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就本案向贵院提起上诉,敬请查收本上诉状,并依法处理。
本案是一起关于借贷管辖权的异议案件。原告在本地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然而,由于一些原因,被告未能按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原告因此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
然而,被告在本案中提出了借贷管辖权异议。被告主张,根据合同的约定,本案应该由B地的法院管辖。被告认为,根据合同的规定,B地的法院应该是本案的管辖法院。
对于被告提出的借贷管辖权异议,我作为原告,提出如下辩解和异议:
首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借贷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属于“依合同选择”的范围。根据我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并未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本案应由我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管辖法院时,应当依照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本案应由我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最后,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合同中未明确选择管辖法院时,应当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合同的履行地应为我所在地。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和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应由我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被告的借贷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我请求贵院驳回被告的借贷管辖权异议,继续审理本案,并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
特此请求贵院审查,并请依法判决。
原告:XXX
日期:XXX
借贷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是被告,就本案向贵院提起上诉,敬请查收本上诉状,并依法处理。
本案是一起关于借贷管辖权的异议案件。原告在本地与我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然而,由于一些原因,我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因此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我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
然而,我在本案中提出了借贷管辖权异议。我主张,根据合同的约定,本案应该由B地的法院管辖。我认为,根据合同的规定,B地的法院应该是本案的管辖法院。
对于我提出的借贷管辖权异议,原告作为原告,提出如下辩解和异议:
首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借贷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属于“依合同选择”的范围。根据我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明确约定本案应由B地的法院管辖。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本案应由B地的法院管辖。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合同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时,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管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本案应由B地的法院管辖。
最后,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合同明确选择管辖法院时,应当由合同约定的法院管辖。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合同明确约定本案应由B地的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和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应由B地的法院管辖,原告对我提出的借贷管辖权异议没有合理的辩解。我请求贵院支持我的借贷管辖权异议,将本案移送至B地的法院进行审理。
特此请求贵院审查,并请依法判决。
被告:XXX
日期:XXX
借贷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篇三
上诉状,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或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时使用的文书.下面小编整理了借贷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希望对你们有用!
借贷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篇四
申请人,XX,男,19XX年X月2日出生,汉族,住YX市XX镇村
申请人于XX年12月5日收到你院已受理原告方X冰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应诉通知,通知申请人在公告发出之日满60天次日起15内提出答辩(公告发出时间是XX年11月16日)。
现根据本案事实提出对此案管辖权的异议,理由如下:
LX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权管辖。
申请人与原告人的买卖合同关系,没有订立过书面合同,只有是口头协议,而且所谓的第二被告是原告为了本案的管辖权而虚拟设立的,缺乏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为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之规定,该买卖合同纠纷应由异议人常住地的YX市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特此请求你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YX市人民法院审理。
请予准许。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周X宝
20X年X月20日
借贷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篇五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XXX,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XX,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原审原告一):上海XXX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XX路5号,法定代表人,张XX,电话XX
被上诉人二(原审原告二):王XX,男,汉族,1979年1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XX路58号.
上海XXX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王XX诉上海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201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
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上诉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不服,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与理由: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上诉人上海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虽然注册地在上海市松江区洞泾经济开发区,但从xx年9月至今,上诉人的营业地(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上海市虹口区XX路33号(有上海市xxx产业协会出具的证明为证)。
《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
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但是在本案中,上诉人上海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的住所不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类似此情况全国或上海都较多,类似的情况应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与法院无关。
本案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而没有规定由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上诉人的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虹口区,松江确实没有营业地(办公地),法院送达地址也在虹口区,
即上诉人的住所地在虹口区,且被上诉人之一上海XXX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的经营地在杨浦区,所以该案应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上海XXX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王XX诉上海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应该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故请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此致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