
1. 婚姻登记地在A市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婚姻登记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原审原告方与原审被告方于A市登记结婚,因此,A市人民法院应该具有管辖权。
2. 婚姻生活发生在A市
婚姻是一种生活关系,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应该与夫妻的婚姻生活地有关。我与原审被告方的婚姻生活都发生在A市,我们在A市共同居住了多年。因此,A市人民法院应该具有管辖权。
三、异议请求
基于上述理由,我请求贵院撤销原审判决,判决本案由A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特此上诉。
原审原告:
XX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离婚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篇三
上诉状,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或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时使用的文书。以下是关于离婚管辖权异议上诉状模板,欢迎阅读!
离婚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篇四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英,汉族,男, 1970年11月1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18号21号楼3单元402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莉,女,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南路100号。
现住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
18号21号楼3单元402室。
上诉请求:
1、 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3)历民初字第365-1号裁定,将本案移交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2、 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被上诉人诉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管辖异议。
上诉人认为2012年1月5日孩子出生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一直在位于济南市历城区花红小区3号楼2单元501室的房屋居住,请求将该案移交有管辖权的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2013年8月5日做出(2013)历民初字第365-1号裁定,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认为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是个错误的裁定。
理由如下:
第一、 本案认定事实错误。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婚后一直在位于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18号1号楼1单元402室的房屋居住。
2012年1月5日孩子出生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一直在位于济南市历城区花红小区3号楼2单元501室的房屋居住。
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居委会开具的证明,证明济南市历城区花红小区3号楼2单元501室的房屋居住是事实。
第二、本案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而本案的依法管辖法院应该是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离婚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篇五
上 诉 人:简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镇××路××号,身份证号码:略
代理人:李春华,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15970440151.
被上诉人:崔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及户籍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镇××路××号,身份证号码:略,联系电话:略
上诉人因其诉被上诉人离婚一案,不服新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24民初第×××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新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24民初第×××号民事裁定书,判决案件仍由新干县人民法院管辖;
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离婚一案,于2016年2月××日在新干县人民法院立案,原定于2016年4月××日开庭。
因被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法庭裁定将本案移送珠海斗门区法院审理。
上诉人认为,该裁定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且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应予以撤销。
一、被上诉人户籍地在新干县,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还在珠海居住且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就本案来说,被上诉人至少应该证明其在2015年2月18日到2016年2月18日期间连续在珠海斗门居住,否则不能成为本案的经常居住地。
但是,被上诉人并未提供其到珠海公安部门办理的暂住证或者居住证,或者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甚至没有提供街道、居委会、
小区出具的证明,来证明其在珠海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也没有提供当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证明。
此外,从被上诉人提交的相关间接证据来看,也根本得不出这样的结论:1、房屋租赁合同、中介佣金收据:不能证明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即便履行了,
也无法证明被上诉人在2015年2月18日到2016年2月18日期间连续在珠海斗门居住;2、房租押金收据、房租交付记录:收据上没有公章,也没有到当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记录,
不能证明有房屋租赁及押金收取行为,银行凭证也不能证明取款人及取款用途;3、服务管理费、水电费等缴纳收据、发票及缴费收据:相关费用缴纳人为张弛,与被上诉人没有关系;
4、联通宽带业务受理单以及缴费收据:只能证明被上诉人在珠海办理了手机卡,与其是否实际住在珠海没有必然联系,被上诉人还办理了浙江的手机号;5、煤气费发票、
收据配送单:一次配送记录、两张发票,不能证明是否居住及居住的期限;6、医院体检报告、体检医院官方简介:只能证明被上诉人到珠海体检过,到哪里体检不代表就在哪里居住及居住了多久;
7、珠海购买的火车、汽车票据:只能证明被上诉人到过珠海,不能证明其在珠海居住,也可以是经常去看望好友;8、购房合同:购房人为张弛,与被上诉人没有关系。
二、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新干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且不应移交其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换言之,即便是被上诉人能够证明其还在珠海居住且在该地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上诉人住所地法院也应该具有管辖权。
并且,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该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因此,既然上诉人已经选择了有管辖权的新干县人民法院起诉且新干县人民法院已经立案,那么新干县人民法院就不应该再将其移交其他法院管辖。
综上,根据现有事实与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新干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为避免不必要地延迟开庭时间,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恳请贵院查清事实并依法撤销(2016)赣0824民初第×××号民事裁定,将该案仍判由新干县人民法院管辖!
此致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 诉 人:
xxxx年四月××日
离婚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篇六
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 ,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裁定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1)x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xxx人民法院审理;
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上诉人诉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现xx市xx区人民法院做出(2011)x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驳回了上诉人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对该裁定不服,提出上诉,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一、本案理应只有一个被告,即上诉人xx有限公司。
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1)站民初字第374号民事裁定中认为本案存在两个被告是错误的。
首先,郑xx分公司虽然进行了工商登记,但在注册时无注册资金,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本案的《产品买卖合同》的签订主体是xx有限公司、 xxx 及 xx公司,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只是上诉人的分支机构,不是合同的相对人,因而,该分公司不应当成为本合同纠纷的诉讼参加人。
第三,被上诉人把上诉人的分支机构即xx分公司列为原审的被告,并想以此获得该分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权,此乃被上诉人滥用诉权。
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从更好保护诉权角度来讲,对当事人滥用诉权的行为,理应禁止。
第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xx分公司对外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因此,本案实际上只有一个被告即xx有限公司,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1)站x初字第374号民事裁定认定本案有两个被告,属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
二、xx市x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11年4月11日在xx公司处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在xx。
同时该合同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明确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和因产品质量等问题引起的其他纠纷,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在出卖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合同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
被上诉人所在地xx市xx区既不是“被告所在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况且合同双方当事人又在买卖合同中协议选择了管辖的人民法院,因此xx市x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三、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x民初字第374号民事裁定已严重超出法定审理期限
上诉人于2011年8月30日收到应诉通知书,在2011年9月3日提出管辖权异议,而xxx市xx区人民法院却在2011年12月1号作出驳回上诉人管辖异议的裁定,12月13日寄送给上诉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若干规定》第5 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
xx市xx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已严重超出法定审理期限。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xxxx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